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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财税字〔1987〕32号 财政部关于对军队房产征免房产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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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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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5 11:11: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20100151
发文单位: 财政部
文件编号: 财税字〔1987〕32号
文件名: 财政部 财税字〔1987〕32号 财政部关于对军队房产征免房产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87-03-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对军队房产征免房产税的通知
财税字〔1987〕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国务院 国发〔1986〕9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军队自有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现对军队其他房产征免房产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军队出租的房产、军办企业(包括军办集体企业)的房产、军队与地方联营或合资企业等的房产,均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军队无租出借的房产,由使用人代缴房产税
三、军需工厂的房产,为照顾实际情况,凡生产军品的,免征房产税;生产经营民品的,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既生产军品又生产经营民品的,可按各占比例划分征免房产税
四、军人服务社的房产,专为军人和军人家属服务的免征房产税,对外营业的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五、军队实行企业经营的招待所(包括饭店、宾馆),根据财政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84〕财税字79号、财政部〔84〕财税字第312号文件的精神,区别为军内服务和对军外营业各占的比例征免房产税
六、在征收军队房产税的工作中,有关申报表、资料应妥善保管,注意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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