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653
  • Tax100会员 28032
查看: 595|回复: 0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晋国税流一发[1997]7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锻压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9402
2020-6-25 10:29: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晋国税流一发[1997]7号
文件名: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晋国税流一发[1997]7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锻压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03-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锻压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晋国税流一发[1997]7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锻压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晋国税流一发[1997]7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727号)对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锻压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不包括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凡采用包金、镀金工艺以外的其它工艺制成的含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如锻压金、铸金、复合金首饰等,也都应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锻压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略)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