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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专题】国办发〔2024〕28号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招商引资行为促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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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务院办公厅
文件编号: 国办发〔2024〕28号
文件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招商引资行为促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4-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招商引资行为促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办发〔2024〕28号

  国家从2013年开始,对于各地税收返还式招商乱象已经有了明确规定,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就提出:“按照统一税制、公平税负、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加强对税收优惠特别是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管理。税收优惠政策统一由专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
  2014年12月9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即“62号文”),要求全面规范清理优惠政策。但鉴于当时税收优惠政策条例之多,涵盖地区之广,加上已经施行的政策,贸然取消可能会造成地方政府违约失信等风险,于是规范清理优惠政策只能“缓期执行”。
  中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立于8年前。2016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要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起草涉及经营主体经营活动的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2024年1月24-25日,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在介绍2024年工作重点时指出,严肃治理地方违规招商引资中的涉税问题,严格抓好税费政策统一规范执行,严禁税务部门和税务干部参与配合违规招商引资,发现问题坚决严肃查处,切实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国务院办公厅
2024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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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5-7-8 11:04:02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我国招商引资相关政策历史沿革:
- 事实上,国家从2013年开始,对于各地税收返还式招商乱象已经有了明确规定,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就提出:“按照统一税制、公平税负、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加强对税收优惠特别是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管理。税收优惠政策统一由专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
- 2014年底,国务院发布《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即国发62号文,要求对地方政府、各部委制定的税收、非税收入、财政支出优惠政策进行清理规范。62号文要求对既有优惠政策进行全面清理,于2015 年3 月前报送财政部并汇总至国务院,并要求建立定期评估、考评监督等长效机制。实际上完全切断了地方政府和部门在政府收支方面违法违规实施优惠措施的可能性,对优惠措施的清理力度空前。但鉴于当时税收优惠政策条例之多,涵盖地区之广,加上已经施行的政策,贸然取消可能会造成地方政府违约失信等风险,于是规范清理优惠政策只能“缓期执行”。
- 中国政府网于2015年5月11日对外公布《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5号文),分别从过去已出台政策、以后新出台政策和专项清理工作的时间点上留出了缓冲空间。
- 2016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要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起草涉及经营主体经营活动的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彼时出台的“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实际与新生效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内容几乎是一模一样。但事隔几个月后,国务院又出台了鼓励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 2017年1月12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明确提出:允许地方政府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支持对就业、经济发展、技术创新贡献大的项目,降低企业投资和运营成本,依法保护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权益,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 2024年1月24-25日,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在介绍2024年工作重点时指出,严肃治理地方违规招商引资中的涉税问题,严格抓好税费政策统一规范执行,严禁税务部门和税务干部参与配合违规招商引资,发现问题坚决严肃查处,切实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 2024年8月1日,《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正式生效,明确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不得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财政奖励或者补贴;不得在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
这一次,地方政府采取的“税收优惠”式、“奖补”式招商引资政策,再一次站在了去与留的历史转折点。
通过梳理过往招商引资相关政策推进过程不难看出,国家对地方的招商引资工作始终是持积极支持态度,对招商引资工作的政策出台方向始终是规范而非是禁止,对招商引资相关政策的落地执行始终是适度适宜而非强制强硬。因此,我们建议各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资工作,要积极行动起来,不能懈怠躺平。围绕新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积极出台合规合法的招商引资政策。在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适当调节调整招商引资的要素条件。在法规禁止的行为上多做研究,可以在事前事后,多做文章。为引进企业多做事前事后的工作。在与企业合作的过程中,多迈出一脚,或是提前伸出手,帮助企业解决项目落地过程中必须要面对的问题。例如我们是否可以帮助企业提前解决厂房建设的问题,用工用人的问题等等。


二、相关会议


三、相关政策梳理
1、国家层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八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08-30
国发〔2014〕62号 | 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2014-11-27
国发〔2016〕34号 |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2016-06-01
国发〔2017〕5号 | 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2017-01-12
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 | 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2022-09-16
国令第783号 |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2024-06-13)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9号 |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2025-02-28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2024-07-18)
发改体改〔2024〕1742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的通知2024-12-04


2、地方政策
湘政办发〔2024〕4号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进一步强化招商引资工作的政策措施》的通知2024-02-02
宿招〔2024〕1号 | 宿州市投资促进中心关于促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2024-09-16)

赣府发〔2024〕18号 |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招商引资工作的指导意见2024-11-25
郑政〔2024〕19号 |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2024-12-27
沪投促办〔2025〕1号 | 上海市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 《关于促进本市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2025-01-10
穗府办函〔2025〕18号 |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进一步促进企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第一批)的通知2025-03-27
豫政〔2025〕8号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时期推动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2025-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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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招商引资行为——不拼“优惠”,拼什么?

信息来源:今日头条号“自贡观察”
发布时间:2024-10-22 17:06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决定》提出:“规范地方招商引资法规制度,严禁违法违规给予政策优惠行为。”这是党中央对推进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作出的重大部署,是在准确认识我国经济发展阶段性特征、深刻把握市场规律基础上,从全局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
招商引资是地方发展经济的重要手段,近年来,各地招商引资内卷严重,为争夺投资、项目,实施税费、用地等各类优惠,制造政策洼地,招商引资陷入无序竞争,降低了资源要素整体配置效率,一定程度上导致产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
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规范招商引资行为促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规范地方招商引资法规制度,严禁违法违规给予政策优惠行为,有利于进一步理清政府与市场关系,有利于引导各地将招商引资工作重点从拼财税、土地等政策优惠,转移到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服务水平上来,促进形成规范招商、良性招商新模式。
继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规范招商引资行为促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后,《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也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国务院批准,不得“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的规定,未来,不拼“优惠”,招商引资拼什么?
不拼“优惠”拼实力,在新的政策环境之下,需要开辟新的发展空间。如果说以前招商引资是“轻车熟路”,未来可能需要“赶重车”走“新路”。一是拼资本投资,基金招商补位。城市在选项目,项目也在选城市。奔着发展来,企业考虑的是成长性、长期性。艰难初创期谁来帮、创新攻坚期谁能“陪”,往往影响项目归属何处。与其给予优惠政策,不如壮大产业资本,对好项目通过产业基金入股,培育壮大招引企业,促进经济发展。二是拼产业生态,着力以商引商。有的项目招引,为什么双方见了面、换了名片、加了微信、交了真心,最后“临门一脚”却断了“链”,说到底还是没有项目方希望的产业生态,良好产业生态,是企业发展必需的资源环境、市场空间。通过完善产业链,提高产业集群整体竞争力,是招商引资中最重要的“武器”。三是拼服务质效,全周期“陪伴跑”。让企业放心“托付”,得有靠得住的办法,要有管用的好政策、省心的好服务。招商引资,思路活、态度好、腿脚勤固然必不可少,但企业更需要的是懂产业、知行业的明白人、实在人,需要提供顾问式“陪跑”服务,落实招商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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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号文、公平竞争条例等实施后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反应、影响及措施

时间:2024年8月5日
来源:识局网
原文链接:https://www.ishiju.com/articles/28号文、公平竞争条例等实施后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

招商领域发生的沧海桑田似的变化显得有点“猝不及防”,地方政府则显得有点“不知所措”,但出现这一变化却又“偶然中带着必然”。根据识局同事和各地政府沟通的感受,目前各个地方政府对政府招商引资领域巨大的变化正处于学习、等待、“彷徨”与“观望”、摸索并逐步执行的状态。目前各地基本上都在部署如下三件事情:

1、组织学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招商引资行为促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4〕28号)精神(下称28号文);
2、研判国务院2024年6月发布的国令783号公平竞争审查条例》(2024年8月1日起正式开始施行)对招商引资的巨大影响;
3、学习三中全会文件中“规范地方招商引资法规制度,严禁违法违规给予政策优惠行为”的内容。

理论上,以上3条内容如同3个“紧箍咒”,似乎将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各种五花八门的优惠政策给来了一个“一刀两断”,彻底堵了优惠政策招商的后路。
现实中,如果说对于上述3条内容中的第1条,部分地区还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可能会出现2014年的情况——当年《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即“62号文”)要求全面规范清理优惠政策,最后只能“缓期执行”。那么第2条的法律规范和后面三中全会这么严肃的会议再次强调招商纪律,事情就完全不一样了,各地打心底开始意识到招商引资模式需要真真正正彻底变革了,“不会再雷声大雨点小了”。
只不过,接下来该如何走,各地还在默默地观察着,尤其观察周边地区在如何推进。大家唯一的共识是未来发展必须靠苦修内功,再也没有捷径了。

1、部分地方政府的反应
根据接触到的地方政府(县级、区级、市级等)不同层级的反馈来说,基本上目前有如下几种看法(疑问):
(1)关于政策是否会得到严格执行
各地地方政府普遍认为上述三条会在地方得到严格执行,但如何执行尚缺乏明确说法。部分政府认为严格执行的是“涉税部分”,其他诸如房租补贴还将继续存在,甚至有个别地方政府认为未来设备等固定资产补贴等预计也会继续存在;但其他部分政府则认为所有的优惠都将不复存在,不可能再有任何政策支持了。

(2)关于近期地方政府该如何应对
各地都在观望,看看其他大城市怎么做,看看周边城市怎么做。但目前除了上海有了一个内部文件,其他地区几乎尚未有类似的执行细则。但有部分地区已经从之前的“内卷”转向了几乎“躺平”。

(3)关于过去已签的优惠政策该如何处理
关于前期签署的政策是否会“完全一次性中断”还是老的老办法,新的新办法,各地看法不一。有的认为是一刀切,有的认为是新老方法不一样;有的担心一刀切会导致企业可能起诉地方政府,也会导致企业认为当地营商环境不好;有的政府则表示,一般和企业签的协议里面都明确了“不可抗力”或根据法律法规调整,此次调整应该属于不可抗力等类型,无需担心被起诉等情况。

(4)关于未来招商方式会发生哪些变化
所有政府都在关心这个问题,除了中长期必须坚持的“产业链招商”“营商环境招商”等方法论外,长三角和珠三角部分地区表示未来估计只剩下“资本招商”(也即基金招商,所谓的大投行思维招商)和“资源(应用场景)招商”了。

2、部分企业家群体的反应
此次三条政策带来的巨大变化对于地方政府是“中考”,但对企业来说也是一种“大考”。
目前很多企业家并不了解上述三条政策的内容,只有部分企业表示听说过这个政策。
在被询问到是否会继续投资时,部分电子信息企业(尤其是智能终端类\LED类企业)表示暂时不投资了,要看看情况再定。上述企业表示已经在6月份之后对接政府,政府都让他们等等,看看政策变化再说。一家企业说“已经感受到了补贴的寒冬”。
部分严重依赖政策支持的行业也表示暂时不投资了,需要观望。但其他行业,企业表示仍然会继续投资,但政府如果真的不给政策,也的确会给企业增加了资金压力。
还有部分企业(属于中型企业)则表示其实全国一盘棋也很好,企业将更好地根据当地地理位置、产业链成熟度、人员招聘便利度以及当地营商环境等作出决策,“比以前投资选址要考虑的问题少多了”。
上述三条政策的实施短期内的确会影响少部分企业投资意向,但从长远来说,是否有影响不得而知。

3、截至到8月5日,地方政府具体措施
目前大部分地区仍处于观望阶段,尚未出台或采取实质性举措。但在6月份到8月份的招商的确产生了很多影响,部分在谈项目处于暂停状态,部分项目则采取了赶紧签约的模式(部分地区将合同时间予以了提前),部分则留到8月1日以后根据情况看如何签约。
地方政府普遍认为国家层面应该不会再出台具体执行的措施,估计各个省层面或相关市层面会自行有相关政策或措施,或者几乎所有地方政府按照新的政策形成默契,大家都会按照默契来执行。
但也有部分地区开始了新规的执行,但除了某特大城市形成了书面要求外,其他地区尚未有公开的书面要求。

目前可以了解到执行措施如下:
(1)华东某一线城市
据识局团队沟通了解,该城市根据相关部门的意见,采取的是两步走的方法:
1)给高管个税以及企业的返税等立即停止;
2)给企业的租金等其他形式的补贴在2024年12月31日全部停止。当然,该政策执行是因为巡视组在当地专项巡视提出的要求,并非全部是上述三条政策要求下的产物。
(2) 华中某县级市
据识局团队沟通了解,该城市根据相关领导的意见,已经全部终止了与相关企业的谈判,静候新的政策。并且已经做好准备不再给与企业任何政策,但制定了初步的“利好”企业的福利。目前新的“利好包”包括给与企业总产值奖励,给与企业技改奖励,给与企业人才奖励。当地政府认为这类鼓励企业创新的“专项资金”符合国家政策导向,应该不会受到影响。
(3)某地区
据相关政府反馈,某地已经出现给企业的出口奖励已经取消,并要求企业退回之前给与的出口奖励(非出口退税)。同时部分地区要求享受政策的企业要出具拿到的补贴资金第二个月的纳税证明(并且纳税要多于上个月拿到的补贴资金)。

4、三个政策带来的影响分析
政策将会得到严格执行,无一例外
7月29日,国务院副总理张国清在《人民日报》撰文指出,要规范地方招商引资法规制度,明确并严格执行财政奖补、税收返还、出让土地等方面优惠政策实施界限,严禁违法违规给予政策优惠行为,推动各地招商引资从比拼优惠政策搞“政策洼地”向比拼营商环境创“改革高地”转变,防止内卷式恶性竞争。
由副总理撰文并不多见,可见要严格执行。此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孟扬表示,《公平竞争条例》着眼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工作大局,明确了出台有关政策措施的行为规则,划定了红线底线,从源头上防止含有影响市场公平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出台。
所以,无论从上面要求,还是地方具体反应情况来看,目前该政策将会得到史无前例地执行,没有地区例外。(当然比如西藏、广西沿边、新疆沿边等地区有着独特的政策,这些地区里面部分沿边地区有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政策,这些政策是国家赋予给这些地区的,不是地方的自选动作,这些政策不会改变)。

地方招商模式发生巨变
(1)政策优惠成为历史
包括但不限于厂房代建、税收支持、房租补贴、固定资产投资补贴、土地优惠、搬迁补贴、出口补贴、物流补贴、搬迁补贴、人才奖励等,全部成为历史。
(2)基金招商成为核心手段,但风险仍然很大
可以预计基金招商会成为未来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重要方法论。但由于投资失败会导致可能的国有资产流失(会追查主政者和基金管理方的责任),加上地方财政压力很大,很多GP(基金管理方)也不专业,未来这个模式能否在全国各地复制,会不会出现新的基金招商腐败等,值得关注。
(3)资源招商短期内会成为新宠
既然不能给补贴等各类优惠,那么资源招商(应用场景招商)会在短期内成为一个新的热点和增长点。资源招商包括但不限于光伏资源招商、风力发电资源招商、智慧城市招商、工程招商以及各类应用场景招商等。这一招商模式是典型的“短平快”,缺点是资源具有稀缺性,不是每个地方都有;其次即使有,也不是可再生产品,难以可持续性。
(4)可能会导致地区强者越强,弱者越弱
由于未来企业选址没有办法享受政策,企业对外投资会更倾向于到交通便捷,产业基础较好、营商环境较好的地区,而本质上讲,这些地区基本上都是现在经济基础较好的地区,所以这些地区会产业越来越集聚,经济会越来越强。而部分交通不便,几乎没有产业基础的地区招商会相对较难,可能会导致弱者越弱。如此走下去,先进地区凭借优势,招商项目加速聚集,而欠发达地区则招商效果不如人意,由此可能形成区域招商的“马太效应”。所以是不是以后在财政转移角度,多考虑下没有产业基础的地区。
(5)可能导致部分企业选择原地发展或就近发展,不再寻求对外扩张,不再分散布局
很多企业还是要对外投资,但考虑到没有优惠政策,而原先所在地营商环境也不错,产业链生态很齐全,在没有政策的情况下搬迁到其他地区的动力大为减少。识局团队调研了好多企业,尤其是在一线城市的企业表示最多搬到周边100公里范围内的小城市,其他远距离的搬迁动力已经很小了。
(6)前来投资的企业质量更高了,政府在招商方面更注重精准匹配
对于政府而言,此次政策出台,把一些只盯着政策优惠的企业基本给排除在外了。部分企业因为没有优惠政策的支持,已经反馈说不会再对外投资了。这类企业说句实话,不投资也没关系,反正只靠吃政策而存活的企业不要也罢。上述三条政策等于帮政府筛选出一批优质企业——继续投资的企业基本都是质量不错的企业。所以政府以后不用再“内卷”给各类政策,从实际操作角度来说,主要精力更多放在如何获得企业投资信息,如何精准匹配。所以从这点来说,识局这样的精准招商平台会得到更多政府的青睐。

5、识局的建议
识局拟从宏观、中观、微观层面给出部分意见,但目前的建议只能纸上谈兵。以后我们会根据形势的发展以及实战经验来定期总结。

宏观与中观层面:
真正优化营商环境;
做好产业链培育,做好科技+制造业等创新要素培育;
做好全方位要素保障,要把厂房和写字楼等作为政府(平台公司)提供的公共产品提供给企业,快速让企业入驻;
争取国家层面专项支持。比如争取专项债可以用来建设各类标准化厂房。
微观层面:

短期内做好资源招商;
中期内做好“飞地招商”和基金招商(以投带引);尽量在产业图谱和产业链基础上的大数据招商,有的放矢;
中长期内做好产业链招商;
中长期内,随着美国可能的降息以及美国政局的变化,要紧盯海外企业,预计会有部分外资近期来华(尤其是日本和韩国企业)。
最后的小小建议是,不管您来自经济基础较好的地区,还是经济基础偏弱的地区,委托识局进行市场化招商,精准招商,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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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要变天了?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
作者:陈惟杉
时间:2024-08-23 08:53
原文链接:http://stcn.com/article/detail/1295436.html

“相比以往更多站在预算管理的角度
清理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这轮清理是在
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顶层设计的背景下进行。”

“8月1日开始施行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下称《条例》)有没有看到?”
“我知道,返还税收、土地出让金等都被禁止。”
这次对话发生在一位投资人与被投企业负责人之间。这家生物医药企业刚刚与政府谈妥100多亩土地供应,虽然挂牌价无法低于底价,但是这位负责人坦言,“最终真实成交价仍在与政府谈判,对方会以其他名目返还多付的土地出让金”。
返还土地出让金、税收是地方政府为企业开出的常见优惠政策,但是都被《条例》列为禁止实施的范畴。因此,《条例》的实施被视为招商引资的一道分水岭,过去常用的优惠政策被禁止,地方政府需要找到新的招商引资“抓手”。
正是在8月1日《条例》实施前的数月间,北京、上海、江苏等省级政府先后发布百亿级甚至千亿级产业投资基金,这些政府出资设立的母基金希望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向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等当下热门的赛道,希望以投资换取这些新兴产业落地。
这样的“基金招商”,将成为未来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一个重要选项。同时,当一味降低企业落地成本的手段不再被允许,地方政府还需要找到除成本优势之外本地的禀赋所在。

“史上最严”的规范
今年1月底,上市公司博迁新材一则关于退回政府补助的公告引发市场关注,公司被要求退回2023年3月、2023年6月收到的两笔合计2400万元的奖励资金,理由是“因不符合相关政策,为规范财政支出行为”。博迁新材当时预计,这将减少公司2023年度净利润2040万元。最终,这家公司去年亏损超3200万元。
博迁新材被要求退回奖励资金背后,各地政府正在规范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这从去年年中发布的审计工作报告中可见端倪。
2023年年中,审计署审计长侯凯通报2022年度中央财政管理审计情况时提到,在重点审计了18省本级及36个市县共54个地区的财政收支管理情况,并就共性问题延伸到其他地区后,发现55个地区违规或变相返还税收或土地出让金等225.08亿元。年底发布的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提及,55个地区清理废止违规出台的税收返还优惠等,规范招商引资行为。
今年年初召开的全国审计工作会议再次提出,一些地方招商引资中违规出台“小政策”、形成“税收洼地”等问题,将严肃查处违规返税乱象。
这被认为是新一轮清理税收优惠政策的行动。其实,对于规范包括税收优惠政策在内的招商引资行为,央地之间已经经过多轮博弈,上一轮密集清理发生在2014年—2015年。
2014年12月,《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即“国发62号文”对外发布。“‘国发62号文’的指向非常明确,即全面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要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优惠政策一律停止执行’。但是地方政府招商引资时承诺给予优惠政策,如果仅凭一纸通知改变政策,地方政府信用将受到影响,因此在执行时遇到较大阻力。”有接近地方招商引资部门的人士告诉《中国新闻周刊》。
博弈的结果是2015年5月发布的“国发25号文”提出,各地区、各部门已经出台的优惠政策,有规定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没有规定期限又确需调整的,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把握节奏、确保稳妥的原则设立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继续执行。同时,各地与企业已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对已兑现的部分,不溯及既往。中建政研研究院副院长吴智勇告诉记者:“这意味着那一轮清理并未‘一刀切’,而是设置‘缓冲区’。”
但是“缓冲区”的存在,让一些地方政府此后给予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时有过之无不及。前述接近地方招商引资部门的人士表示:“有地方政府与企业签订的税收返还协议长达8年,甚至更长时间。对于一些产能已经过剩的行业的企业,盈利甚至建立在政府补贴基础上。8年,一些产业可能已经迭代,补贴会帮助一些本应被淘汰的企业苟延残喘。”
而当前这一轮规范招商引资行为的背景,是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规范招商引资行为促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下称《措施》),以及于8月1日开始施行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下称《条例》)。
多位地方政府人士向《中国新闻周刊》记者表示,《措施》规格较高,地方政府将《条例》视为《措施》的“配套文件”学习。公开信息显示,7月以来,已有各级政府学习《措施》的消息,并做出“严守制度和政策红线”“严守招商引资红线底线”等表述。
在吴智勇看来,当前正在对地方政府招商引资行为进行“史上最严”的规范。他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之所以称之为“史上最严”,一方面是《措施》与《条例》的规格较高,如《条例》通过第783号国务院令下发。另一方面,从地方政府的反应来看,已经开始禁止一些招商引资行为。
此前网络流传的某一线城市“招商整改任务清单‘二十条’”,对于“二十条”任务均提出“立即”整改,有熟悉当地招商引资政策的人士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这份清单便是对标《措施》的结果。
也有地方政府废除此前出台的招商引资政策文件。河南周口下辖的项城市就在8月1日废止了两个下发于2021年和2022年的招商引资政策文件。
“相比以往更多站在预算管理的角度清理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这轮清理是在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顶层设计的背景下进行。”吴智勇表示。
2022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提出,建立涉企优惠政策目录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及时清理废除各地区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全面清理歧视外资企业和外地企业、实行地方保护的各类优惠政策,对新出台政策严格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除了严厉程度,有地方官员告诉记者,“国发62号文”提出将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情况作为领导干部提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但近10年来效果有限,鲜有因此被问责的案例。“与2014年—2015年进行的那一轮清理不同,此次在《措施》与《条例》中,都未见将两者挂钩的表述,这意味着不再从官员问责角度约束地方政府招商引资行为,而是通过《条例》授予外部市场主体起诉权利,以此倒逼地方政府做出改变。”
正因为如此,8月1日也被视为重塑招商引资政策的分水岭。

2023年2月23日,与会嘉宾在会场观看天津重点商业项目展示墙。当日,由天津市商务局主办的“2023年天津市重点商业项目招商推介会”举办,吸引了400余家国内知名商业地产投资运营商、零售品牌商、文旅项目方来津参会与考察。摄影/本刊记者 佟郁

优惠政策边界何在?
《措施》究竟对哪些招商引资行为进行了规范?
“《条例》可以印证《措施》的内容,除去不能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还不能给予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或是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以及其他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原则是地方政府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时需要有上位法依据。”有接近地方政府招商部门的人士向《中国新闻周刊》感慨,这次清理会动真格,8月1日后会有一批违规优惠政策被清理。
吴智勇告诉记者,这一轮的清理一方面针对“税收洼地”,另一方面便针对各种“小政策”,即各地政府通过在区域内制定“小政策”,制造各种“政策洼地”,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构建。
前述“招商整改任务清单‘二十条’”中第一条便是“全面清理与税收挂钩的产业扶持政策及具体操作指引”,需要被“立即清理”。“税收洼地”显然是这一轮清理的重点。
“对于地方政府而言,没有办法对增值税、营业税等中央税种下手,但是可以将地方留存的部分税收返还给企业,将其与特定产业或企业挂钩,如霍尔果斯曾针对影视行业制造‘税收洼地’,导致影视公司蜂拥到霍尔果斯注册,不仅伤害了其他税源地,也伤害了霍尔果斯本地税收。”吴智勇解释说。
制造低成本“政策洼地”的手段显然不止于税收优惠。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马珺告诉《中国新闻周刊》,随着清理对企税收优惠,还要注意近年来出现的针对个人的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竞争。比如,为吸引企业来本地投资对企业高管个人所得税的减免、先征后退、安家费补贴等政策。
吴智勇表示:“各种‘政策洼地’导致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愈发‘内卷’。地方政府一般使用两种‘杠杆’,一种是在企业投产前根据产业政策给予补贴,另一种就是企业达产后,再给予设备购置等补贴,返还税收、土地出让金也往往在这个阶段进行。”
“一些生产性服务业、高端制造业对于低成本的依赖比较少,但是中国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在产业布局上与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差异较大,大量产业仍处于产业链中低端,而争夺中低端产业的利器无非就是‘三低’,即低人力成本、低土地成本、低环境成本,因此对于中西部地区政府而言,构筑‘政策洼地’的做法屡试不爽。”吴智勇表示,一部分中低端产业甚至“吃定”地方政府优惠政策,产生一批候鸟迁徙式企业,享受完一地的优惠政策后就搬迁,甚至在一个地市的不同区域间搬迁。
而且政府给予企业优惠政策的力度往往并不透明。有地方招商部门人士表示,地方政府经常采用“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并不透明。税收返还动用地方政府留存部分,甚至可能导致地方政府真实财力与统计数据背离,对地方政府的自主财力产生影响。

2020年6月18日,重庆两江新区以“屏对屏”“线连线”等智能化方式举行了一场“云签约”,涉及重点项目23个,投资总额202.3亿元人民币。摄影/本刊记者 陈超

有河北某县级政府人士告诉《中国新闻周刊》,2012年,当地引进一家头部食品加工企业,并开始培育本地食品产业。“但是对于这些新引入的企业,投产后的几年几乎没有税收贡献,需要享受减免、返还等税收优惠政策,2012年引进的企业,七八年后才能实现税收过亿元。”
有集成电路领域投资人向记者举例他曾经经手的一个项目,长三角某区级政府为了让一家集成电路企业初创团队在当地落地,先是以明股实债的方式投资数千万元,再加上土地出让金返还、设备购置补贴等优惠政策,如果最终都可以完成,区级政府对这家初创企业的投入将达到数亿元。“而且是地方政府从创始团队还在美国时便开始谈判,长三角5座城市都在争抢。”
马珺直言,中央正想方设法提高地方自主支配财力,不会继续容忍地方政府这种自断其臂的恶性竞争行为。
吴智勇介绍,近年各地政府普遍希望“买”到产业、企业,甚至企业的总部或是研发部门。比如近年一些地方政府提出打造“总部经济”,希望通过优惠政策吸引企业将总部搬迁到当地,而不管企业经济活动是否在当地展开,从而伤害企业经济活动地的税源。
“其实现在不同区域间在进行协调,比如在同一个地级市,一家企业原本在a区注册,但是随着业务发展搬迁到b区,b区便会与a区协商,企业搬迁为b区解决了就业,但是未来税收仍记在a区。在经历这一轮清理过后,‘总部经济’可能会变得更加规范,比如像直播带货这样的新经济形式,就需要更仔细地甄别办公与注册地点是否一致。”吴智勇介绍。
记者注意到,如项城市8月1日废止的两个招商引资政策文件中就包括“项城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
“对于地方政府而言,优惠政策不可能全部被禁止,但是存在边界。一方面地方政府需要依法行政,优惠政策不能逾越法律法规,像税收返还便属于被明令禁止的范畴,再比如一些地方政府为支持本地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定当地出租车只能采用在当地达产的车企的车型,这显然违反了所有市场主体平等进入市场的权利,也属于应该被清理的‘小政策’。另外一条边界便是地方政府在给出优惠政策时不能超过自身能力。”吴智勇告诉记者。


招商引资“卷”向何处?
地方政府招商引资行为正在被重塑。
从各地的反应来看,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对于《措施》的态度更为积极。如浙江发文要求严格落实退税减税降费政策,逐步清理不当干预市场和与税费收入相挂钩的补贴或返还政策。
有上海市浦东新区招商引资部门人士告诉记者,如果企业想要落地,只会保障承诺的政策能够全部落实,但是这些政策一定会“一碗水端平”,不会单独为某一家企业设计。
这一轮清理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确实被认为利好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有苏南地区政府招商人员向《中国新闻周刊》感慨,近几年虽然表面上更多强调“公平竞争”,但可以给什么政策,政策可以给到什么程度,很多时候自己都不知道答案,感觉已经不会谈项目。“一些明令禁止的政策自己不去碰,不代表其他人一样讲规矩,在竞争激烈的情况下,总会有人开出‘地板以下’的政策。”
对于地方政府的应对之策,吴智勇表示:“《措施》下发后,目前对于《措施》表态比较积极的地方政府集中在长三角、珠三角、成渝等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对于中西部地区,或者区县一级政府而言,他们的态度更多是‘静观其变’。一方面目前正处于政策宣讲、学习阶段,落实到区县一级仍需时间。另一方面,即使《措施》真正落地,地方政府仍能找到‘变通’方式。”
比如,各地普遍存在“零地价”供地,即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地方政府再以奖励等名目将其返还给企业。吴智勇向记者介绍说:“现在与未来,地方政府仍然会利用这种模式吸引企业,但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借鉴华夏幸福产业新城的运作模式,即政府与企业只签订框架协议,由国有企业作为产业投资主体与企业签订对赌协议,从而落实一些优惠政策。也就是未来地方政府给予企业优惠政策的方式,不再是政府直接进行税收、土地出让金等返还,而是通过国企签订的市场化协议实现,甚至当招引而来的企业无法完成对赌协议时国企还可以起诉。”
去年10月,吴智勇曾跟随国家开发区协会到湖南考察,湖南一些地市政府已经将土地交给城投公司运作,城投公司再将厂房租给企业,即使政府承诺补贴,也是通过城投公司与企业之间的商业合同实现。
“这样的结果也是这一轮清理想要看到的,也就是由原来由政府主导并不透明的‘一事一议’,转变为相对摆上台面的两个市场主体之间商业合作,或者说倒逼着冰山浮出水面。如果要‘卷’的话就在规则之内明着‘卷’,虽然不能解决全部问题,但至少将其纳入相对规范的轨道。”吴智勇说。
除去转变给予优惠政策的方式,未来地方政府应该如何构建自身招商引资的优势?
“一个地方招商引资时的优势与劣势并非绝对,需要扬长避短,在招商引资时不能脱离本地的区位和资源禀赋,只有本地的特色产业转型升级,才有可能向产业链的高端延伸,而非‘一哄而上’争抢一些所谓的高端产业。”吴智勇向记者分析,未来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方向应该依托当地禀赋,吸引头部企业,发展产业链。“现在各地开发区通常由一批规上企业支撑,往往一家企业就能带动一条完整产业链的发展。”
已有不少地方政府提出“链式招商”的概念。有长三角招商引资部门人士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与此前守株待兔式招商和以资源招商不同,现在更强调产业链招商,仔细分解某个产业链的图谱,比如集成电路产业,本地有哪些环节是短板,而在这些环节目前有哪些头部、腰部,或者初创企业,再进行精准对接。“相应处室领到每年招商引资任务时,会将自己负责的产业进行这样的分解,然后制定方案,精细到每个月的目标是哪些企业,以及需要和哪些部门和街道的领导一同拜访企业。”
避免“一哄而上”,认清本地资源禀赋至关重要。吴智勇告诉记者,像甘肃玉门在经历油气资源枯竭之后,也在发掘自身的其他资源禀赋,如承载空间等,可以让一些无法在东部经济发达地区落地的化工产业落地。
吴智勇表示,一些企业并不一味追求“低成本”,而是需要一系列软、硬环境。“比如一个地方供应链与物流配套能力不足,为企业增加的成本甚至多过企业能享受的优惠政策,必然对于企业缺少吸引力,这属于‘硬环境’。再从‘软环境’的角度来看,现在已经有未来产业社区的概念,即在3—5平方米的空间里,解决人的就业与生活,这样对人才会有吸引力,这也是众多城市在创建青年友好城市的原因,需要创造‘软环境’才能留住人。”他补充说,像这样针对人才的政策并不在此次被清理的范围内。
有生物医药企业创始人告诉记者:“哪怕在长三角范围内,不同城市给予优惠政策的风格也不尽相同,比如上海更偏重于补助人才,对于企业的补助会少一些。”
能不能在企业所在地找到合适的人才,对于他而言始终是个重要的问题。“现在各地在提供硬件条件方面已经很努力,但地方政府应该在招引人才上加大力度,也就是关心人在一座城市生活、工作的需求,比如优质的生活配套、教育资源等。特别是一些缺少高等院校的城市,天然缺乏向年轻人展示自身的机会,就更要花力气招引人才。对于一些落地在非一线城市的企业而言,更多是在靠企业自身力量吸引人才,比如提供良好的待遇,地方政府也应该在这点上更多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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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5-7-10 15:53:34 | 显示全部楼层
社论丨建立公平统一的竞争规则,促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

时间:2024年08月24日 05:00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原文链接:https://www.21jingji.com/article ... 6312d4054ec238.html

今年以来,我国出台多个政策文件规范地方招商引资制度,避免地方政府间继续依靠各种优惠、补贴或返还等“内卷式”竞争,同时将区域竞争引导向更加公平的高质量的格局,因此,各地目前也在探索新的招商引资模式。
对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而言,为了竞争跨国投资,往往降低环境保护标准与本国劳动者保障标准,推行税收、土地等优惠政策,以更低的成本获取境外资金的青睐,被视为逐底竞争。而在我国,各地区之间为了发展本地经济,促进招商引资,也存在类似的竞争方式,以返还土地出让金、税收减免、产业补贴等为抓手,制造了各种“政策洼地”。
这种竞争模式往往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并且形成对低劳动成本优势、低环境保护标准、非差异化产业税收优惠等因素的依赖,从而难以提升人力资本的价值,并对高价值人才产生“挤出效应”(类似印度),陷入经济发展的恶性循环,最终难以实现产业转型升级。
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后,我国必须告别以拼要素和资源等价格的逐底竞争方式,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标准,以绿色发展引导创新与效益。与此同时,要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公平统一的竞争规则,将市场竞争从依赖要素、资源成本导向各种创新,为提升生产效率创造基础和空间。
2022年3月发布的《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提出,建立涉企优惠政策目录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及时清理废除各地区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全面清理歧视外资企业和外地企业、实行地方保护的各类优惠政策,对新出台政策严格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等。
今年,国务院先后公布了《关于规范招商引资行为促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以及《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对招商引资进行了规范。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要求,规范地方招商引资法规制度,严禁违法违规给予政策优惠行为。
以地方的各种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为例,不同地区之间的逐底竞争制造了各种“政策洼地”,而对成本比较敏感的大都是依赖低人力成本、低土地成本、低环境成本的中低端产业,他们往往利用各种优惠政策进行候鸟式迁徙,享受优惠政策但无法创造更多税收。但是,这会造成行业内部不同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有时候会令一些低端产能因为成本优势而无法出清,对产业升级也形成了一定的抑制作用。
事实上,杜绝各种“政策洼地”后,会淘汰那些为了追求确定性“成本差”的低端产能,即主要依靠各种补贴、返还等获益的产能,从而在全国范围内提升企业投资的质量。
退出逐底竞争必须在制度上摆脱囚徒困境。地方政府之间的招商引资竞争,主要是当部分城市采取各种优惠后,其他地方如果不跟随,则将会造成本地利益的损失。因此,要实现并建立全国统一的公平竞争市场体系,就必须严厉执行和落实相关政策,避免地方政府通过政策创新破坏公平竞争,形成破窗效应。但是,这不等于地方政府不能继续进行招商引资活动,而是推动各地招商引资从比拼优惠政策搞“政策洼地”,向比拼营商环境创“改革高地”转变,奠定高质量发展的制度和市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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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5-7-14 09:50:22 | 显示全部楼层
叫停税返后,招商引资怎么给扶持资金?30种方法!

来源:招商引资内参
时间:2025年6月28日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OWDMAu1bXeXdd67VSMOq-w

【招商引资内参导言】
2024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明确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后续,地方招商引资拼什么?扶持资金还有哪些方式可以给出来?招商引资内参(微信号zsyznc)选取此文供参考。

【招商引资内参正文】
在经济发展的进程中,招商引资扮演了重要角色。随着相关改革文件的出台,财政奖补、税收返还、土地优惠等招商模式面临着调整。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规范地方招商引资法规制度,严禁违法违规给予政策优惠行为。
招商模式变革的另一个原因就是“反内卷”大幕的开启。7月30日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指出,要强化行业自律,防止“内卷式”恶性竞争。这也是中央政治局会议首次就“反内卷”作出定调。
地方招商引资“内卷”有多严重?审计署去年发布的审计报告披露,2022年有55个地区违规或变相返还税收或土地出让金等225.08亿元,这还是不完全审计的结果。
中央叫停地方招商引资中的一系列“内卷式”操作,主要是为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有力支撑,这有利于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推动要素资源在全国范围内高效配置。此外,这也是防止重复建设,防范产能过剩,避免财政资源过度消耗,提升地方财政可持续性的必然选择。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包括上海在内的60个左右的地区,已经清理废止违规出台的税收返还优惠政策。
当“以税引商”等差异化竞争手段逐渐走到尽头,未来还需通过市场化手段赢得竞争先机。优胜劣汰,也是市场发挥基础配置作用的题中之义。单纯依赖“政策洼地”难以持久保持竞争优势,唯有构筑“改革高地”,方能奠定长远且坚实的竞争力基石。越早明白这一道理,地方政府就能越早掌握未来主动权。
地方政府招商模式发生变化,新形势下招商引资工作需要调整思路和创新模式。比如,通过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服务效能、强化产业链配套等举措,吸引更多的投资和项目。可以预见,未来的招商竞争,更多拼的是硬环境和软环境,前者是经济产业或资源禀赋,后者则是营商环境。
有业内人士认为,未来地方招商将会出现一些新的突破口。比如,“资本招商”和“股权招商”模式将变得越来越重要。据了解,广东、安徽等地目前已经在进行相关尝试。
招商大变局的出现,意味着未来地方的招商引资没有捷径可走,只能扎扎实实做大产业、做好环境,才有突围之路。毕竟,让市场说话,才是最好的竞争。

一、未来招商,地方政府拼什么?
“招商还是要懂商。招商为什么会内卷严重?还是在于太同质化和简单粗暴了。《条例》生效后,各地政府必须要思考,招商如何与众不同?招商本身如何做到“专精特新”?” “从“给”税收补贴转变为“陪”企业成长,打造产业链、基金投资、专业服务生态等,会是接下来招商可预见的大势所趋。”未来如何招商、稳商、强商?不拼土地税收和奖补政策,地方招商还能拼什么?
01、突出园区载体做产业聚集,摒弃短期非“税”不可
盘点当地园区及产业链数据,分析本地竞争力、产业基础及战略规划,培育符合区域特征的重点产业及潜力产业群,围绕该产业打造产品、品牌、技术、人才、产业链配套的生态环境。重点在于落实到具体园区,发挥园区的载体作用,培育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和打造龙头企业,发挥“以企引企”、“以企助企”的辐射和提升作用,摒弃短期非“税”不可,重在企业扶持后业绩和税收的增长性。
02、强化科创扶持长效机制,注重技术创新新增长
建议地方政府将一些务虚的形象工程和内卷的财政补贴转变为实实在在的科创扶持持续投入,具体执行不以单纯的税收贡献为主要内控标准,多出台对企业人才引进、发明专利、科研成果、进口替代、股权融资、并购重组等方面细化、量化政策扶持,可以考核阶段增长性等,同时形成科创氛围,多举办新质生产力提升相关的科创大比拼、大赛,引导产业链企业的技术合作及并购重组等。
03、“基金+基地+产业”模式打造,形成集群效应
可以预见的是,8月1日国令783号施行后,“资本赋能招商”将成为各地政府在招商引资方面热门模式。荣启投资在和浙江兰溪政府、福建福鼎、上海宝山等地近年来就有很多合作招商孵化企业成功案例,其核心内涵就是以培育或吸引一家龙头企业或潜力龙头企业,通过投资和并购重组强化该企业对产业链虹吸效应,并进而以股权投资模式等打造出“基金+基地+产业”长效化的招商及孵化模式。特别是在目前严监管下上市公司整体估值下降,地方招商如通过并购重组上市公司再装入地方优质资产也是可行路径。但这里面的关键点不能是单纯的“基金思维”,不是看单个基金资金量有多大,而取决于是否能够以“投行思维”持续裂变为市场化造血和专业陪跑?是否能够借助具有专业服务能力的第三方投融资机构做到产业资本扶持的持续、精准、放大,否则只依赖单纯的政府资金投入,极容易反过来成为地方政府的压力和负担,对一些不发达地区更是难以推行。未来十来年,哪个地方政府能把这个模式整明白,哪个地方政府就一定能曲径通幽,越走越顺。
04、强化“陪跑”服务,借力专业陪伴
建议地方政府改变现有招商人员和落地园区人员隔断状态,应整合打造统一团队,前后工作能提前衔接,不能“只见媒人不见爱人”;同时建议优化现有招商队伍,招聘具有产业知识和专业服务能力的招商人员、提高常态化政务专业服务效率,强化24H专业“陪跑”服务。政府不能只当“跑腿”的店小二,还要做让企业“安心、动心、开心”的好伙伴,要能借助第三方产学研、财法税、投融资等专业服务机构或企业服务平台“线上+线下”实现跨区域、落地化、贴近化、持续化专业服务以及帮企业实现顶层架构设计及资本价值目标的实现,提升企业家做大做强做精的经营激情和内生动力。
05、打造线上品牌,招商可追溯
当然,还有不可忽略的是琢磨招商模式。招商会、宣讲会等不能流于形式,大赛招商、资本招商等创新型手段必须要有,更重要的是“线上+线下”要结合,线上须有个性化内涵、线下要能做到事后可“追溯”。“云招商”直播很多地方政府园区可以去尝试,不讲空洞话语,要去专业挖掘地方产业园区的内涵和园区管理人的价值观,“一句话要让客户记得你”,利用现有移动端互联网热度,去打造灵魂碰撞的融媒体生态体系,和重点产业形象的内容矩阵和IP。

二、不返税,钱还能怎么给企业?
如果不按照税收挂钩返还的方式,给企业的扶持资金到底还可以通过哪些方式给出来?
1、基金业绩对赌
引导基金投资企业股权的同时签订对赌协议,将股权比例与企业利润挂钩,将原来的税收返还优惠政策转为企业收益分配,如企业获利则将引导基金所占企业股份相应减少让股给企业;如企业亏损则企业所占股份相应减少让股给政府。
2、平台公司兑现
政府与负责园区运营的平台公司进行奖励结算,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当园区引入产值/营收达到一定规模,或被认定为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及示范产品生产企业或国家级/省级/市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或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中试基地(平台)公共服务平台等,平台公司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经上级相关分管领导审定并拟定资助计划,进行社会公示后,由政府财政预算安排支付。平台公司再通过与入园企业的入园协议约定另作兑现。
3、厂房建设奖励(按建筑面积)
产业主体新建园区项目中,M0用地上建筑面积按厂房建筑面积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给予项目产权主体最高2000万元奖励;M1用地上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超70%的,对超出部分按厂房建筑面积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给予项目产权主体最高1000万元奖励(事后资助)。
4、特色产业园区奖励(按建筑面积)
对按照《“工业上楼”建筑设计指南》《特色产业园区建筑设计指南》建筑设计标准中厂房建设一类指标新建的项目,按照厂房建筑面积120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给予项目产权主体最高2400万元奖励;厂房建设二类指标新建的项目,按照厂房建筑面积150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给予项目产权主体最高3000万元奖励;对经省级、市级部门认定的数字化特色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事后资助)。
5、辅助性配套设施奖励(按实际费用)
对建筑面积超5万平方米的园区按照旧工业区综合提升相关规定以新建电梯、连廊、平台等辅助性配套设施为重点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按实际费用的30%一次性给予园区运营主体最高500万元奖励(事后资助)。
6、功能性综合提升奖励(按实际费用)
对建筑面积超5万平方米的园区按照旧工业区综合提升相关规定以厂房层高、荷载为重点进行改造提升及新建公用污废处理设施、特气站等功能性设施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按实际费用的50%一次性给予园区运营主体最高3000万元奖励(事后资助)。
7、购房补贴(按成交价)
上年度产值(营收)超3亿元的企业,购买区内新建可分割转让的厂房(不含配套用房及政策性产业用房)建筑面积达1万平方米并承诺所购厂房5年内不对外租售的,按总成交价的10%,分三年给予企业累计最高3000万元补贴(事后资助)。
8、租赁补贴(按固定数额或比例)
对新注册且当年实缴资本5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按照不超过1.5元/天/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办公用房租金补贴,期限3年;上年度产值(营收)超1亿元,厂房租赁补贴标准为每月15元/平方米;超5亿元,厂房租赁补贴标准为每月20元/平方米;超10亿元的企业及区内上市企业、独角兽企业、工信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优质企业,厂房租金高于市住建部门发布的租金参考价的,对高出的部分给予租赁补贴,最高不超过20元/平方米/月(事后资助)。
9、发展增量资金支持(按营收增量)
对实现“首升规”且正增长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支持;对年度营业收入规模和增速达到一定标准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按营业收入增量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
10、应用场景开发创新资金支持(按实际销售额)
对于提供“首方案”的企业(首次解决重点行业典型应用场景需求并实际落地的优质解决方案),按照“首方案”中非硬件部分实际销售额20%的比例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11、产业链导入资金支持(按实际支付合同额)
鼓励龙头企业引进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企业,评选一批产业链供应链对接示范项目,按照购买方实际支付合同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
12、“两业融合”资金支持(一次性)
推动价值链向“微笑曲线”两端延伸,对通过市级试点、区级试点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支持;鼓励制造业企业成立信息、科技、商务等独立法人企业,对设立当年升规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支持。
13、“智改数转”资金支持(按投资额)
对设备及改造所必需的软件开发、系统集成总投资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智能化数字化改造项目,给予总投资10%(其中支持的软件开发和系统集成费不超过设备投资的30%)的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14、产业服务平台资金支持(按固定资产投资额)
对于为企业提供技术研发、概念验证、小试中试、检验检测、协同加工、共享制造、知识产权、人力资源等全流程专业服务的平台项目,经符合条件审核后给予固定资产投资20%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支持。
15、品牌培育补贴(按活动成本)
对企业、社会组织等作为主要举办或承办单位,在区域内组织开展生产性服务业相关的省部级以上论坛、峰会、展会等活动的,按照活动成本的50%给予支持,国际活动最高资助100万元,国内活动最高资助50万元;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牵头制定并按规定发布生产性服务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支持。
16、外资落地补贴(按合同额)
对外国投资者新设立的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当年累计实缴合同外资总额200万(含)至500万美元、500万(含)至1000万美元、1000万(含)美元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40万元、80万元、150万元人民币支持。
17、全链条奖励支持(“一事一议”)
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大师、战略科学家领衔的具备颠覆性技术创新突破、应用前景明确广阔的若干战略新兴产业顶尖项目,在项目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阶段,按“一事一议”原则由市、区共同给予人才奖励、研发和产业化奖励、投资入股、贴息贷款等全链条支持,最高支持额度50亿元,支持期限最长5年,涉及财政资金支持部分按1:1比例予以分担。
18、国家级平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资金支持(按投资额)
支持国家实验室、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际大科学计划的前沿高端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落地建设,经评审,市、区按1:1比例对项目最高按总投资额30%予以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1亿元。
19、加速科技创新突破资助(按研发费用投入)
对创新药、改良型新药和生物类似药,在国内临床试验研发费用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根据其临床研发进度,分阶段最高按实际投入临床研发费用的40%给予资助:完成Ⅰ、Ⅱ、Ⅲ期临床试验的,经认定,分别给予最高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扶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资助1亿元。
20、临床试验能力资金扶持(按年度服务收入)
对符合国家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的临床试验机构,每新增1个GCP专业学科给予30万元扶持,单个机构每年最高150万元;对为本区医药企业提供新药临床试验服务且符合国家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的临床试验机构,经核定,按机构为本区医药企业提供新药临床试验年度服务收入总金额5%给予扶持,单个机构每年最高300万元。
21、技术平台建设资助(按实际投入建设经费及发生费用核定金额)
对通过国家药监局(NMPA)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认证的药物研发安全性评价平台,按实际投入建设经费的30%给予资助,最高资助1000万元;鼓励企业委托上述平台开展药物研发,对年发生费用金额100万元以上的,按核定金额的1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100万元。
22、产业化能力资助(按合同结算金额)
对CDMO/CMO业务营收1亿元以上的企业,承接创新药、改良型新药、生物类似药、医疗器械生产的,按合同结算金额的1%予以资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资助1000万元。
23、合同研发生产组织资金支持(按受托年生产产值)
支持具有成熟生产经验的合同研发生产组织(CMO)和生产企业承接委托生产活动(委托双方应无投资等关联),按照规定给予受托方不超过受托年生产产值的10%,每个品种最高500万元支持,每个企业每年最高支持1000万元。
24、制造业技改补助(按实际完成投资额)
新一代信息技术及应用、高端装备、生物医药、集成电路、新能源、新材料产业项目按照不高于2023年以来实际完成投资额(设备、外购技术及软件投入)的2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亿元,其他项目按照不高于2023年以来实际完成投资额(设备、外购技术及软件投入)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00万元。
25、首次应用资金支持(按合同金额与保险费)
根据技术水平及应用效果,按照企业新技术新产品首次进入市场合同(前3个合同中任选1个)金额30%比例,分档给予新技术新产品研制单位不超过500万元的资金支持,资金用于支持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产业化推广等相关工作;首台(套)市场推广时,对已投保或续保的企业按照相关险种保险费80%的比例给予保费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支持资金用于企业开展迭代创新和产业化。
26、创新券(按服务合同总金额)
创新券资金来源于省/市级财政科技资金,专项用于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科技创新券,企业每次限按服务合同总金额的50%申领,每年根据需要可多次申领,创新活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试验测试、创新方法培训等)完成后,由企业先行支付全额服务费用,并向政府提出兑付申请。
27、资金到位奖励(按实际到位资金)
对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且当年度实到市外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先进制造业及现代服务业项目,给予投资主体不超过实到资金3‰的奖励,最高30万元。增资项目视同新设项目奖励。但以上项目不包括房地产(指住宅类、商业类地产等)、非鼓励类的金融类企业、投资性公司及其他不符合本区产业发展导向的项目。
28、“招朋引伴”奖励(按实缴注册资本)
推动引进其核心合作伙伴集聚发展形成集群效应,按不高于实缴注册资本1%的比例,给予引进方与投资方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引进方与投资方按照20%和80%的比例分享政策资金支持。
29、注册基金奖励(按实缴注册资本)
对新设立或者新迁入且资金托管账户设在本地的股权投资基金,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其中,以公司制形式注册且实缴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的,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以合伙制形式注册且实缴出资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缴出资金额的0.5%给予其管理机构或者其管理机构注册在我市的子公司奖励,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30、高级人才补助(一次性)
一次性给予“杰出人才”100万元奖励,“领军人才”50万元奖励,“青年拔尖人才”30万元奖励;一次性给予海外高层次人才50万元奖励;根据个人年度综合贡献,按照一定比例予以奖励,最高100万元;设立引才“伯乐奖”,对助力引才的单位或个人,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专项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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