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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瑞进] 【2018年7月25日】以票管税之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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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3 11:40: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以票管税之困

2018 年5 月2 日,北京国税宣布与公安机关在东城、西城、丰台等区开展联合行动,抓获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人员32 名,扣押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3000 余万元,涉案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30 亿元。另外,北京国税相关负责人介绍,2017 年北京国税共对3526 户企业立案检查,定性虚开(含接受虚开)发票37.15 万份,涉及金额546.32 亿元,挽回税收损失92.4 亿元,与公安机关联合破获了“1·12”、 “6·29”等14 起特大虚开增值税专业发票案件,抓捕涉案嫌疑人328 人。仅仅北京一个地方,作案金额如此巨大,难以想象全国的情况,也凸显以票管税手段落后、漏洞百出。


无票现状
上述是企业用票情况,那么不用发票的现状如何呢?一项大数据民间数据调查,在最终消费环节随机地抽取了某一天的数据,某些领域开发票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如下 :餐饮19.91%、商超0.37%、药店0.38%、五金1.86%、书店7.89%、住宿72.47%、公共服务0.10%。这组数据显示,食宿领域开发票比例相对较大, 可能主要是公差比例较高的原因,书店也因一些工具书、科研用书可报销也有一定的开票需求,其他民用消费领域,基本上没什么开票需求。

发票现实意义与发票法理关系
综合上述两个方面的情况 :最终消费环节,基本不用发票,以票管税形同虚设;生产流通环节的企业往来, 由于进项税额发票的抵扣作用,大量的真票虚开虚抵,造成税收流失。以票管税,从生产流通到最终消费,如果不能反映真实业务,在各个环节都管不住税,那么发票又有什么现实意义呢?造成这种现状,是基于发票的法理关系不完善。以票管税是有法可依的,只是法理之间的逻辑关系不清晰,误导执法关系,造成了上述一系列的混乱现象。

(一)税收实体法的法义。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和消费税条例, 对税收义务的认定都是从涉税要素角度定义产生的。即从事生产、流通和服务取得收入、形成所得即负有相关纳税义务,纳税人即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商家。条法中并未规定纳税人必须具备“有无发票”这一条件,也就是说不论商家有没有发票,从事生产经营取得收入和所得都要履行纳税义务。法义要点 :要素具备即产生纳税义务。

(二)税收程序法的法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法义要点:合规发票“应当”可以作为记账凭证并据此完税。

(三)法理逻辑关系歧义。实体法是具备要素的行为发生即产生纳税义务,程序法增加了附加条件是合规发票“应当”可以作为记账凭证并据此完税。两者在法义上的分立,使税收义务的产生在理论上“应当”有票,在实践中却因客观原因大量的无票、无账、无税或用票骗税的现象。由此,引发一系列“法”与“理”衔接配套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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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票管税的影响
(一)税款大量流失。上述两个方面的数据已经证实了这一点。

(二)名义税负高而实际负担低。我国税制,长期以来大多领域增值税税率17%,企业所得税税率25%,不考虑其他16 个税种,两者综合负担就已经很高了。但2017 年我国宏观税负并不算高。一些数据统计显示,2017年我国全年组织税收收入( 已扣除出口退税)12.6 万亿元,而国内生产总值GDP)82.8 万亿元,以此计算我国宏观税负15.22%。宏观税负低于增值税税率,感觉一方面增值税没征足,另一方面跟其他税种没征税似的。宏观税负低于名义税率,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生产流通环节大量以票抵税, 虚增成本费用隐蔽利润逃税 ;同时, 最终消费环节无票难以完税。

(三)法理关系混乱不利优化营商环境。实体法描述义务人是要素具备、行为发生的商家,为什么一经程序法发票管理办法的搅和,义务人就转嫁给下一环节的最终消费者?义务转嫁影响发票不正常需求关系。生产流通环节抢票抵扣,最终消费环节拒票逃税。税收执法孤立于一般司法。经济纠纷中,判定交易与收支事实客观存在与否的司法凭证有很多种,认定的关键原则是证明事实的存在。但税收执法只认发票管理办法,没有发票的成本费用支出不允许扣除。一般司法可以认定的相关凭证税收执法不认,法理上难以让纳税人接受。发票在收入和扣除中的双重标准,对查账征收的纳税人,没有合规发票的支出不得在成本费用中扣除,但未开票的收入必须入账缴税,明显与实体法以事实为依据相背离。其结果,商家会大量的从防伪系统找“正规”发票进行虚抵,成为作案的主要手法。理不顺的法,执行中产生的结果,就是上述一系列的偷逃税,扰乱营商环境。

改革路漫漫
以票管税,是当前税收征管的主要手段措施,为此推进信息化看似理所当然。但信息化不能做无用功,更不能成为骗税的得力工具和手段。早期纸制发票,卖假发票也就在车站等公共场所一张、两张,涉案金额也不会太大。怎么随着“营改增”后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升级全国联网,就促成了涉税发票作案跨几十个省、几千户企业、几万份发票、几千亿的金额呢?因此,税收征管需要跳出这一传统模式。

在法人和自然人两大领域纳税人分类中,过去由于征管手段落后,通常遵循“跑了和尚跑不了庙”的传统认识,征管模式偏重对法人也即企业的管理,“以票管税”是典型的针对企业管理的手段措施。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税负终将转嫁由自然人承担, 国际税制改革的大趋势是减轻企业税负,强化对自然人的税收管理,以此简化税制、简化征管,改善营商环境, 促进企业生产发展。

如果不能破除“以票管税”这种传统做法,我国税收征管改革就很难适应这种国际税改趋势的转变。对自然人征税,源于两个方面 :一是消费, 征消费税 ;二是消费必须伴随一定的收入,对此征所得税。以票管税,消费者不要票,发票管理形同虚设,怎么征?对自然人收入征税,收入五花八门,就现有的金融信用管理体制不配套,信息不共享,难以掌握自然人全部收入,怎么征?随着大数据时代到来, 信息化手段倒是更强更方便了,但经济业态共享模式更复杂了,结合这两个方面的变化如何优化税制、简化征管就成为新时代解决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发展不平衡矛盾的重大前沿课题。

税收改革,路漫漫其修远兮。以大数据思维化解当前矛盾,将是改革航程通往阳光彼岸的指路明灯。


文献原文: 以票管税之困_焦瑞进.pdf (427.94 KB, 下载次数: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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