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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改革]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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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29 11:13: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

来源:新华社

发布时间:2021年3月24日

原文链接:http://www.gov.cn/zhengce/2021-03/24/content_5595384.htm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全文如下。


近年来,我国税收制度改革不断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持续优化,纳税服务和税务执法的规范性、便捷性、精准性不断提升。为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完善税务监管体系,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发展,现就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着力建设以服务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以发票电子化改革为突破口、以税收大数据为驱动力的具有高集成功能、高安全性能、高应用效能的智慧税务,深入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大幅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明显降低征纳成本,充分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原则。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坚持依法治税,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不断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着力提升税收法治化水平;坚持为民便民,进一步完善利企便民服务措施,更好满足纳税人缴费人合理需求;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补短板强弱项,切实解决税收征管中的突出问题;坚持改革创新,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推动税务执法、服务、监管的理念和方式手段等全方位变革;坚持系统观念,统筹推进各项改革措施,整体性集成式提升税收治理效能。


(三)主要目标。到2022年,在税务执法规范性、税费服务便捷性、税务监管精准性上取得重要进展。到2023年,基本建成“无风险不打扰、有违法要追究、全过程强智控”的税务执法新体系,实现从经验式执法向科学精确执法转变;基本建成“线下服务无死角、线上服务不打烊、定制服务广覆盖”的税费服务新体系,实现从无差别服务向精细化、智能化、个性化服务转变;基本建成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风险”监管为基础的税务监管新体系,实现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分类精准监管转变。到2025年,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取得显著成效,基本建成功能强大的智慧税务,形成国内一流的智能化行政应用系统,全方位提高税务执法、服务、监管能力。


二、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

(四)加快推进智慧税务建设。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着力推进内外部涉税数据汇聚联通、线上线下有机贯通,驱动税务执法、服务、监管制度创新和业务变革,进一步优化组织体系和资源配置。2022年基本实现法人税费信息“一户式”、自然人税费信息“一人式”智能归集,2023年基本实现税务机关信息“一局式”、税务人员信息“一员式”智能归集,深入推进对纳税人缴费人行为的自动分析管理、对税务人员履责的全过程自控考核考评、对税务决策信息和任务的自主分类推送。2025年实现税务执法、服务、监管与大数据智能化应用深度融合、高效联动、全面升级。


(五)稳步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2021年建成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24小时在线免费为纳税人提供电子发票申领、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制定出台电子发票国家标准,有序推进铁路、民航等领域发票电子化,2025年基本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六)深化税收大数据共享应用。探索区块链技术在社会保险费征收、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等方面的应用,并持续拓展在促进涉税涉费信息共享等领域的应用。不断完善税收大数据云平台,加强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持续推进与国家及有关部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2025年建成税务部门与相关部门常态化、制度化数据共享协调机制,依法保障涉税涉费必要信息获取;健全涉税涉费信息对外提供机制,打造规模大、类型多、价值高、颗粒度细的税收大数据,高效发挥数据要素驱动作用。完善税收大数据安全治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态势感知平台建设,常态化开展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和检查,健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确保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加强智能化税收大数据分析,不断强化税收大数据在经济运行研判和社会管理等领域的深层次应用。


三、不断完善税务执法制度和机制

(七)健全税费法律法规制度。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加快推进将现行税收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完善现代税收制度,更好发挥税收作用,促进建立现代财税体制。推动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反洗钱法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非税收入管理法制化建设。


(八)严格规范税务执法行为。坚持依法依规征税收费,做到应收尽收。同时,坚决防止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不到位、征收“过头税费”及对税收工作进行不当行政干预等行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推进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结果网上查询,2023年基本建成税务执法质量智能控制体系。不断完善税务执法及税费服务相关工作规范,持续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


(九)不断提升税务执法精确度。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有效运用说服教育、约谈警示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坚决防止粗放式、选择性、“一刀切”执法。准确把握一般涉税违法与涉税犯罪的界限,做到依法处置、罚当其责。在税务执法领域研究推广“首违不罚”清单制度。坚持包容审慎原则,积极支持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以问题为导向完善税务执法,促进依法纳税和公平竞争。


(十)加强税务执法区域协同。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实现执法信息互通、执法结果互认,更好服务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简化企业涉税涉费事项跨省迁移办理程序,2022年基本实现资质异地共认。持续扩大跨省经营企业全国通办涉税涉费事项范围,2025年基本实现全国通办。


(十一)强化税务执法内部控制和监督。2022年基本构建起全面覆盖、全程防控、全员有责的税务执法风险信息化内控监督体系,将税务执法风险防范措施嵌入信息系统,实现事前预警、事中阻断、事后追责。强化内外部审计监督和重大税务违法案件“一案双查”,不断完善对税务执法行为的常态化、精准化、机制化监督。


四、大力推行优质高效智能税费服务

(十二)确保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2021年实现征管操作办法与税费优惠政策同步发布、同步解读,增强政策落实的及时性、确定性、一致性。进一步精简享受优惠政策办理流程和手续,持续扩大“自行判别、自行申报、事后监管”范围,确保便利操作、快速享受、有效监管。2022年实现依法运用大数据精准推送优惠政策信息,促进市场主体充分享受政策红利。


(十三)切实减轻办税缴费负担。积极通过信息系统采集数据,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着力减少纳税人缴费人重复报送。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拓展容缺办理事项,持续扩大涉税资料由事前报送改为留存备查的范围。


(十四)全面改进办税缴费方式。2021年基本实现企业税费事项能网上办理,个人税费事项能掌上办理。2022年建成全国统一规范的电子税务局,不断拓展“非接触式”、“不见面”办税缴费服务。逐步改变以表单为载体的传统申报模式,2023年基本实现信息系统自动提取数据、自动计算税额、自动预填申报,纳税人缴费人确认或补正后即可线上提交。


(十五)持续压减纳税缴费次数和时间。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大力推进税(费)种综合申报,依法简并部分税种征期,减少申报次数和时间。扩大部门间数据共享范围,加快企业出口退税事项全环节办理速度,2022年税务部门办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压缩至6个工作日以内,对高信用级别企业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间。


(十六)积极推行智能型个性化服务。全面改造提升12366税费服务平台,加快推动向以24小时智能咨询为主转变,2022年基本实现全国咨询“一线通答”。运用税收大数据智能分析识别纳税人缴费人的实际体验、个性需求等,精准提供线上服务。持续优化线下服务,更好满足特殊人员、特殊事项的服务需求。


(十七)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完善纳税人缴费人权利救济和税费争议解决机制,畅通诉求有效收集、快速响应和及时反馈渠道。探索实施大企业税收事先裁定并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健全纳税人缴费人个人信息保护等制度,依法加强税费数据查询权限和留痕等管理,严格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及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严防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等。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因疏于监管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五、精准实施税务监管

(十八)建立健全以“信用+风险”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充分发挥纳税信用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制度,对纳税缴费信用高的市场主体给予更多便利。在全面推行实名办税缴费制度基础上,实行纳税人缴费人动态信用等级分类和智能化风险监管,既以最严格的标准防范逃避税,又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健全以“数据集成+优质服务+提醒纠错+依法查处”为主要内容的自然人税费服务与监管体系。依法加强对高收入高净值人员的税费服务与监管。


(十九)加强重点领域风险防控和监管。对逃避税问题多发的行业、地区和人群,根据税收风险适当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对隐瞒收入、虚列成本、转移利润以及利用“税收洼地”、“阴阳合同”和关联交易等逃避税行为,加强预防性制度建设,加大依法防控和监督检查力度。


(二十)依法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税收大数据作用,依托税务网络可信身份体系对发票开具、使用等进行全环节即时验证和监控,实现对虚开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惩处从事后打击向事前事中精准防范转变。健全违法查处体系,充分依托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多元数据汇聚功能,精准有效打击“假企业”虚开发票、“假出口”骗取退税、“假申报”骗取税费优惠等行为,保障国家税收安全。对重大涉税违法犯罪案件,依法从严查处曝光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平台。


六、持续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

(二十一)加强部门协作。大力推进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信息化,通过电子发票与财政支付、金融支付和各类单位财务核算系统、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衔接,加快推进电子发票无纸化报销、入账、归档、存储。持续深化“银税互动”,助力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加强情报交换、信息通报和执法联动,积极推进跨部门协同监管。


(二十二)加强社会协同。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作用,支持第三方按市场化原则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服务,加强对涉税中介组织的执业监管和行业监管。大力开展税费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持续深化青少年税收法治教育,发挥税法宣传教育的预防和引导作用,在全社会营造诚信纳税的浓厚氛围。


(二十三)强化税收司法保障。公安部门要强化涉税犯罪案件查办工作力量,做实健全公安派驻税务联络机制。实行警税双方制度化、信息化、常态化联合办案,进一步畅通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工作机制。检察机关发现负有税务监管相关职责的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责的,应依法提出检察建议。完善涉税司法解释,明晰司法裁判标准。


(二十四)强化国际税收合作。深度参与数字经济等领域的国际税收规则和标准制定,持续推动全球税收治理体系建设。落实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严厉打击国际逃避税,保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维护我国税收利益。不断完善“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支持发展中国家提高税收征管能力。进一步扩大和完善税收协定网络,加大跨境涉税争议案件协商力度,实施好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双边协定,为高质量引进来和高水平走出去提供支撑。


七、强化税务组织保障

(二十五)优化征管职责和力量。强化市县税务机构在日常性服务、涉税涉费事项办理和风险应对等方面的职责,适当上移全局性、复杂性税费服务和管理职责。不断优化业务流程,合理划分业务边界,科学界定岗位职责,建立健全闭环管理机制。加大人力资源向风险管理、税费分析、大数据应用等领域倾斜力度,增强税务稽查执法力量。


(二十六)加强征管能力建设。坚持更高标准、更高要求,着力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税务执法队伍,加大税务领军人才和各层次骨干人才培养力度。高质量建设和应用学习兴税平台,促进学习日常化、工作学习化。


(二十七)改进提升绩效考评。在实现税务执法、税费服务、税务监管行为全过程记录和数字化智能归集基础上,推动绩效管理渗入业务流程、融入岗责体系、嵌入信息系统,对税务执法等实施自动化考评,将法治素养和依法履职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干部的重要内容,促进工作质效持续提升。


八、认真抓好贯彻实施

(二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见效。税务总局要牵头组织实施,积极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加强协调沟通,抓好贯彻落实。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按照税务系统实行双重领导管理体制的要求,在依法依规征税收费、落实减税降费、推进税收共治、强化司法保障、深化信息共享、加强税法普及、强化经费保障等方面提供支持。


(二十九)加强跟踪问效。在税务领域深入推行“好差评”制度,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和评估总结,减轻基层负担,促进执法方式持续优化、征管效能持续提升。


(三十)加强宣传引导。税务总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准确解读便民利企政策措施,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预期,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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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新闻办发布会解读《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1年3月29日(星期一)上午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请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任荣发、总经济师王道树、总审计师饶立新、纳税服务司司长韩国荣介绍《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 邢慧娜:

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出席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会。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大家都非常关注,今天我们邀请到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任荣发先生,请他为大家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的提问。出席今天发布会的还有:国家税务总局总经济师王道树先生、总审计师饶立新先生、纳税服务司司长韩国荣先生。

下面,首先请任荣发先生作简要情况介绍。


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 任荣发:

谢谢主持人。感谢新闻界的朋友,很高兴在这里和大家见面。首先,借此机会,我代表国家税务总局衷心感谢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及社会各界长期以来对税收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图为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任荣发。(徐想 摄)

3月24日,中办、国办公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对深入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作出全面部署。这既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十四五”时期税收征管改革的重要制度安排,为“十四五”时期高质量推进新发展阶段税收现代化确立了总体规划,又是党中央、国务院顺应纳税人缴费人期盼部署实施的重大民心工程,还是税务部门庆祝建党100周年和党史学习教育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重要指导,必将成为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更好推动高质量发展、服务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遵循。


国家税务总局党委高度重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这一重要部署。去年10月份,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对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提出明确要求后,税务总局党委即着手进行研究。去年12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深改委第十七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后,税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王军第一时间召开党委会议,进行传达学习并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措施。今年2月24日,我们在全国启动了“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既作为税务部门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的重要举措,又是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先手棋”。3月初,《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印发后,税务总局成立由王军局长任组长、其他局领导任副组长的《意见》落实领导小组,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的时间表、路线图。3月24日《意见》正式公布后,我们今天通过新闻发布会,对《意见》开展初步解读。下步还将举行系列解读培训,采取系列贯彻落实措施,来确保《意见》深入推进、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此次出台的《意见》概括来说,将推动税收工作实现四方面的突破:

一是税收征管从合作、合并到合成的突破。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在税收征管方面经历三次大的变革,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推进的是国税地税“合作”;2018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实施的是国税地税“合并”;这次中办、国办印发的《意见》将推动税收征管的第三次变革,其特征可概括为“合成”,是执法、服务、监管的系统优化,是业务流程、制度规范、信息技术、数据要素、岗责体系的一体化融合升级。这就要求新阶段新税务要有新作为,促进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大幅提高,以及征纳成本的明显降低。


二是税收服务、执法和监管深度融合的突破。《意见》落实建设服务型政府要求,不仅专门对大力推行优质高效智能税费服务作出部署,而且强调寓执法、监管于服务之中,把服务理念有机融入税收征管各个环节。比如,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提高执法的精确度,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在税务监管领域建立健全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体系,让守信者健步阳光道,失信者要过独木桥。


三是税收治理实现数字化、智能化、智慧化的突破。《意见》提出,以发票电子化改革为突破口、以税收大数据为驱动力,建成具有高集成功能、高安全性能、高应用效能的智慧税务,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


四是税收改革创新从渐进式到体系性集成的突破。《意见》强调,推动税务执法、服务、监管的理念和方式手段等全方位变革,并提出了一系列开拓性的改革举措。如到2023年,基本建成“无风险不打扰、有违法要追究、全过程强智控”的税务执法新体系,实现从经验式执法向科学精确执法转变;基本建成“线下服务无死角、线上服务不打烊、定制服务广覆盖”的税费服务新体系,实现从无差别服务向精细化、智能化、个性化服务转变;基本建成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风险”监管为基础的税务监管新体系,实现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精准监管的转变。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对全体税务人而言,《意见》是开启“十四五”时期税收现代化新征程的动员令,任务艰巨、责任重大、使命光荣。我们有决心、有信心、有恒心,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以钉钉子精神抓好《意见》落实,更好服务广大纳税人缴费人、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更好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谢谢!


邢慧娜:

谢谢任荣发先生。下面进入答问环节,提问前请大家通报所在的新闻机构,下面开始提问。



图为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邢慧娜。(徐想 摄)

人民日报记者:

我们都知道,要做好税收工作需要各部门、各单位的大力支持,此次《意见》明确提出要深入推进精诚共治,能否介绍一下在拓展税收共治格局上有什么举措?


任荣发:

谢谢您对这个问题的关心!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造福于民。税收关乎千万家,涉及方方面面,税收发展靠大家。税收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帮助,在这里,我代表税务总局向大家的鼎力支持和真诚襄助表示衷心感谢!


《意见》从四个方面提出了拓展税收共治格局的措施:

一是部门协作推进改革。如《意见》提出,通过电子发票与财政支付、金融支付和各类单位财务核算系统、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衔接,加快推进电子发票无纸化报销、入账、归档和存储等等。


二是社会协同相向发力。如《意见》提出,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作用,支持第三方按市场化原则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服务,加强对涉税中介组织的执业监管和行业监管。


三是司法支持保驾护航。公检法等司法部门是保障国家税收安全和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的有力防线,也是税收共治格局中的关键一环。《意见》要求,进一步健全做实公安派驻税务联络机制,实行税警双方制度化、信息化、常态化联合办案,进一步畅通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工作机制。


四是国际合作互惠共赢。《意见》要求,强化国际合作,进一步扩大和完善税收协定网络,加大跨境涉税争议案件协商力度,实施好避免双重征税的双边协定,为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提供有力的税收支撑。谢谢!


新京报记者:

税收大数据一直被视作“金山银库”,能够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很多工作。去年税务部门利用增值税发票等税收大数据,持续跟踪分析企业销售和全国经济运行情况,《意见》中对税收大数据运用提出了新的具体明确要求。请问在税收大数据方面,接下来还有哪些工作和部署?谢谢。


任荣发:

谢谢你的提问。我们运用税收大数据在支持疫情防控、开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以及反映经济运行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饶立新同志具体分管这方面的工作,请他来谈一下。


国家税务总局总审计师 饶立新:

税收大数据是智慧税务的重要基础。近年来,税务部门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对数据资源的深挖细掘、智能分析和融合共享,充分运用大数据提升税收治理现代化水平。特别是依托信息技术和税收大数据,大力推行并不断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范围,目前“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清单已达214项,其中203项可全程网上办,基本实现了“服务不见面,时刻都在线”。运用税收大数据,分析经济运行情况,2020年,各级税务局形成了2万多篇有分量、高价值的税收分析报告,有效服务了各级党委政府决策。



图为国家税务总局总审计师饶立新。(徐想 摄)

下一步,税务部门将按照《意见》要求,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税务云征管服务平台和全国统一的电子税务局,确保税收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严格保护纳税人缴费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同时加强智能化税收大数据分析,不断强化税收大数据在经济运行研判和社会管理等领域的深层次应用。谢谢!


工人日报记者:

精准实施税务监管是营造公平公正税收营商环境的重要措施,税务部门近年来坚决打击“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产生了强大威慑力,此次《意见》强调建设新型监管机制,请问下一步在保护守法企业、打击违法行为上有哪些考虑?


任荣发:

谢谢你的提问,下面请饶立新同志作介绍。


饶立新:

谢谢您的提问。对违法犯罪者的严厉打击就是对守法者的最好保护。自2018年8月以来,税务总局联合公安部、海关总署、人民银行组织开展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假企业”虚开发票、“假出口”骗取退税、“假申报”骗取税费优惠等违法犯罪行为。


截至今年2月底,累计查处“三假”企业36万户,挽回税款损失875亿元,挽回出口退税损失292亿元;配合公安机关对2万余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另有4863名犯罪嫌疑人在专项行动的震慑下主动投案自首。特别是针对利用电子发票实施虚开发票这样新的违法犯罪行为,我们一直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前期我们已经公布了一批增值税电子发票虚开案件,近期还将再公布一批,坚决做到“零容忍”“露头就打”,让违法者止、将犯罪者罚。


《意见》提出,深入推进精准监管,建设税务监管新体系,在保障国家税收安全的同时,为合法经营企业提供更加公平优质的税收营商环境。具体包括两方面内容:


一方面,突出精准分类施策,切实保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我们将充分运用税收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推进对纳税人缴费人行为的自动分析,根据风险分析结果,实现“无风险不打扰、低风险预提醒、中高风险严监控”。


另一方面,突出精准依法施治,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我们将充分发挥税收大数据作用,对发票开具、使用等进行全环节即时验证和监控,实现对虚开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惩处从事后打击向事前事中精准防范转变,精准有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谢谢!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记者:

中央在党史学习教育中部署了“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意见》这次特别强调以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推进精细服务,请问“十四五”期间会有哪些新变化?“春风行动”目前最新进展如何?谢谢。


任荣发:

谢谢你的提问。请纳服司的韩国荣司长作介绍。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 韩国荣:

谢谢您的提问。税务部门是与人民群众打交道最多、频度最高、联系最紧密的公共服务窗口单位,直接服务几千万企业纳税人、数亿自然人纳税人和十亿多缴费人,离市场主体最近,为老百姓服务最直接。近年来,税务部门持续优化办税缴费服务,第三方调查显示纳税人满意度综合得分由2014年的82.06提升至2020年的86.1分。



图为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韩国荣。(徐想 摄)

服务纳税人缴费人永远在路上。按照《意见》部署,税务部门将持续提升办税缴费服务质效,到2023年基本建成税费服务新体系。这一新体系有四方面特点:一是需求响应更加及时。健全需求收集、分析、响应、反馈机制,切实满足纳税人缴费人税费服务诉求。二是服务更加智能化个性化。全面提升12366税费服务平台功能,2022年基本实现全国咨询“一线通答”。同时运用税收大数据智能分析识别纳税人缴费人的实际体验、个性需求等,提供个性化服务。三是税收营商环境更加优化。继续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大力推进税费种综合申报,依法简并部分税种征期,逐步减少申报次数和时间。四是自然人税费服务体系更加完善。适应自然人纳税人缴费人越来越多的形势,构建新型自然人税费服务体系,2021年基本实现个人税费事项掌上办理。


今年税务部门连续第8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这是落实《意见》关于“精细服务”的重要体现,旨在以税务人的“用心”,换来税费服务举措的“创新”,税收营商环境的“清新”。为了使“春风行动”的惠民举措更有针对性,我们2月份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需求调查活动,于2月24日召开了2021年“春风行动”新闻发布会,推出10大类30项100条具体措施。


“春风行动”实施以来,100条措施中已有超过1/5如期落地,获得了较好的社会反响。比如,落实落细减税降费政策。按照国务院部署,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各地税务机关在“春风行动”中主动甄别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等渠道精准推送、滴灌辅导,让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应享尽享、直达快享。又如,推出“服务好不好 纳税人缴费人说了算”的税费服务产品体验师举措。广东、海南、重庆、厦门、山东、深圳等地税务部门已经第一时间招募了纳税人缴费人作为税费服务产品体验师。目前广东税务部门在册体验师已超2200名,在“智能导办”主题集中体验活动中,体验师提出了改进预约办税功能等19条意见建议,税务部门第一时间跟进,推进“智能导办”逐步优化完善。


“春风十里,四季常吹”。我们4月份全国税收宣传月期间准备再推出12条便利化改革措施,计划在7月1日前使80%便民服务措施落实到位,年底前100项措施全部落实到位,让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满满。谢谢!


香港中评社记者:

《意见》提出要强化国际税收合作,不断完善“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可否介绍以往我们的经验、成果以及未来将从哪些方面进一步加以完善?谢谢。


任荣发:

谢谢你的关心和提问,请王道树同志介绍。


国家税务总局总经济师 王道树:

谢谢这位记者朋友关注“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建设。



图为国家税务总局总经济师王道树。(徐想 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一带一路”建设和深化国际税收合作等重要指示精神,近年来税务总局倡导建立并不断健全“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这是国际税收领域第一个由中国主导建立的国际税收征管合作平台。它秉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推动了“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税收征管方面的工作交流、经验分享和跨境合作,也有力促进了我国更高水平对外开放,取得了较好成效,概括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建立了一整套机制。在北京设立了“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秘书处,建立了“一带一路”税收征管能力促进联盟,设立了“一带一路”税务学院。上线了“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官方网站,创立了《“一带一路”税收(英文)》期刊,还在全国12366纳税服务热线开通了“一带一路”专席。二是开展了一系列活动。2019年,在浙江举办首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正式建立征管合作机制。2020年,“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不仅没有因为疫情而中断,而且创新形式,组织召开13场线上会议,助力抗疫情、促发展,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在疫情特殊背景下创造了一个交流平台。三是取得了一连串成果。2019年,“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税务部门共同签署了税收征管合作谅解备忘录,联合发布了《乌镇声明》,并制定了税收征管合作行动计划。同时,还建立了覆盖“一带一路”重点国家和地区的税收协定网络。四是收到了一揽子成效。截至去年底,共举办了20期国际税收征管业务培训,来自71个国家和地区的789名财税官员参加培训,切实促进“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税收征管能力的共同提升。有效解决“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的涉税争端,为跨境企业消除了重复征税。着力推动构建增长友好型税收环境,为跨境贸易投资者带来了便利。


目前“一带一路”合作机制理事会成员已增加至36个,观察员增加至30个。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深化“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建设,进一步完善合作网络,拓展朋友圈;分享税收征管实践,推动各方税收治理效能不断提升;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助力各国企业共同发展,将合作机制打造成促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推动实现联合国《2030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国际合作平台典范,更好地服务共建“一带一路”,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谢谢!


中国日报记者:

4月份是全国税收宣传月,它是一个很好的平台和窗口,能让大家更多了解相关税收工作。4月马上到了,今年全国税收宣传月设定的主题是什么?开展的活动主要有哪些?


任荣发:

谢谢你的关心和提问。第30个全国税收宣传月马上启动,请韩国荣司长介绍。


韩国荣:

今年我们以“税收惠民办实事 深化改革开新局”为主题开展第30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一方面将税收宣传月活动作为全国税务系统庆祝建党100周年、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抓好“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重要举措;另一方面以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为契机,深入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助力开局“十四五”。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也就是宣传月的启动仪式,后续还将开展一系列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聚焦宣传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我们将组织开展“深化改革 优化执法 改进服务”系列宣传活动,系统回顾党的十八大以来税收征管改革的发展历程及成就。


二是聚焦宣传各项便民办税缴费服务措施。今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着重突出“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我们将进一步宣传好各项便民利民惠民服务措施,着力解决办税缴费堵点、难点、痛点问题。


三是聚焦宣传税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做法。宣传税务部门落实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及“十四五”规划涉税任务的举措,解读好继续实施和新出台的优惠政策,解读好税收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创新做法和成效。


四是聚焦宣传税收服务国家重大战略的成果。开展“讲述决胜全面小康的‘税月’故事”活动,展示税务系统助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做法及成效;开展“助力开放 国际共赢”宣传活动,在国际舞台上展示中国税务的责任与担当。


五是聚焦税法宣传普及教育。税务总局将组织各级税务机关开展“税务人讲税法”活动,利用“青少年税法学堂”网站开展税法宣传,提高公众对税法的知晓度和遵从度。


欢迎大家积极关注、参与和支持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谢谢!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

前期税务部门推出“首违不罚”清单制度,《意见》中对此也专门作出部署,请问目前进展如何?谢谢。


任荣发:

“首违不罚”是我们各地在税收执法中进行的一个探索,一经推出就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我们正在不断探索完善当中,请王道树同志作个介绍。


王道树:

谢谢你的提问和对这个问题的关心。对于这个问题,《意见》当中作了明确规定和要求,《意见》提出要“精确执法”,在这方面我们贯彻落实《意见》,主要是从两个方面来着手。


首先对纳税人和缴费人来讲,在柔性执法当中显温度。税收执法工作面广、量大,一头连着政府,一头连着广大群众,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税收法治的信心。所以《意见》要求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有效运用说服教育、约谈警示等非强制性的执法方式,坚决防止粗放式、选择性、一刀切的执法。《意见》提出要准确把握一般涉税违法与涉税犯罪的界限,做到依法处置、罚当其责。同时,要求在税务执法领域研究推广“首违不罚”制度。近年来税务部门积极开展“首违不罚”探索实践,在吸收了包括税务部门在内的各个行政机关的实践经验基础上,今年年初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首违不罚”作出了明确规定,近日税务总局将公布第一批包括十项内容在内的全国统一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涉税事项清单。比如,纳税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又比如,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再比如,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等。第一批清单将于4月1日起正式施行。后续我们还将继续发布其他“首违不罚”涉税事项。


另一方面,贯彻《意见》提出的推进“精确执法”,对税务人来讲,在规范执法中显公正。税务总局一直高度重视规范执法,很早就提出“最大限度规范税务人”,严格规范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切实维护纳税人缴费人的合法权益。《意见》就税务部门坚持依法依规征税收费,坚决防止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不到位、征收“过头税费”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只有做到监督有力才能防止执法随意。《意见》要求在2022年基本构建起全面覆盖、全程防控、全员有责的税务执法风险信息化内控监督体系,并对加大重大税务违法案件“一案双查”的力度作出部署,要求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提出2023年基本建成税务执法质量智能控制体系的目标,不断完善相关工作规范,持续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谢谢。


香港商报记者:

《意见》中对隐瞒收入、虚列成本、转移利润以及利用“税收洼地”“阴阳合同”和关联交易逃避税行为,提出要加大依法防控力度。对此,税务部门的态度是什么?有什么样的具体考虑?


任荣发:

谢谢你的提问。请饶立新同志介绍。


饶立新: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近年来,税务部门一方面不折不扣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全力服务各类市场主体发展;另一方面依法防范和打击各类偷逃骗税违法犯罪行为。下一步,我们将按照《意见》的要求,从促进全国统一市场建设、营造公平竞争税收秩序等方面出发,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税收政策等措施加以防控,持续加强与公安等部门在信息共享、联合办案等方面的协同,充分发挥税收大数据作用,进一步提升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的精准度,既以最严格的标准防范逃避税,又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谢谢!


邢慧娜:

感谢四位发布人,感谢各位记者朋友,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大家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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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1-5-12 18: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税务总局贯彻《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精神,要求:
以税收风险为导向 精准实施税务监管

2021年04月29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214/n2686738/n2686748/c5164172/content.html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地税务部门以税收风险为导向、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方式,针对逃避税问题多发的重点领域,适当提高抽查比例,有序开展随机抽查,精准实施税务监管,打击涉税违法行为,保护守法诚信经营,维护经济税收秩序,维护国家税收安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一是聚焦重点领域。围绕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关切,针对农副产品生产加工、废旧物资收购利用、大宗商品(如煤炭、钢材、电解铜、黄金)购销、营利性教育机构、医疗美容、直播平台、中介机构、高收入人群股权转让等行业和领域,重点查处虚开(及接受虚开)发票、隐瞒收入、虚列成本、利用“税收洼地”和关联交易恶意税收筹划以及利用新型经营模式逃避税等涉税违法行为。


二是坚持风险导向。以“信用+风险”监管为基础,针对上述重点领域,强化税收大数据风险分析,根据税收风险适当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坚持“无风险不进户”,防止任意执法,未发现明显税收违法疑点和线索的,一般不确定为检查对象,着力引导纳税遵从。


三是规范执法程序。进一步规范税务系统组织实施“双随机”抽查的方式方法,探索形成个案解剖式调研检查、组织行业自查、实施重点检查的稽查治理模式,切实整顿规范重点领域税收秩序。认真做好查补税款的组织入库工作,提升稽查执法效果。坚持执法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是深化联合监管。积极参与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工作机制,形成税收共治合力。进一步健全完善税务、公安、海关和人民银行联合打击虚开骗税部际协作机制,精准有效打击“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等违法行为。进一步强化税警协作,实行税警双方制度化、信息化、常态化联合办案,增强打击力度,彰显税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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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1-5-13 16:39:53 | 显示全部楼层
2021年税务稽查八大重点领域和五大涉税问题

一、2021年八个重点行业五大涉税风险全解析

  (一)农产品、废旧物资及大宗商品贸易三个行业的核心仍是虚开风险
  农产品、废旧物资及大宗商品领域是虚开风险的高发地带,这三类企业虚开共同的动因均是进项不足。由于农产品批发企业、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及钢铁、煤炭、合金等大宗商品生产、批发企业的原材料主要从个人、个体工商户处购进、回收,通常无法取得进项发票,但是其下游企业又要求开具发票,因此这三类企业不得不寻找其他途径弥补进项不足问题,从而形成虚开风险。

  1、农产品、废旧物资行业:违规开具收购发票、挂靠代开引发虚开风险
  农产品行业中,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增值税,同时农产品收购企业可以凭借农产品销售发票、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来抵扣增值税。但农产品收购发票只能在企业向从事农业生产的自然人收购时开具,并且在很多地区仅限于在本县(市、区)范围内使用。因此实践当中主要产生了两种具有涉税风险的业务模式,第一种就是,收购企业并不直接从农户手中购入农产品,而是由个别大户从大量的农户手中收购农产品,整合销售至收购企业,收购企业凭借大户提供的农户信息等证明等材料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用于抵扣。第二种是收购企业在外省市收购农产品时,通过本省市从事农业生产的自然人/单位信息申请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用于抵扣。这两类业务中,税务机关通常以票货分离、不合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和抵扣规则为由追究收购企业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法律责任。
  在废旧物资行业,废旧物资的来源除了少数来自于大型有资质的生产企业以外,大多来自于社会生活,废旧物资经营者多是散户或者投售人,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仅能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自2008年以后,废旧物资行业优惠政策取消,源头发票问题长期无法解决,行业税负率居高不下。源头无票问题导致了废旧物资行业通过挂靠、代开发票等方式取得进项发票进行抵扣,而这类行为很容易引起涉税风险。挂靠、代开发票的业务模式当中,都会产生货物流、发票流、资金流三流不一致的问题,从而引起税务机关的稽查,产生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

  2、煤炭及钢铁企业:代开发票、挂靠经营、融资贸易引发虚开风险
  由于煤炭资源的紧缺性,各个煤矿处在卖方市场,因此煤炭贸易企业、用煤企业在采购时无法取得足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基于我国公路运输主要由个体运力从事的现状,煤炭购销业务中发生的运输成本无法取得足额的发票,因此煤炭贸易企业、用煤企业面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负担过重的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多数煤炭贸易企业、用煤企业选择通过第三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而引发虚开风险。而其中最具争议的涉嫌虚开的模式主要有两种:
  第一是挂靠模式,即小煤矿挂靠大型煤矿厂经营,个体运力挂靠运输企业名下,由被挂靠方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挂靠方、被挂靠方法律意识薄弱,在达成口头挂靠协议后疏于签订书面的挂靠合同,导致税务机关对挂靠的真实性产生怀疑,进而认定开受票企业双方无真实业务,涉嫌虚开。
  第二是第三方企业“如实代开”模式。即有资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第三方在煤炭采购、运输业务完成后,根据交易实际情况代货物销售方或服务提供方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此种模式中,尽管发票所载货物/服务与实际交易情况相符,但由于可能存在资金回流、支付开票费的情况,税务机关仍倾向于以虚开定性,甚至移送公安进入刑事程序。
  在钢铁行业,钢铁企业的钢材来源主要是铁矿石和废钢,其中,废钢采购中存在的较大税务风险成为影响钢铁企业面临的困境。废钢原料通常须要通过小型商户进行汇集,而小型商户无法开具专票,因此钢铁企业形成较为特殊的交易结构,即小型商户以回收企业名义与钢铁企业进行交易,而在运输上则是约定小型商户直接运送废钢至钢铁企业,以同时应对零散的原料来源市场和发票开具问题。在这种交易模式下,税务机关通常会认为回收企业仅是“开票企业”,不认为存在真实交易,此时钢铁企业取得的发票容易被认定为虚开发票。
  此外,煤炭和钢铁行业还存在货物买卖被认定为融资贸易,开具发票被认定为虚开发票的风险。在大宗商贸领域,由于部分企业在银行融资困难,因而选择从大型企业进行融资,为规避企业资金拆借的禁止规定,中小型煤炭、钢铁企业就与大型企业签订买卖合同,以买卖货物形式掩盖融资交易实质,在此期间开具的发票将面临被定性虚开的风险。

  3、电解铜及黄金企业:借委托加工“洗票”、“变票”引发虚开风险
  合金制品生产企业同样存在进项不足的问题,但这条产业链上的虚开模式与农产品、废旧物资行业又有所不同。由于黄金理论上可以是生产合金的原材料,黄金本身又具有存储空间相对小、价值高、易变现的特征,合金制品虚开呈现出独特的“洗票”、“变票”问题。
  首先,由于一些黄金加工店的销售对象是个人消费者,不需要开具专票,也没有取得进项票的需求。有些企业便利用这一现象,成立黄金贸易企业,与上游黄金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支付购货款并取得黄金进项票,但不实际购进货物,再与下游黄金加工店签订购销合同,收取销货款实现资金回笼,然后要求上游黄金供应商直接将黄金交付给下游黄金加工店,同时不开具发票。富余的销项票则虚开给下游电解铜生产企业。
  这些电解铜生产企业实际上也没有真实业务,它们成立的目的在于“洗票”、“变票”,即假借利用黄金生产电解铜合金,将取得的黄金进项票变更为电解铜合金销项票。由于这些企业没有真实加工,电费、水费等成本费用不合理,容易暴露风险,近年来,还衍生出了利用委托加工掩盖虚假生产的模式。即电解铜生产企业与异地企业签订委托加工协议,面对税务稽查时,谎称委托异地企业生产加工。电解铜生产企业通过上述操作,将电解铜合金发票虚开给下游合金制品生产企业,以此弥补下游企业进项不足的问题。
  在这个产业链上,黄金贸易企业和电解铜生产企业都是风险集中爆发点。对于黄金贸易企业,虽然其虚购黄金、销售给黄金加工店的行为可以解释为经销或一级批发,但其与下游电解铜生产企业的交易则存在明显的票货分离和资金回流现象,极易引发税务机关的关注。对于电解铜生产企业来说,一方面税务机关会通过实地检查,调查其电费、水费等成本与开票规模是否相符。另一方面税务机关会通过异地协查,对其虚构的受托加工企业进行检查。通过这两种手段很容易查实生产加工系伪造,从而否认发票开具有对应的真实交易。此外,最下游的合金生产企业也存在如实代开或买票的问题,同样可能遭到税务稽查。

  (二)教育、中介、医疗美容机构隐匿收入、虚增成本引发偷逃税风险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公众对于非学历性教育、培训、医疗美容、出国留学、房屋买卖等服务的需求大大增加,使得营利性教育、培训、医疗美容、专业中介等机构迎来了快速发展。但是,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偷逃税行为。这类机构的经营特点在于:一是收入以现金、个人微信、支付宝转账为主要方式;二是客户为个人没有发票需求,机构不主动提供发票而以收据替代;三经营成本不易核算,支出的场地租赁费、专家授课费、手术费、药品耗材成本等难以查证。
  这些经营特点导致上述机构通过“隐匿收入、虚增成本费用”以逃避纳税义务的违法现象较为普遍,引起主管税务机关的关注。同时,随着灵活用工平台这类新兴业态的发展,教育、培训、医疗美容、中介等机构也通过灵活用工平台向讲师、医生、服务人员发放报酬,接受灵活用工平台开具的发票。这种情形与传统的劳务派遣有相似之处,均存在虚增人员报酬而虚开发票的潜在风险。

  (三)直播平台、主播恶意“筹划”引发偷逃税风险
  疫情对网络直播行业带来了巨大机遇。一时间,各类网红名人、明星都加入直播领域,或进行表演,或带货销售,为平台、其个人创造了巨额收入。在网络直播平台发展之初,政府监管并不完善,个人的纳税义务与平台的扣缴义务规则不明确,纳税信息不公开不透明,导致网络直播平领域的税收监管薄弱。一些网红、明星通过在税收洼地注册个人工作室以降低税负,而部分甚至以“阴阳合同”的方式逃避税款,引起税务机关关注。
  这些“筹划”、“节税”方案存在重大税务风险。就设立税收洼地工作室而言,存在关联交易、核定征收条件不符等风险;而对于“阴阳合同”等方式,则明显属于隐匿收入恶意偷逃税。
  2021年5月25日起《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施行,要求直播营销平台向税务机关报送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的身份信息和其他涉税信息,这就意味着不论是主播个人还是主播背后的运营公司的涉税信息均将报送税务机关,因此无论是直播平台作为对主播个人进行个税代扣代缴还是主播背后的运营公司进行申报或者代扣代缴均直接受到税务机关监管,主播“花式避税”的方法对税务机关来说不再是秘密,税收征管力度进一步加强。

  (四)高收入人群股权转让引发个税查补风险
  高收入人群股权转让是目前商事活动中比较常见的交易行为,其涉税争议主要体现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计税依据两个方面。实践中,高收入人群股权转让普遍采取“阴阳合同”、“税收洼地”和关联交易等方式进行恶意税收筹划逃避个税,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第一,签订“阴阳合同”,隐瞒真实的股权转让收入、拆分收入以逃避个税,面临偷税的行政责任风险;第二,在税收洼地设立个人独资企业,通过核定征收降低税负,但面临核定违法而改为查账征收的风险;第三,在出台财政返还政策的地方进行股权转让获取地方财政返还,但面临行政允诺违法、不能履行的风险;第四,通过关联交易转移被投资企业利润,稀释股权价值从而减少个税负担,但面临纳税调整的风险。

  二、大数据稽查或引发行业风险集中爆发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税务机关在税收风险管理的模式已经由传统依靠经验分析判断向大数据分析转变,税务部门将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实时取得纳税人全方位的涉税信息并开展风险分析筛查。在此背景下,某个企业的涉税风险一旦发生就将可能引发整个行业涉税风险的普遍爆发。如在2017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依托“金税三期”发票稽核系统,识别到大量企业涉嫌“变名销售”,由此引发了各地税务局对石化企业展开了声势浩大的排查。
  如今,“金税四期”即将上线,将对各纳税主体的涉税情况进行更全面的监控,同时各监管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和核查的通道将更加通畅,此次,国家税务总局提出针对农副产品生产加工等重点领域,强化税收大数据风险分析,意味着这些行业面临的涉税风险将更加严峻。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5〕104号),对于不同类别的企业,抽查的比例与频次有一定的限制,本次国家税务总局提出“适当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表明对于上述重大领域稽查力度将加强,相关企业面临的涉税风险无疑也会更高。

  三、“税警关银”协作打击虚开骗税“三假”行动没有结束的时间表
  面对虚开、骗税犯罪高发态势,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自2018年8月开展了为期两年的“双打”专项行动。在专项行动中,税务部门的专业优势、公安部门的侦查优势、海关部门的情报优势和人民银行的数据优势得到有效发挥,形成全面覆盖虚开骗税所涉及主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控打击网络。“双打”专项对于虚开、骗税犯罪打击的效果显著,截至2021年1月,累计查处涉嫌虚开骗税企业32.23万户,涉及税额850.15亿元。此后,为强化对虚开骗税违法犯罪行为的震慑效应,形成对虚开骗税违法行为的压倒性高压态势,国家税务总局等四部委联合决定将专项行动时间延长至2021年6月底。而在2020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在《求是》杂志撰文提出,对于涉税违法行为,比如“三假”要紧盯不放,狠狠打击。
  此次,国家税务总局提出,要深化联合监管,进一步健全完善税务、公安、海关和人民银行联合打击虚开骗税部际协作机制,精准有效打击“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等违法行为,这表明四部委联合打击虚开骗税合作机制升级,并且没有结束期限,这对于虚开、骗税行为打击力度更大、威力更强。

  四、税务稽查的税收收入组织功能被着重强调
  税款征收是一种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由于税收具有无偿性特征,仅通过债法诚实守信或行政法合作信赖原则的宣传,难以保证税款的据实征收,因此,税务稽查是应对偷、逃、抗、骗,保障国家税收债权及时实现的必要手段。然而,在不同的阶段,对于税务稽查主要功能的定位有所不同。
  过去,税款征收主要通过日常征管实现,税务稽查查补收入占全国税收总收入比例有限,税务稽查的主要功能被定位为惩治税收违法行为。近年来,随着金税三期、成品油发票模块等系统上线,税务检查、稽查的手段升级,结合四部委联合打击虚开骗税行动的部署,税务稽查查补税款收入不断创造新高,税务稽查组织收入的功能被强化。
  虽然最近两年因实施减税降费,纳税人的实际税负有所降低,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通过非法犯罪手段逃税的现象,税务稽查查补税款收入有所回落,但稽查手段仍在不断进步,税收违法犯罪的风险必定是不断攀升的。企业不能存在侥幸心理,认为税务稽查力度逐渐衰落,恰恰相反,未来高压打击税收违法犯罪将实现常态化,尤其是针对上述重大领域税务稽查必将更加严格。此外,在减税降费的大背景下,企业还需注意在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通过虚假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的违法行为。

  五、稽查风暴或将来临,税务合规是企业的唯一生机
  总局文件提出,“针对逃避税问题多发的重点领域,适当提高抽查比例,有序开展随机抽查,精准实施税务监管,打击涉税违法行为”。我们认为,各地税务机关一方面面临着民众打击高收入人群偷税漏税的呼吁,另一方面也面临着总局工作文件的压力,双重因素预示着地方上行业税务稽查或全面铺开,稽查风暴或不日而至,相关行业、领域的企业、个人应当对其涉税风险引起重视,妥善应对。结合总局文件,我们提醒关注以下五点:

  (一)关注地区和行业的相关案例寻求借鉴
  总局文件提出“探索形成个案解剖式调研检查”,或意味着相关个案的处理、处罚结果将向社会公开,案件以及稽查经验或被制作成指导、示范案例予以宣传。因此,相关行业、领域的企业、个人应当及时关注总局、各地税局官网、官媒,留意发布的各类案件信息,通过案例研究、对比来发掘自身涉税风险点。

  (二)强化数据风险意识,积极开展自查工作
  总局文件提出“强化税收大数据风险分析”发现税收违法疑点和线索,即意味着通过金税三期所呈现的企业进销不符、税负低于行业正常水平等数据异常现象进行重点核查,因此,企业一方面需要加强数据风险意识,建立企业进销存数据库,另一方面则可以利用进销存数据库进行反向自查,对发现的漏洞及时弥补、自查补税。

  (三)建立、完善内、外部合规审查制度,业务实现全程留痕
  对内部而言,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发票管理、费用报销、业务流程管理制度,全面审核进项发票、报销凭证的合法性,审核业务资料留存的完备性,实现业务资料完备齐全、与进销发票相匹配,报销凭证与报销内容要素相符并能追溯到责任人。
  对外部而言,企业应当建立、完善供应商、服务商审查制度,对供应商、服务商资质及完税情况定期访查,杜绝上游走逃、失联现象发生。

  (四)税收筹划应合法合规,纳税人应提升税收遵从意识
  一切税收筹划的逻辑起点是合法、合规。脱离税法规制的筹划方案最终将给企业、个人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因此,企业、个人应提升税收遵从意识,对一些中介机构出具的“筹划方案”的合法性保持理性判断。

  (五)借助税法专业人士的力量和支持
  外部涉税服务机构是相关行业、领域的企业、个人寻求业务的得力助手,尤其是专业的税务师、税务律师可以从会计、税务与法律的多重角度发现企业经营管理、个人交易行为中的税务问题,帮助企业定期开展税务健康检查,帮助个人评估筹划方案可行性、合法性,最终实现事前防范风险、事后妥善应对化解风险的效果。

来源: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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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1-7-5 15:01:24 | 显示全部楼层
李旭红:“以数治税”——新时代税收征管的第三次变革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教授 李旭红(资料图)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规划了“十四五”时期我国现代税收征管改革的宏伟蓝图,开启了新时代我国税收治理的第三次变革。


“以人民为中心”——纳税缴费便利迈上新台阶。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服务是国家治理的根本所在。如何提高纳税缴费便利性从而更好地服务纳税人缴费人是税收征管的重要问题。开具发票是涉税业务办理流程中的重要一环,《意见》提出,稳步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2021年建成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24小时在线免费为纳税人提供电子发票申领、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发票电子化可助益降低市场交易成本,进而活跃经济。在发票电子化的基础上,“一户式”及“一人式”的税收数据管理方式,使税务机关得以归集包括企业和个人在内的每一个纳税人缴费人的全部税费信息,从而为向纳税人缴费人提供精细的税费服务创造了前提条件。《意见》提出,2023年基本实现信息系统自动提取数据、自动计算税额、自动预填申报,纳税人缴费人确认或补正后即可线上提交。这将在“十三五”时期大力推行“非接触式”办税缴费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我国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迈上又一个新的台阶。


“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柔性执法体现温度。此次深化征管改革重要的进步之一在于优化执法方式。《意见》提出到2023年,基本建成“无风险不打扰、有违法要追究、全过程强智控”的税务执法新体系。其中包含多方面含义,一是执法方式的科学性,2023年基本建成税务执法质量智能控制体系,主要通过后台跟踪实现风险的识别及管控,做到全过程强智控;二是无风险不打扰,《意见》提出要不断提升税务执法精确度,建立以“信用+风险”监管为基础的税务监管新体系,正确引导纳税人的行为,激励纳税人通过提高纳税信用等级,主动遵从,降低风险;三是创新“柔性执法”理念,建立良好执法环境,减轻纳税人负担,《意见》要求在税收执法方面研究并推广“首违不罚”清单制度,这一政策坚持包容审慎的税收执法原则,充分考虑到税收不确定性方面的客观事实,受到了纳税人的广泛好评。该政策将促进企业及经济的发展,从而有利于优化税企关系,引导纳税人缴费人主动遵从,做到在规范执法的同时彰显执法的温度。


“推进直达快享”——税费优惠降低负担。“十三五”时期的减税降费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十四五”时期减税降费重在提质升级,2021年预计新增减税规模达到5500亿元,其中重点惠及创新领域及小微企业。此次深化征管改革,在机制上大力推进税费优惠的直达快享制度,将会使更多的企业及时获得税费红利,激发内生动力,促进发展。《意见》指出,将通过三步优化完善我国的税费优惠直达快享制度。首先,2021年实现征管操作办法与税费优惠政策同步发布、同步解读,增强政策落实的及时性、确定性、一致性。其次,持续扩大“自行判别、自行申报、事后监管”范围,由审批到自行判断,大幅降低了纳税人的管理成本,使更多的纳税人可以更便捷地获得减税红利。最后,2022年实现依法运用大数据精准推送优惠政策信息,促进市场主体充分享受政策红利,这是优质高效智能税费服务的根本体现,大数据精准锁定符合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及时推送优惠信息,最大限度地实现精准、便捷。


“‘以数治税’为主线”——管理合成更为科学。我国税收征管的第三次变革中“合成”是重要的标志,也反映了我国“十三五”至“十四五”时期现代税收征管改革的前进历程,“合作”是业务方式优化的探索,“合并”实现了组织及机构的保障,为此次《意见》中提出的坚持更高标准、更高要求,着力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税务执法队伍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而“合成”才是真正实现新发展阶段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集中表现。所谓“合成”,是执法、服务、监管的系统优化,也是业务流程、制度规范、信息技术、数据要素、岗责体系的一体化融合升级。“合成”重要的主线是“以数治税”,这标志着税收改革创新从渐进式到体系性集成的重大突破,并将全面助力我国“数字政府”的建设。按照《意见》的要求,我国将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税务局,借助强大的数字平台,在税收征管过程中进行深度的数据挖掘及有效使用,从而进一步展现出数字治税的科学性。例如,《意见》提出,健全涉税涉费信息对外提供机制,打造规模大、类型多、价值高、颗粒度细的税收大数据,高效发挥数据要素驱动作用。数字治税的科学性还反映在协同共治,进一步精准服务宏观经济决策方面。《意见》提出,2025年建成税务部门与相关部门常态化、制度化数据共享协调机制,依法保障涉税涉费必要信息获取。“合成”既实现了在税费领域的数据连通,又实现了跨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还能在保障国家安全的前提下实现数据信息的交换,加强国际税收合作。


《意见》为我们展现了新发展阶段税收征管改革的宏伟蓝图,但同时又是切切实实地落到了实处,为纳税人缴费人带来一定程度上超越想象的全新便利化体验。第三次税收征管改革将以系统、科学、跨越式的创新开始新的篇章。


本文刊发于《中国税务报》2021年5月18日A1版。

作者: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教授 李旭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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