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计税方式方法
1.计税方法 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分别采用从价、从量和复合三种计税方法。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税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税时,通常以每单位应税消费品的重量、容积或数量为计税依据。实行复合计税办法征税时,通常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和每单位应税消费品的重量、容积或数量一起作为计税依据。
1、从价计税时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或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2、从量计税时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适用税额标准
3、复合计税时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或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适用税额标准
4、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a、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b、用于其他方面的: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5、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由受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消费税。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6、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7、零售金银首饰的纳税人在计税时,应将含税的销售额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额的销售额。 金银首饰的应税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8、对于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或未分别核算销售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2.计税案例 例一:深圳麦宝香酒厂5月份销售业务如下: (1)销售粮食白酒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5.8万元,代垫运费400元,运输部门将发票开给购货方,同时,向购货方收取手续费0.1万元,储备费0.5万元。(2)销售黄酒1924升,销售额0. 6万元,则该酒厂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为多少?
[案例解析] 根据税法规定: (1)白酒实行的是从价定率的方法计征消费税,其计税依据为应税销售额,包括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但不包括代垫运费。价外费用也视为在含增值税收入里,计入销售额时,应首先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收入, 换算公式为:不含增值税收入=含增值税收入/[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因此,该酒厂销售粮食白酒的计税依据为:5.8+0.1/(1+17%)+0.5/(1+17%)=6.31万元。 (2)黄酒实行从量定额的方法计征消费税,其计税依据为销售数量。因此,该酒厂销售黄酒的计税依据为:1924/962=2吨。
例二:珠海喜士酒厂1997年1月将自产的滋补药酒100箱以福利形式发给职工。 由于该产品是新开发项目,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可参考,每箱滋补药酒的生产成本为560元。珠海喜土酒厂如何计算消费税(成本利润率为5%)?
[案例解析] 根据税法规定: 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职工福利,应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因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则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应纳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100×560×(1+5%)÷(1-10%)=65333.3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65333.3×10%=6533.33元。
例三:长江奔发摩托车厂本月生产销售摩托车200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增值税价款为每辆0.2万元,共40万元;赞助省运动会同类产品作为奖品5辆,每辆成本0.1万元。计算应缴纳的消费税(成本利润率为6%)。
[案例解析] 长江奔发摩托车将自产的摩托车用于赞助,应视同销售,缴纳消费税。同时,由于存在同类消费品,因此应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税。 该企业应纳的消费税为:(200+5)×0.2×10%=4.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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