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款所属期限:纳税人申报资源税所属期的起止时间,应填写具体的年、月、日。 申报计算明细
1. 申报从量计征税目的资源税纳税人需填写 1-6 栏。申报从价计征税目的资源税纳税人需填写 1-4、7-10 栏。无发生数额的,应填写 0。不涉及外购应税产品购进数量扣减的,第 5 栏填 0;不涉及运杂费扣除的,第 8 栏填写 0;不涉及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扣减的,第 9 栏填写 0。
2. 第 1 栏“税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后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目填写。多个税目的,可增加行次。
3. 第 2 栏“子目”:填写同一税目下不同的征税对象或明细项目,如“原矿”“选矿”等。4.第 3 栏“计量单位”:填写计税销售数量的计量单位,如“吨”“立方米”等。
5. 第 4 栏“销售数量”:填写纳税人当期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包括实际销售和自用两部分。实际销售的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按其增值税发票等票据注明的数量填写或计算填写;票据上未注明数量的,填写与应税产品销售额对应的销售数量。自用的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据实填写。
6. 第 5 栏“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数量”:填写按规定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数量。扣减限额以第 6 栏“计税销售数量”减至 0 为限,当期不足扣减或未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
7. 第 7 栏“销售额”:填写纳税人当期应税产品的销售额,包括实际销售和自用两部分。实际销售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按其增值税发票等票据注明的金额填写或计算填写。自用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按规定计算填写。
8. 第 8 栏“准予扣除的运杂费”:填写按规定准予扣除的运杂费用。
9. 第 9 栏“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填写按规定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当期不足扣减或未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10.第 8 栏“准予扣减的运杂费”、第 9 栏“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扣减限额之和以第 10 栏“计税销售额”减至 0 为限。
减免税计算明细1. 适用于有减免资源税项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除外)的纳税人填写。如不涉及减免税事项,纳税人不需填写,系统会将“本期减免税额” 默认为 0。
2. 第 1 栏“税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后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目填写。多个税目的,可增加行次。
3. 第 2 栏“子目”:同一税目适用的减免性质代码、税率不同的,视为不同的子目,按相应的减免税销售额和销售数量分行填写。
4. 第 3 栏“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有减免税情况的必填,按照税务机关最新制发的减免税政策代码表中最细项减免性质代码填写。5.第 4 栏 “计量单位”:填写计税销售数量的计量单位,如“吨”“立方米”等。
6. 第 5 栏“减免税销售数量”:填写减免资源税项目对应的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申报从量计征税目和从价计征税目的纳税人均应填写。
7. 第 6 栏“减免税销售额”:填写减免资源税项目对应的应税产品销售收入,由申报从价计征税目的纳税人填写。
8. 第 7 栏“适用税率”: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后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的应税产品具体适用税率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应税产品具体适用税率。从价计征税目的适用税率为比例税率,如原油资源税率为 6%,即填 6%;从量计征税目的适用税率为定额税率,如某税目每立方米3 元,即填 3。
9. 第 8 栏“减征比例”:填写减免税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免税项目的减征比例按 100%填写。
10.第 9 栏“本期减免税额”:填写本期应纳税额中按规定应予减免的部分。申报从量计征税目的纳税人适用的计算公式为:9①=5×7×8。申报从价计征税目的纳税人适用的计算公式为:9②=6×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