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纳税时需要注意的点
1.纳税义务人: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2.征收范围
从2007年7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在华机构的用地也要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3.计税依据:
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1)凡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出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注意:税务机关不能核定纳税人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
4.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其余都是从次月起缴纳,如 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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