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371
  • Tax100会员 27960
查看: 656|回复: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1042

主题

2196

帖子

5249

积分

专家团队

Rank: 10Rank: 10Rank: 10

积分
5249

Tax100人物

2021-10-20 17:40: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npc.gov.cn/npc/c198/200610/b1c144dc74f94a729767338ae1a43bae.shtml
发文单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发文日期: 2006-10-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三章 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第四章 反洗钱调查
        第五章 反洗钱国际合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四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
        第五条 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
        司法机关依照本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
        第六条 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洗钱活动,有权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
        第二章 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八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履行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范围内,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参与制定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对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提出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履行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反洗钱信息中心,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接收、分析,并按照规定向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分析结果,履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为履行反洗钱资金监测职责,可以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需的信息,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提供。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海关发现个人出入境携带的现金、无记名有价证券超过规定金额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前款应当通报的金额标准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海关总署规定。
        第十三条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发现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应当及时向侦查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新设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时,应当审查新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方案;对于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申请,不予批准。
        第三章 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与客户建立人身保险、信托等业务关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的,金融机构还应当对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金融机构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都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资料。
        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金融机构破产和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客户交易信息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金融机构办理的单笔交易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的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或者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要求,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

        第四章 反洗钱调查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发现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向金融机构进行调查,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合法证件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出具的调查通知书。调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调查。
        第二十四条 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可以询问金融机构有关人员,要求其说明情况。
        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要求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调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 调查中需要进一步核查的,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复制被调查对象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藏、篡改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调查人员封存文件、资料,应当会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金融机构,一份附卷备查。
        第二十六条 经调查仍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报案。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
        侦查机关接到报案后,对已依照前款规定临时冻结的资金,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继续冻结。侦查机关认为需要继续冻结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冻结措施;认为不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立即通知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通知金融机构解除冻结。
        临时冻结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金融机构在按照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四十八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第五章 反洗钱国际合作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洗钱合作,依法与境外反洗钱机构交换与反洗钱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第二十九条 涉及追究洗钱犯罪的司法协助,由司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进行检查、调查或者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
        (二)泄露因反洗钱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违反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职工进行反洗钱培训的。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
        (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
        (六)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
        (七)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对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第三十五条 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其履行反洗钱义务和对其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六条 对涉嫌恐怖活动资金的监控适用本法;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扩展阅读】

1.以数据为先的思路管理反洗钱合规工作

2.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点评

学习了  发表于 2021-10-20 23:05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042

主题

2196

帖子

5249

积分

专家团队

Rank: 10Rank: 10Rank: 10

积分
5249

Tax100人物

 楼主| 2022-2-8 14:09: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方面负责人就《反洗钱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06年11月01日

原文链接:http://www.pbc.gov.cn/bangongtin ... /2827714/index.html


一、问:为什么要制定《反洗钱法》?

答:制定《反洗钱法》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有利于及时发现洗钱活动,追查并没收犯罪所得,遏制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二是有利于消除洗钱行为给金融机构带来的潜在金融风险和法律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三是有利于发现和切断资助犯罪行为的资金来源和渠道,防范新的犯罪行为;四是有利于保护上游犯罪受害人的财产权,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正义;五是有利于参与反洗钱国际合作,维护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


二、问:什么是洗钱和反洗钱?

答:在我国,关于犯罪的规定是由《刑法》规定的,在今年6月29日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对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明确规定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七类犯罪,同时又修改和完善了《刑法》第312条窝赃罪的规定,对明知是上述七类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窝赃、转移或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隐瞒、掩饰的也要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以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反洗钱法》是预防洗钱活动的法律,不对“洗钱”进行定义,而只对“反洗钱”进行定义。《反洗钱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三、问:《反洗钱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反洗钱法》共三十七条,其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明确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的反洗钱职责分工。二是明确应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的范围及其具体的反洗钱义务。三是规定反洗钱调查措施的行使条件、主体、批准程序和期限。四是规定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的基本原则。五是明确违反《反洗钱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的法律责任,和金融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问:《反洗钱法》所称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哪个部门?它负有哪些反洗钱职责?

答:《反洗钱法》所称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反洗钱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

具体说来,中国人民银行应履行的反洗钱职责主要包括: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资金监测,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接受单位和个人对洗钱活动的举报,向侦查机关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洗钱合作,以及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五、问:按照《反洗钱法》规定,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反洗钱职责有哪些?

答: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是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它们应履行的反洗钱监管职责主要有:参与制定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对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提出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发现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审查新设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对于不符合《反洗钱法》规定的设立申请,不予批准,以及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六、问:哪些机构应该履行反洗钱义务?

答:本法规定的反洗钱义务主体包括两类: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二是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七、问:金融机构应当履行哪些反洗钱义务?

答:金融机构应当履行以下反洗钱义务: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建立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等。


八、问: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会不会影响其正常经营?

答: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不会影响其正常经营,而是有利于增强金融机构的抗风险能力,促进金融机构稳健运营。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并不是新创设的,有关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部分内容早就分别在《证券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贷款通则》以及会计制度和其他业务管理规定中有所体现。这些制度已经成为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基本制度,《反洗钱法》只是从反洗钱的角度将这些制度法律化,系统规定了这三项制度的内容。

同时,金融机构严格履行反洗钱义务,还有利于增强金融机构自身的抗风险能力,促进其良性发展。其一,金融机构健全内控制度,可以有效地防御操作风险、道德风险、法律风险等各类风险,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其二,国家建立完备的反洗钱法律体系,会在国际金融领域树立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为国内金融机构提供良好的国际环境;第三,国内金融机构健全反洗钱制度,规范反洗钱操作,可以促进金融机构的合规经营。这些措施,都有利于提高我国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


九、问:开展反洗钱工作会不会侵犯金融机构客户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答:开展反洗钱工作不会侵犯到金融机构客户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为了在反洗钱工作中,合理、有效地保护金融机构客户信息,《反洗钱法》作出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要求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组织和个人提供。二是对反洗钱信息的用途做出了严格限制,规定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同时规定司法机关依照《反洗钱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三是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作为我国统一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接收、分析、保存机构,避免因反洗钱信息分散而侵害金融机构客户的隐私权和商业秘密。


十、问:《反洗钱法》对社会公众参与反洗钱工作是如何规定的?

答:《反洗钱法》规定反洗钱措施的同时,也非常注重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对此,《反洗钱法》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一是对公民和组织的信息保密,规定有关人员的保密义务。如对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保密,只能用于反洗钱调查,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组织和个人提供。司法机关依照本规定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对违反保密义务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作为我国统一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接收、分析、保存机构,避免因反洗钱信息分散而侵害金融机构客户的隐私权和商业秘密。

二是严格规定了进行行政调查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人民银行省级以上分支机构有权进行反洗钱调查,并严格规定了调查的程序。

三是严格限定了临时冻结措施的条件和期限。对不能排除洗钱嫌疑,同时资金可能转往境外的,经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临时冻结的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在这48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必须立即解除。这些规定既可以保证反洗钱工作的正常进行,又注意保障了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四是对有关机关未依法履行职责、侵犯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

同时,为了发挥社会公众的积极性,动员社会的力量与洗钱犯罪作斗争,保护单位和个人举报洗钱活动的合法权利,《反洗钱法》特别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公安机关举报洗钱活动,同时规定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

在实践中,为广泛获取洗钱行为线索,扩大可疑资金交易信息的收集范围,中国人民银行设立的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自2005年起开始接收社会公众的举报,并发布了《涉嫌洗钱行为举报须知》。举报人可以登录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互联网网站进行在线举报,也可以采用来电、来信、传真、电子邮件等其他形式举报。


十一、问:《反洗钱法》对反洗钱国际合作是如何规定的?

《反洗钱法》对反洗钱国际合作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一是明确国家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二是明确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洗钱合作,依法与境外反洗钱机构交换与反洗钱有关的信息和资料。三是规定涉及追究洗钱犯罪的司法协助,由司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十二、问:《反洗钱法》对打击恐怖融资活动是如何规定的?

答:《反洗钱法》规定,对涉嫌恐怖活动资金的监控适用该法;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有效控制洗钱是预防和打击恐怖活动的重要手段,预防和监控洗钱活动的基本措施,如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等,对于发现和打击资助恐怖活动的行为具有积极作用。但是,资助恐怖活动的行为有其自身的特点,反洗钱措施不能完全解决资助恐怖活动问题。我国目前也在制定专门的反恐怖方面的法律,拟对涉嫌恐怖活动资金的监控作出特别规定。(完)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042

主题

2196

帖子

5249

积分

专家团队

Rank: 10Rank: 10Rank: 10

积分
5249

Tax100人物

 楼主| 2022-2-8 16:46:24 | 显示全部楼层
实录: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局长唐旭就“反洗钱”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

发布时间:2007年07月26日

原文链接:http://www.pbc.gov.cn/bangongtin ... /2827670/index.html


主持人:大家好。这里是中国政府网在线访谈。今天,我们在线交流的话题聚焦在“反洗钱”。走进我们演播室的嘉宾是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局长唐旭。欢迎您,唐局长。

唐旭:谢谢,很高兴有机会在这里和广大网友一起交流。


主持人:网民都在反映感觉洗钱和反洗钱很专业,了解得不是很具体,唐局长是教了20多年研究生的老师出身,所以希望通过今天的聊天我们可以对洗钱、反洗钱有一个更深刻的了解。现在开始回答网友的问题。 


主持人:网友“天涯邻居”、“zjlfy”、“中国明珠”、“天山小刀”、“小桥留水”、“建设新农村的老农”、“苏北奔小康”等等,还有很多网友都在问,平常在报纸和影视作品中经常听到洗钱、反洗钱,那么到底什么是洗钱?什么是反洗钱?哪些行为属于洗钱? 

唐旭:其实就洗钱这个概念来讲,我们在《反洗钱法》里面没有进行定义,而是对反洗钱进行了定义。就我个人的理解,洗钱就是通过隐瞒、掩饰非法资金的来源和性质,通过某种手法把它变成合法资金的行为和过程。这是一个比较严肃的说法。

其实这里面有几点可以把握。一是主观上是要掩饰或者隐瞒资金的来源和性质,二是这种资金的来源又是非法的,三是通过隐瞒和掩饰让它变成合法的,这一过程就是洗钱。

而反洗钱恰好相反,也就是我们通过预防一些人去掩饰和隐瞒这样的非法资金变成合法资金的过程和行为,这就成了反洗钱的主要任务。 


主持人:那具体又有哪些行为呢? 

唐旭:按照刑法的规定现在是七种,以前我们有三种资金来源是所谓的非法资金,分别是贩毒来的钱、黑社会活动和走私得来的金钱,现在加了恐怖活动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秩序犯罪和金融诈骗犯罪。 

这七种罪会产生资金收益,如果明明知道是犯罪所得而转移这些资金,掩饰和隐瞒资金来源和性质,那就犯了洗钱罪了。   


主持人:那这些行为容易隐藏在哪些行业里面呢?

唐旭:这些行为在行业里面其实分布是很广的。比如走私,贩毒,非法集资,但是他们最终的资金都是要隐瞒、转移,这个隐瞒、转移在银行中就有可能被监测到,这时候我们银行的监测就会发挥作用。

我们现在所做的就是以金融机构作为主体去防范,因为只要进了银行或者证券、保险行业,资金的动向就很容易被观察到。其他的一些行业也可能会涉及洗钱的问题,比如律师和会计师的客户有可能在洗钱,他们也有可能知道;我们不排除个别的专业人士也帮助他们洗钱。这些也可能是洗钱高发的行业。


主持人:至于高发的行业中网上也有一些讨论,那我们举报的案件中有没有反映出哪些行业是高发的行业呢? 

唐旭:就我们这几年的反洗钱工作来看,例子比较多,但是行业分布并不是特别明显。比如说非法集资,就没有什么特别明显的具体的行业特征,有的非法集资,比如前不久看到的浙江所谓女首富集资案,你说她算什么行业呢?这个行业也不是很明确的。 

但是这里面有一个特征,就是经济发达地区洗钱的案子发生概率比较高,这我们也可以想得到,因为资金量大,所能掩盖、隐瞒的范围大一点,进行各种犯罪活动的概率也会高一点。如本来这个地方就没有什么资金流动的话,要洗钱也会很困难。所以犯罪分子很可能找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甚至金融中心,在这样的环境里面清洗赃钱,把它合法化。相对来讲,至少洗钱者感觉到不容易被发现。 


主持人:自己感觉比较安全吗? 

唐旭:对,但是实际上在我们反洗钱制度不断完善的过程中,他们所感受到的安全只是一种幻觉,我们会采取有效的手段监测、分析可能出现的洗钱行为,维护国家的利益和安全。    


网友“山顶的蚂蚁”:唐局您好,一直以来,我都对什么是洗钱不甚了解,但我总想弄明白。查了不少的参考书,看到洗钱的定义大都如下。但我始终困惑的是:来历不明的黑钱存入银行之后就会变成来历清楚的白钱了吗?我想请唐局给解释一下,金融机构是如何改变钱的来历的?

唐旭:这位网友提了一个很多人都想问的问题,也就是把黑钱存入银行就是白钱了吗?这个想法肯定是不对的,不是说把黑钱存入银行就变成白钱,而是说洗钱的行为绝大多数都会利用金融机构渠道。因为要把黑钱变成白钱,比如举一个例子来说,我们常常可以在电影里看到,很多黑道的人进行毒品交易都是用现金,一箱现金一箱毒品进行交换,很典型的画面。 

他如何把这些非法交易的钱变成合法的钱呢?他可能会把这个现金放到正常经营的企业里面,比如以前我们说的洗钱是在洗衣店,为什么用洗衣店洗钱呢?不是说洗衣店把硬币上的油污洗干净就行了。而是说洗衣店常常是现金交易,把这些黑钱混入洗衣店的现金存入银行,银行觉得这很正常。他把这些收入存入银行以后就像是合法经营收入,就把黑钱洗白了。

实际上他是把来路不正的钱混到正常收益里面存入银行,银行作为一个载体,使这个钱看起来变成了正常的收入。

在中国也是这样,可以把钱或者现金存到银行,或者不用现金也是用转账的方式存在银行,不经过银行怎么进行下一步交易呢?怎么变成可以支配的收入呢?要不然就还是现金交易,现在中国人对现金交易比较接受,而在国外如果用大量现金交易就会被人怀疑,所以一定要变成银行的存款。我们现在的《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已经做了明确的要求,比如你一天的现金交易量超过20万,金融机构就要报给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可能反过来查交易者的钱的来路是不是合法的,是不是黑钱。

通过这种方式,给通过非法渠道获得收入的人予以威慑,或者通过这种方式,我们可以真正发现一些犯罪分子。不是说这个钱进银行以后就变成了白钱,而是说进银行以后就变成了有记录的交易。 


主持人:也就是说金融机构是一个主要的通道,所以管好了金融机构这个口就很容易发现洗钱的行为? 

唐旭:比较容易发现犯罪行为。容易发现洗钱,以及洗钱所隐藏的上游犯罪行为都有可能被揪出来。 


网友“行知合一”:《反洗钱法》的出台与百姓的生活有什么关系呢?我们在反洗钱宣传中常遇到这样的问题,一些市民面对宣传漠不关心,认为反洗钱与自己没什么关系? 

网友“经常在想、索罗斯神话”:反洗钱与普通市民有什么关系?在日常生活中如何防范洗钱行为? 

网友“ acega”:请问,如果我办理的业务部分符合国家对洗钱活动定义的特征,银行会拒绝给我办理业务吗?哪些反洗钱定义于公民有直接关系? 

唐旭:反洗钱工作和每个老百姓都是有关系的,通过反洗钱预防犯罪,我们刚才所说的七项罪里面有很多二级罪名,比如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罪下面有若干个罪名比如伪造金融票证、伪造货币、内幕交易,这些都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里面的一部分。 

其实每个公民都有义务对于他所知道的、他发现的、他怀疑的有洗钱罪的人和企业进行举报,我们每个人都有义务举报犯罪行为。 

在日常生活当中对公民进行反洗钱的宣传教育实际上是非常必要的,因为这种犯罪所带来的社会混乱会影响整个经济的运行。

比如现在说诚信缺失,很多人不讲信用,在经济行为中有很多欺骗行为,这样就会使整个经济的运行非常不通畅,我们每个人都会对这种行为很愤恨,而如果每个人都觉得事不关己的话那这个社会就无法运行了。 


主持人:刚才还说到如果他所办理的业务部分符合洗钱的特征,银行会拒绝吗? 

唐旭:这要看哪个部分符合洗钱的特征。比如我们规定对客户的身份识别,你去银行开一个户你说你没有身份证,那银行肯定不会给你办了,或者你用假名开户,不符合我们的实名制,他也不会给你办理业务,但是可能有时候不是涉及这一类的银行可能会给你办,但是可能会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比如你的帐户上资金的进出很频繁,银行可能还会给你办,但是可能会作为可疑交易报告给监管部门,你为什么在帐上来回倒帐呢?监管部门可能会查你,因为可疑交易里面有一个特征就是一个帐户里面突然进来很大一笔钱,后来很快地分散到不同的帐户上,这是可疑交易的一个特征。虽然不一定就是犯罪,但是可以怀疑你。 


主持人:这个数额达到多少以后就会被怀疑了呢?

唐旭:刚才所说的这个特征没有数额的限制,主要是这个行为不符合正常的交易习惯。再比如说,非法集资,是很多人往一个帐户打钱,然后这个账户达到一定的数额以后钱就被取走了,那这种情况也会被怀疑。 


主持人:那这么说也和网友有很大关系的。 

唐旭:对。 


网友“pbcyzh”、“建设新农村的老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如何界定哪些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属于洗钱行为?  

唐旭:《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里面对可疑交易有很详细的规定,比如大额交易,现在规定里有4条。对银行的可疑交易要求报告的有18条,对证券、基金公司的可疑交易要求报告的有13条,对保险公司可疑要求报告的有17条。金融机构都会比照规定报告可疑交易。网友可以上人民银行网站的主页上就可以看到哪些交易是不同的金融机构应该报告的,希望网友多访问我们的中国人民银行网站主页,多了解一点金融知识。 


网友“醉听涛起”:唐局长您好,我是贫困地区的一农民,通过银行和媒体宣传。我也了解一点反洗钱知识。请问:一、反洗钱对于贫困地区农民是否具有实际意义?二、乡镇干部在城里买豪宅,其工资收达不到这么高的消费水平,这是否能与洗钱相联系?

唐旭:对贫困地区的农民我觉得也是有实际意义的,这位网友其实已经把这个意义说出来了,就是贫困地区乡镇干部可能也有买豪宅的,为什么他们有这么多钱其他人没有那么多钱呢?那他们可能侵占了你的利益,如果他们侵占了你的利益,用你们的钱买豪宅,那这里面有可能涉及洗钱。 

这种情况下网友有怀疑的话可以向公安部门举报,如果涉及洗钱也可以向人民银行或者向人民银行的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举报,可以通过这些渠道举报之后查他。也就是说不管在贫困地区也好,发达地区也好,每个公民都和反洗钱相关,而且每个公民都有义务举报可能涉嫌洗钱的行为和个人。


网友“丽丽好美”、“布谷鸟C”、“天山小刀”:洗钱活动给我国当前经济带来什么危害?洗钱活动有什么新趋势?

唐旭:洗钱活动对于国家确实也有很大的危害,前面我们也提到了一些危害。归纳起来有这么几条: 

第一,洗钱活动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助长了犯罪势力,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秩序。特别是那种有组织的犯罪,所谓有组织的犯罪一定和资金的交易有关,有组织犯罪的老大必然要养一帮人,他怎么养呢?就必须有钱,钱从哪里来呢?就可能有各种违法的收入,我们打击洗钱实际上就是打击这种有组织的犯罪。还有贩毒,贩毒的目的是为了盈利,是要赚钱,如果你把资金渠道卡住了,他贩毒赚不到钱,釜底抽薪的制约力量是很大的。所以对严重的犯罪行为是有抑制作用的。 


主持人:国际上也是这样做的? 

唐旭:对,比如美国对洗钱的定义比我们要更宽,他的定义是说凡是涉及严重犯罪所引致的收益、资产,去掩饰这种收益和资产都是洗钱。 


主持人:也就是说通过洗钱的环节控制上游犯罪的这些行为? 

唐旭:你说的预防也是对的,预防、控制和打击上游犯罪,像刚才所说的有组织犯罪要以钱来支撑他,没有钱也做不了,所以我们要把他的钱卡住,像美国说超过一万美金的交易就要报告,对美国来说一万美金很少了,恐怖分子资金都是小额的,不会大额的,恐怖分子你让他进行自杀性爆炸行为给他很少的钱就可能实现,但你通过这些小额的资金交易有可能发现潜在的危险分子。所以我们反洗钱也从这一角度预防上游犯罪,这也是很重要的一方面。 

第二,在金融领域洗钱是主要手法,但是在金融机构里面洗钱对金融机构本身的信誉也是一个损害,也妨碍了正常的金融秩序,所以危害是很大的。因为一个国家的金融体系是经济的核心部位,如果这个核心部位没有诚信,或者秩序混乱了对国家的影响是很大的。 

第三,洗钱对社会的不利影响就是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比如破坏金融秩序,金融诈骗。


主持人:必然会有很多人受到伤害,这是肯定的。

唐旭:对。第四就是洗钱活动泛滥的国家,政府的声誉在国际上都会受到很严重的影响。这对国家的长期发展也是不利的。刚才还提到一个洗钱活动的趋势问题。现在从国际上来讲,洗钱活动有这么几个趋势:

一是和恐怖活动关系比较密切,有与恐怖融资日益加深关系的趋势。

二是洗钱活动越来越专业化,特别是现在金融体系越来越复杂,金融产品创新越来越多,洗钱分子常常利用新的金融产品去洗钱,使反洗钱人员越来越需要新的知识来武装自己。 

三是就我们国家来讲,除了金融机构以外,非金融机构行业的洗钱也是值得我们关注的一部分。国际上也是把非金融机构的洗钱行为作为严重关注以及进行管理的部分。比如在美国,美国规定有将近20多个非金融行业都是要有反洗钱防范措施的。我们现在的情况是,银行类的金融机构已经建立了反洗钱的机构和机制;另外一部分就是保险证券期货业,今年我们要求他们建立反洗钱的机制、机构以及规章制度;将来还要求特定非金融机构建立反洗钱的相关制度。比如拍卖行、比如律师行、会计师行等等,我们还要有一些具体的要求。 


网友“洗@钱”:反洗钱会不会刮成“反洗钱旋风”? 

网友“阿黑”:反洗钱法设计了很多严重的惩罚,不知道能不能真正付诸实施?会不会在实际工作中形成“雷声大雨点小”的状况? 

唐旭:对第一个网友提出的问题我觉得很有意思,确实,在中国,很多事情被刮起一阵旋风,风开始的时候很大,一会儿就过了。反洗钱不会成为旋风,而会是长期的、持续不断的工作。为什么这么说呢?你看我们现在正在建立的是制度,并没有强调一个一个的个案,建立一套制度和体系,真正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

我们有些规定是事后监督,但是我们建立的制度是提前防范,比如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报告制度给人的感觉好像是事后监督,已经发生交易了你报告给监测部门去分析、查找可能的犯罪线索。但是另外一方面我们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交易的记录保存这一规定实际上是预先防范了。金融机构在和客户打交道,开立帐户,做业务的时候首先要了解你的客户,了解客户是反洗钱的基本原则,对你不了解的客户做业务你一定要小心。

你要了解你的客户是否是一个正常经营的企业,是否是一个合法的公民,他的资金来源是否是合法的,你都要尽可能地去了解它,然后你才能放心和他做业务,这就是在预防。通过这种预防手段使很多想犯罪,有犯罪潜意识的人就放弃掉了,因为银行管得很严。

其实各国都是如此,各国的反洗钱措施中很看重了解你的客户的过程,你要注意你的客户不是犯罪分子,没有潜在的犯罪意识,或者过去没有犯罪记录,那金融机构就会比较放心,如果有过犯罪记录就会小心一点。 

另外第二个网友问到的问题,我们也有比较严重的惩罚,也做了一些规定,有的是建议对金融机构的负责人进行撤职,有的是罚款等等。我们的惩罚实际上是两块:一个是要求建立反洗钱措施和制度的机构没有按照要求设立相应的制度,在这种情况下要进行处罚;另外就是金融机构的客户有洗钱行为,这是有刑法处罚,有公安侦查的。 

人民银行现在做的事情,主要的处罚是针对前一种,就是金融机构违反反洗钱规定,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对他的这种行为进行处罚。现在来看我们的处罚还是比较有效的,而不是说只是雷声大雨点小,应该是雷声大雨点也大。 


主持人:处罚金额有一个上限是200万是吗? 

唐旭:50万到200万,这是对金融机构的,有洗钱后果发生的,最高可罚500万。现在来看我们的这套制度还是落实得比较好的,银行也建立了比较好的反洗钱制度。


网友“南方夫子”、“天涯邻居”、“天涯有芳草”、“阿黑哥6”:我是一个生意人,请问开展反洗钱工作会不会侵犯我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反洗钱法》对于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方面有哪些规定? 

唐旭:这也是大家很关心的,大家有这个意识,也是很好的。在制定《反洗钱法》的时候进行了非常认真的讨论,在反洗钱法和反洗钱规定中也做了具体的规定。可以说在开展反洗钱工作的过程中我们要有效、合理地保护客户的信息和个人的隐私,反洗钱法规定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及义务而依法获得的客户身份信息要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组织和个人提供。 

另外一个限制就是对于反洗钱获得的信息规定是反洗钱管理部门、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在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调查,用在别的上面的话就不合法了;而且司法机关依照《反洗钱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的资料和刑事诉讼。第三这些资料要统一报送到反洗钱监测中心,统一保管,保护商业秘密。所以在《反洗钱法》设计的时候把这个看得很重,尽可能地保护个人和商业企业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网友“xyxy2007”:反洗钱法等法规出台了,老百姓存钱、取钱是不是更麻烦了? 

唐旭:有可能会比以前麻烦一点,比如在实名制以前,随便起一个名字就可以取钱、存钱了,银行也不管你,现在实行实名制以后要求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甚至要求复印有效身份证件,这可能会拉长一点客户作业务的时间,会有一点影响,但是影响不是太大。 

因为不是说《反洗钱法》出来以后才要求实名制的,而是《反洗钱法》出来以前就有了实名制的要求,所以增加的作业务的时间是有限的,有了《反洗钱法》以后要求金融机构了解你的客户,比实名制要更进一步,特别是对于企业,有些皮包公司、空壳公司,做业务的时候银行就有义务真正了解这个企业。过去银行只是说拿到资料就可以了,而现在还要求进一步去了解是不是一个皮包公司。 


网友“acega”:作为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我对《反洗钱法》进行了一番学习,有一定的了解。我想我国目前的反洗钱工作有一个很大的误区就是:注重事后查找、报送而忽视准入环节的限制。我感觉如果在银行在办理业务时能够杜绝绝大部分的洗钱行为,无论是缩短我们客户的等待时间、减轻银行前台的压力,还是减少洗钱行为的发生,都是十分有利的。请问唐局长,我的想法是否正确?如果可行的话,国家在限制洗钱行为方面有什么计划和措施? 

唐旭:这个问题其实像我刚才所说的,如果我们更多地运用预防手段的话,可能我们会增加办业务的等待时间,因为必须要更多地了解你。而事后监督可能在这方面不占用你的时间,业务做完了以后通过后台来报送、调查,可能不会耽误客户太多的时间。但是我们现在希望的是更多地从预防开始,当然,事后调查也是很重要的手段。

要预防的话可能会相应占用大家的一些时间,但是我们希望这两方面达到一个平衡,尽量让银行有更好的手段缩短客户的时间。比如现在我们落实实名制,个人开户要用身份证,最近在银行系统的柜台上接通了公安部的个人身份查询系统,所以很快可以看到身份证是真的还是假的。也就是说要借用更现代化的手段缩短银行和客户打交道的时间。 


网友“洗@钱”:请问唐局,我们国家在近几年才开展反洗钱工作,收效如何?哪个地区洗钱活动比较频繁?本人所在的江苏地区洗钱和反洗钱情况如何? 

唐旭:应该说最近几年我们的反洗钱工作进展很好。大家知道,从2003年反洗钱工作由公安部交到中国人民银行到现在已有四年的时间,时间还是比较短的,但是在这几年当中我们反洗钱工作进展非常快。特别是2006年,通过了《反洗钱法》,使反洗钱工作有了一个重要的法律制度保障,使所有的反洗钱工作有了法律依据,这是非常重大的一个进展。在这个进展之后,我们接着就在2006年发了中国人民银行的两个行长令,第一个是关于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另一个是大额和可疑交易的报告制度。 

这就为我们金融机构基本的反洗钱工作提供了一个基础,2007年我们继续又发了两个令,可以说2006下半年和2007年这段时间是我们反洗钱规章制度出台最快的时期。应该说成效也是在不断体现出来。通过人民银行包括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各省区市的分、支行共同努力发现了大量的可疑交易线索,移交给公安部门进行侦查,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主持人:哪些地区比较频繁? 

唐旭:应该像我们前面所说的经济发达地区比较频繁,网友提到的江苏也算是经济发达地区,所以像江苏这种地区也算是反洗钱工作比较重的地区。而在这些地区,我们也取得了很多成效,一些地下钱庄、非法外汇交易、走私等等案例,里面都涉及洗钱的问题。 


网友“沽名学霸王”、“清清小小草”:唐局长,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哪个部门?是人民银行吗?负有哪些反洗钱职责?  

网友“鹤乡央行”:目前反洗钱工作基本是人民银行一家在单打独斗,其他相关单位积极性也不是很高。建议能否建立一个反洗钱方面的超级监管机构?

唐旭:在《反洗钱法》里面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在这个法里面没有说中国人民银行是什么什么,而只是说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首先,在这样一个很基础的法里面不会指定一个具体的机构,万一这个部门要变了呢?但是实际上国务院是指定了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

第二,各部门的配合是很多的,从国家这一层面来讲,我们有反洗钱部际联席会议,有23个部委参与,每年有一个部级联席会议的会,中间还有一些联络员的会议,共同探讨反洗钱部门之间的合作。在全国各省里面也建立了相应的联席会议,也会定期地向相关部门通报本省、本地区的洗钱活动情况,共同打击犯罪。另外,像今年我们加入了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在加入的过程中FATF要派人到中国评估中国的反洗钱工作以及成效,包括法律制度、监管制度、处罚制度、部门合作以及最后的效果。这涉及的不仅是人民银行,还包括了相关的部门,在这个过程中各部门都很努力的相互配合,共同工作,才完成了这一评估,所以我们才能在6月28日成功加入FATF。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看到各部门之间反洗钱工作的相互配合是很好的,而不是人民银行一家单打独斗。我们还有一个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小组,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之间的协调。因为反洗钱最主要的部门是金融机构,所以金融机构的监管部门和人民银行作为主管部门之间的协调也是经常开展的,效果还是很好的。


唐旭:各位网友对反洗钱工作可能还有很多的问题,以后有机会我们还可以进一步地交流,如果大家有什么举报和信息以及线索也可以向我们反映,我在这里说一下我们的举报电话。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是专门接收可疑报告的专门机构,举报电话是:010-88092000,还有一个举报传真是010-88091999,还可以发电子邮件进行举报,邮箱是fiureport@pbc.gov.cn,还有一个举报网址是反洗钱检测中心的,www.camlmac.gov.cn。欢迎大家举报。

今天的交流就到这里,非常感谢大家,也谢谢主持人。

主持人:非常感谢唐局从百忙之中抽出时间回答了这么多的问题,我们这次关于反洗钱的话题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042

主题

2196

帖子

5249

积分

专家团队

Rank: 10Rank: 10Rank: 10

积分
5249

Tax100人物

 楼主| 2022-2-8 17:06:1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反洗钱法》 金融界代表这样说

来源:金融时报-中国金融新闻网

发布日期:2019年03月12日

原文链接:https://www.financialnews.com.cn ... 0190312_156105.html


我国自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颁布实施以来,反洗钱监管机制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对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外部环境和内在逻辑发生了深刻而复杂的变化,反洗钱制度体系“短板”日益凸显。现行《反洗钱法》已不能适应新时期反洗钱监管的需要。为适应反洗钱形势的发展变化,对此,两会金融界代表建言献策。


  全国人大代表周振海:
  建议进一步完善《反洗钱法》部分条款
  本报记者 冯瑶 李庶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的正式实施,在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维护金融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当前反洗钱领域国际国内形势较法律实施之初发生了显著变化,反洗钱工作面临着新的问题和挑战,亟需在更深、更广、更高的层次上作出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行长周振海对《金融时报》记者说。
  周振海表示,修订《反洗钱法》是有效应对当前严峻的洗钱和恐怖融资形势、维护金融安全乃至国家安全的迫切需要,是对接国际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标准、顺应国际主流立法趋势的现实要求,是全面提升我国反洗钱工作水平、有效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行为的制度保障。因此,他建议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完善《反洗钱法》的部分条款。
  扩充洗钱上游犯罪类型。建议参考FATF《四十项建议》相关规定,在《反洗钱法》第二条中,将诈骗犯罪、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偷税犯罪等列入洗钱上游犯罪的范围,更好地满足国际反洗钱司法合作的要求。
  明确特定非金融机构的涵盖范围。在《反洗钱法》附则第三十五条中明确“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贵金属交易所、律师事务所等非金融机构。同时明确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恐融资义务。
  细化部门职责,加强部门之间的反洗钱分工协作。在《反洗钱法》第一章第四条中明确规定“建立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在金融监管部门与公安、税务、海关等部门之间建立以金融情报为纽带、以资金监测为手段、以数据信息共享为基础的监管协作机制。《反洗钱法》第二章中明确反洗钱相关部门的范围和具体工作职责。
  明确“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理念。建议将《反洗钱法》第三章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金融机构应当坚持“风险为本”的原则,依照本法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提高行政处罚的惩戒力度。完善《反洗钱法》第六章“法律责任”中的相关条款,通过增加行政处罚情形、提高行政处罚金额上限,增加义务主体的违法成本。

  全国人大代表郭新明:
  应适时修订《反洗钱法
  本报记者 冯瑶 王峰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于2007年1月1日施行以来,中国反洗钱工作全面步入法治化轨道已10年有余。在《反洗钱法》赋予的职责框架下,中国人民银行以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机制为基础,逐步形成了分工明确、运转顺畅的反洗钱监管协调机制和洗钱案件查办机制。反洗钱义务机构根据《反洗钱法》,构筑起预防打击洗钱及其上游犯罪的第一道防线。
  “但是,现行《反洗钱法》不符合国际标准的最新规定,且难以有效打击洗钱犯罪和实施反洗钱监管。”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党委书记、行长郭新明对《金融时报》记者说。他表示,应及时修订《反洗钱法》,在强监管态势下指导义务机构做好新时代的反洗钱工作。
  扩大洗钱上游犯罪类型。建议将《反洗钱法》所规定的洗钱上游犯罪,从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七类犯罪扩大为所有类型的犯罪。
  扩展反洗钱义务主体范围。建议参照FATF标准,以开展的金融业务来界定金融机构范畴。扩大反洗钱义务主体范围,明确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类别,并将非银行支付机构、社会组织纳入反洗钱义务主体,规定相应的反洗钱义务和责任。
  加强部门间反洗钱分工协作。建议在现行反洗钱监管体制基础上,细化相关部门的界定,克服协助和合作过程中遇到的瓶颈。具体明确相关部门的反洗钱职责范围,切实提高部门合作的积极性。
  完善反洗钱义务相关条款。建议参照FATF建议,详尽规定客户尽职调查、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义务,在贯彻“风险为本”反洗钱工作理念的基础上,增加义务机构反洗钱职责,明确将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特定自然人客户身份识别等内容纳入反洗钱义务的履职范畴。
  完善反洗钱调查相关规定。扩充调查主体,将反洗钱调查权下放至设区的地市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明确调查客体,规范人民银行启动反洗钱调查的具体情形。
  提高行政处罚的惩戒性。增加反洗钱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将未按规定建立和执行内控制度等违法行为纳入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提高行政处罚金额的上限和下限,扩大罚款幅度,并明确以“累加法”计算罚款,增加反洗钱义务主体的违法成本。
  修订反恐怖融资有关规定。建议适应新形势下国内外反恐怖活动的需要,增加专门章节,从顶层设计层面明确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履行的反恐怖融资义务,列明涉恐名单监控、涉恐资金监测、涉恐资产冻结、涉恐融资定向金融制裁等规定。

  全国人大代表王景武:
  开展《反洗钱法》修订工作 维护国家安全和金融稳定
  本报记者 冯瑶 官铭超
  近年来,洗钱和恐怖融资已成为全球性公害,跨境洗钱和恐怖融资资金规模庞大,威胁世界金融秩序的稳定和金融系统的安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持续推进,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防范形势日益严峻,给国家安全和人民权益造成了威胁和损害。2017年,《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反洗钱工作已上升至国家战略层面,凸显了维护国家安全和金融稳定的重要性。
  随着国际反洗钱标准从“规则为本”向“风险为本”的转变,现行的《反洗钱法》已明显不适应当前的反洗钱形势。“及时修订《反洗钱法》有利于夯实法律基础,提高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的有效性,有利于履行国际义务,提高我国国际形象和话语权,有利于强化监管实践、提高我国反洗钱义务机构的履职能力。”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局长王景武对《金融时报》记者表示。为此,他建议从以下要点,完善新时代反洗钱法律体系。
  扩大洗钱上游犯罪类型。在《反洗钱法》修订中扩大洗钱上游犯罪范围,将《刑法》中与洗钱犯罪相关条款所涉的所有上游犯罪全部纳入。
  明确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具体履职要求。明确特定非金融行业的范围和具体的反洗钱义务,规范和约束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履职行为。加大对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的监督力度,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向部分特定非金融行业(如房地产、贵金属等)蔓延。
  健全反洗钱监管框架和监管协作。建议修订《反洗钱法》关于监管机制的内容,进一步明确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其他相关部门以及特定非金融行业主管部门的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完善国内反洗钱监管框架及各成员单位间的监管合作机制。
  加大反洗钱行政处罚力度。扩大行政处罚对象范围,明确将特定非金融机构纳入其中。增加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将内部控制制度缺陷、反洗钱信息系统漏洞和其他重大洗钱风险隐患纳入行政处罚的违法情形。调高目前《反洗钱法》对义务机构行政处罚金额的上下限标准。
  加强反洗钱数据信息共享。建议在《反洗钱法》中明确规定我国反洗钱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反洗钱数据信息提供与使用方面的义务和责任。明确由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各部门共商协作,将企业注册信息、税务登记信息、公安户籍人口信息等纳入反洗钱数据库,在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依法使用相关数据信息。

  全国人大代表张智富:
  尽快修改《反洗钱法》及其实施体制
  本报记者 廖斌 谢文君 冯瑶
  近年来,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外部环境和内在逻辑正在发生深刻而复杂的变化,反洗钱制度体系“短板”日益凸显。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行长张智富认为,尽管反洗钱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陆续出台,为《反洗钱法》的有效落实提供了补充和支撑,但这种“零星”的修补模式并不能满足当前反洗钱工作的要求。“有必要对《反洗钱法》及其实施体制进行修改。”张智富说,并提出了如下修改建议。
  拓宽《反洗钱法》调整事项。建议将法律名称修改为《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法》,并将立法宗旨修改为:为了预防和惩治洗钱活动与恐怖融资活动,维护国家政治、经济、金融安全和正常的经济秩序,制定本法。建议扩大“上游犯罪”的范围,增加涉税犯罪和“涉恐定向金融制裁”“防扩散定向金融制裁”等规定。
  完善反洗钱工作机制。升级现有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机制,建立反洗钱长效协作机制,由国务院设立反洗钱委员会,人民银行为反洗钱委员会的牵头单位,明确各监管主体职责。
  明确义务主体范围。建议参考“金融从业机构”这一概念拓宽金融机构范围,具体金融业务的界定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将特定非金融机构纳入义务主体范围,并明确特定金融机构的范围和义务主体范围。
  完善反洗钱义务体系。既要从完整性角度明确义务体系,也要从差异性角度考虑对不同类型的义务主体制定差异化的义务要求。明确义务主体相关的免责条款,建立义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保护制度。
  完善行政调查和临时冻结要求。建议将反洗钱调查权限下放至人民银行设区的市一级分支机构,并将所有义务主体纳入调查对象范围。明确人民银行对义务主体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公民)具有一定的调查权,明确调查结论应该作为起诉和定案的依据。建议适当放宽临时冻结的启动条件,合理简化临时冻结的审批流程。
  完善法律责任规定。建议将“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未按照规定执行定向金融制裁”两种行为类型,纳入实施罚款等行政处罚的范围,并调整法律责任中关于罚款的幅度,扩大罚款的裁量空间。应增加追究法律责任时各监管主体间的协调配合要求。

  全国人大代表崔瑜:
  修订《反洗钱法》适应反洗钱新形势
  本报记者 徐友仁 冯瑶
  自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反洗钱法规制度日趋完善,反洗钱监管效能显著增强,打击洗钱犯罪的成果突出,参与反洗钱国际治理与合作的程度不断深化。然而,当前我国面临的国内外反洗钱形势较《反洗钱法》实施之初发生了深刻变化,反洗钱工作已逐渐从“规则为本”向“风险为本”过渡,反洗钱义务机构的范围从金融机构扩大到特定非金融机构及其他领域,国际反洗钱标准日趋严格,境外反洗钱监管压力不断加大。
  “为适应反洗钱形势的发展变化,有必要对现行《反洗钱法》进行修订完善。”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党委书记、行长崔瑜对《金融时报》记者说。在本届两会上,她建议对《反洗钱法》作以下修订。
  完善反洗钱部门间分工协调机制;扩大洗钱上游犯罪类型,扩展反洗钱义务主体范围和调查主体范围;修订反恐怖融资等有关规定。
  完善反洗钱义务相关条款。建议在《反洗钱法》中明确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理念,将“客户身份识别”的阐述修改为“客户尽职调查”,对金融机构提出严格的客户尽职调查(含受益所有人识别)要求,完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条款,完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的条款,增加洗钱风险控制措施的条款。
  提高行政处罚的惩戒性。建议《反洗钱法》扩大反洗钱罚款的裁量空间,将“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未按照规定执行定向金融制裁”等行为纳入行政处罚的范围。
  此外,她还建议完善下列条款:明确“受益所有人”定义,对法人和法律安排的受益所有人身份信息提出识别要求;增加客户和有关部门应配合义务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的相关规定;完善保密管理规定,特别是对义务机构的保密要求和受理举报机构处理结果的保密要求;完善依法处理反洗钱举报的相关规定,区分涉嫌洗钱行为和违反反洗钱义务行为的举报处理程序;增加反洗钱队伍建设的规定。

  全国人大代表杨小平:
  修订完善《反洗钱法》迫在眉睫
  本报记者 苏丽霞 冯瑶
  自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反洗钱监管机制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对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当前,我国面临的国内外反洗钱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反洗钱法》的有关规定已难以适应当前形势。“这主要表现在洗钱上游犯罪定义较窄、反洗钱义务主体范围过窄、反洗钱协作机制不顺畅、反恐怖融资的规定不清晰、行政处罚的惩戒性不足五方面。”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党委书记杨小平如此对《金融时报》记者解释现行《反洗钱法》的不足,“修订完善《反洗钱法》已迫在眉睫。”他说。
  杨小平表示,修订完善现行《反洗钱法》可由司法部主办、中国人民银行协办,具体修订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扩大洗钱上游犯罪类型。顺应对洗钱上游犯罪扩大化的国际趋势,不具体指定上游犯罪,使与《刑法》中的广义洗钱犯罪相匹配。
  扩展反洗钱义务主体范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关于特定非金融机构范围的界定,明确特定非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涵盖范围及其应履行的反洗钱义务。
  完善反洗钱部门间的分工协调机制。进一步明确人民银行、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等部门的反洗钱职责和分工。强化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机制,国家设立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负责审议、批准各成员单位反洗钱工作报告、规划等内容,督促落实反洗钱工作任务。
  修订反恐怖融资等相关规定。增加“涉恐名单监测”等内容,明确对涉恐资产采取预防性措施的规定,遏制恐怖主义融资和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融资,增加“涉恐定向金融制裁”“防扩散定向金融制裁”等方面的规定。
  提高行政处罚的惩戒性。扩大反洗钱罚款的裁量空间,调整罚款的幅度。将“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未按照规定执行定向金融制裁”等行为纳入行政处罚范围。

  全国人大代表徐诺金:
  加快修改《反洗钱法》 构筑新时代中国特色的金融法律体系
  本报记者 冯瑶 叶松
  随着国内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和国际反洗钱标准的不断提升,现行《反洗钱法》已不能适应新时期反洗钱监管的需要。为此,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行长徐诺金在今年的两会上提交了《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建议》。
  “反洗钱协作机制存在薄弱环节,在反洗钱监管中,跨部门协作不顺畅,未形成有效合力。”徐诺金向《金融时报》记者介绍。与此同时,《反洗钱法》还存在对部门职责划分不够明晰的问题,调查工作效率难以保证。
  徐诺金表示,修改现行《反洗钱法》要从维护国家安全和金融安全的高度出发,统筹国际国内反洗钱工作局势,突出“风险为本”的工作理念。
  明晰反洗钱定义是“首务”。建议《反洗钱法》应与《刑法》相呼应,不规定上游犯罪,顺应国际标准中对洗钱上游犯罪扩大化的趋势。
  扩大义务机构范围是“核心”。建议我国可以参照FATF的标准,依据机构的业务性质来确定是否应履行反洗钱义务,并明确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履行的反洗钱义务。
  提高惩戒力度,增强“威慑力”。建议提高反洗钱行政处罚的额度,取消上限,并将反洗钱内控制度和系统建设情况、执行定向金融制裁情况等纳入行政处罚范围。
  明确分工,强化协作,部门职责“法律化”。建议在《反洗钱法》中明确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与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反洗钱职责和分工。建议明确反洗钱调查的范围,并将调查主体扩大至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
  建议《反洗钱法》增加“涉恐名单监测”等有关内容,将实践成果进一步制度化、法律化。明确对涉恐资产采取预防性措施的规定,防止恐怖主义融资和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融资。增加“涉恐定向金融制裁”“防扩散定向金融制裁”等方面的规定,确保义务机构遵循与定向金融制裁规定义务有关的法律或者强制性措施的要求。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042

主题

2196

帖子

5249

积分

专家团队

Rank: 10Rank: 10Rank: 10

积分
5249

Tax100人物

 楼主| 2022-2-8 17:15: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 人民银行网站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01日

原文链接:http://www.pbc.gov.cn/tiaofasi/1 ... /4259802/index.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修改工作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金融工作部署,人民银行组织起草了《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pbcamlzd@pbc.gov.cn。邮件标题请注明“反洗钱法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2号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邮编:1008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反洗钱法征求意见”字样。

3.将意见传真至:010-88091714。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6月30日。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的说明.doc


中国人民银行
2021年6月1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遏制洗钱、恐怖主义融资及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金融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遏制相关违法犯罪活动,依照本法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预防和遏制恐怖主义融资活动适用本法;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履行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等反洗钱义务。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配合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为履行反洗钱义务开展的客户尽职调查,配合反洗钱调查;依法履行巨额现金收付申报、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等义务;不得为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

第五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以及反洗钱调查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国家有关机关、部门、机构使用反洗钱信息应当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七条 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采取洗钱风险管理措施等工作,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未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有权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举报;发现洗钱活动,有权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以及公安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

第九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发生的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活动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主权,或者侵犯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扰乱中国金融管理秩序的,可以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并追究责任。


第二章  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十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主管部门制定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监督、检查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履行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范围内,对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参与制定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对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提出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要求,监督、检查所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在市场准入中落实反洗钱审查要求,依法处理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反洗钱监管意见和建议,履行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在审慎监管中发现金融机构违反反洗钱法律规定的,依法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监管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特定非金融机构主管部门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所监督管理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监督、检查所监督管理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依法处理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反洗钱监管意见和建议,履行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巨额现金收付报告的接收、分析,并按照规定向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作结果,履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报送交易报告的机构补充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管理集中统一的国家反洗钱信息数据库,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反洗钱信息安全。

第十五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为履行反洗钱职责,可以从国家有关机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需的信息,国家有关机关、部门、机构应当依法提供。

国家有关机关、部门、机构为履行与洗钱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管理、行政调查、监察调查、司法诉讼等职责,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可以从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获取反洗钱信息。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 海关发现个人出入境携带的现金、无记名支付凭证超过规定金额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前款应当通报的金额标准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海关总署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信息系统报送受益所有人信息。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有关机关、部门、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时可以使用受益所有人信息。使用受益所有人信息应当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八条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发现涉嫌洗钱及相关犯罪的交易活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机关移送;发现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交易活动,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通报;接收部门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九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机关、部门、机构开展国家、行业、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根据风险状况合理配置监管资源,采取适当的风险防控措施。

第二十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为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执行本法及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为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被监管机构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被监管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检查、封存被监管机构的计算机网络与信息系统,调取、保存被监管机构的计算机网络与信息系统中的有关数据、信息。

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的,被监管机构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也可以根据需要,采取非现场检查措施,向被监管机构发出检查通知书,要求被监管机构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数据、信息。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被监管机构实施风险监测、评估等,并就监督管理事项以及被监管机构执行本法及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评价并通报。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约见被监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部门负责人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被监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部门负责人就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可以对监管活动中发现被监管机构存在的风险事件或者突出问题进行监管提示;可以通过走访等方式对被监管机构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和政策指导。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日常监督管理的需要,有权要求被监管机构报送其履行反洗钱职责的情况。被监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各项文件、资料、数据、信息。

第二十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及其境外分支机构应当在集团层面建立统一的反洗钱合规体系,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本法对其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存在严重洗钱、恐怖主义融资风险的国家或地区,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国务院批准,将其列为洗钱高风险国家或地区,并要求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 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可以依法成立和参加有关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有关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应当在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发挥反洗钱协调和自律作用。


第三章  反洗钱义务

第二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评估机构洗钱风险状况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结合实际情况建设反洗钱相关系统。

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根据经营规模和洗钱风险状况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按照要求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

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内部审计或者独立审计等方式,监督检查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十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尽职调查制度。

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尽职调查,了解客户身份、交易背景和风险状况,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防止金融体系被利用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识别并核实客户身份,了解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和交易的目的和性质、资金的来源和用途,识别并采取合理措施核实客户和交易的受益所有人。

在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应当持续关注并审查客户状况及交易情况,了解客户的洗钱风险,并根据风险状况及时采取相适应的尽职调查和风险管理措施。

金融机构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或者怀疑客户涉嫌洗钱或恐怖主义融资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与客户建立人身保险、信托等业务关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的,金融机构还应当对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第二十九条 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评估第三方的风险状况及其履行反洗钱义务的能力,并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第三方具有较高风险情形或者不具备履行反洗钱义务能力的,金融机构不得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的,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尽职调查义务的责任。

第三方应当向委托方提供其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信息,并在客户尽职调查中向委托方提供必要的客户身份信息;金融机构对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或者怀疑客户涉嫌洗钱或恐怖主义融资的,第三方应当配合金融机构开展客户尽职调查。

第三十条 金融机构进行客户尽职调查,可以向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民政、税务、移民管理等部门依法核实客户的身份等有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资料。

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金融机构破产和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客户交易信息以及包含上述信息的电子载体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金融机构办理的单笔交易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的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或者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及时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第三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及时获取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名单,对所有客户及其交易对手开展实时审查,按照要求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金融机构建立客户尽职调查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具体办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和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与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建立和维持业务关系过程中都有配合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开展尽职调查的义务,都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准确、完整填报有关身份信息,如实提供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和资料;根据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与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交易目的和性质、资金来源和用途有关的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配合客户尽职调查的,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有权限制或者拒绝办理业务,并根据情况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等目的,不通过金融机构而是以现金方式收付,且数额巨大超过规定金额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巨额现金收付申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授权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拆分现金交易等方式规避巨额现金收付申报义务。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和使用金融账户和其他具有价值收付功能的金融工具,不得出租、出借、买卖金融账户和其他具有价值收付功能的金融工具,或者进行其他为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对下列名单中列名的对象按照要求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

(一)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认定并由其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名单;

(二)为履行国际义务,由外交部发布的涉及定向金融制裁的名单;

(三)对具有恐怖主义融资风险的个人和实体,或者对具有重大洗钱风险的个人和实体不采取措施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名单。

对本条第一款第一项名单不服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进行权利救济。对本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名单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名单决定的部门提出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诉讼。

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禁止与名单中列名对象、其代理人、其拥有或者控制的实体进行任何交易;对列名对象所拥有或者控制的资金、资产采取冻结或者相应措施以限制被列名对象获得资金、资产。

在执行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时,善意第三人利益应当受到保护;善意第三人可以依据本法或者相关法律进行权利救济。被列名对象为维持生活、医疗等基本开支以及其他必要开支,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豁免申请,经批准后可以使用部分资金或者资产,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反洗钱调查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通过下列方式发现的涉嫌洗钱、恐怖主义融资的可疑交易活动或者违反本法的其他行为,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向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或者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一)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告的;

(二)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经资金监测发现的;

(三)有关机关立案后,依法请求协助调查涉嫌洗钱、恐怖主义融资资金交易信息的;

(四)通过国际合作渠道获得的;

(五)其他有合理理由认为需要调查核查的。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对特定非金融机构进行调查的,必要时,请求有关特定非金融机构主管部门协助调查。

第四十条 开展反洗钱调查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后,发出调查通知书,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如实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四十一条 开展反洗钱调查,可以询问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

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要求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调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第四十二条 调查中需要现场核查的,可以查阅、复制被调查对象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可以录音录像;对可能被转移、隐藏、篡改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调查人员封存文件、资料,应当会同在场的金融机构或特定非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金融机构或特定非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金融机构或特定非金融机构,一份附卷备查。

第四十三条 询问和现场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合法证件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出具的调查通知书。调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调查。

第四十四条 经调查仍不能排除洗钱及相关犯罪嫌疑的,或者经资金监测认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机关移送;接收部门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经调查不能排除洗钱、恐怖主义融资嫌疑,且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进一步转移的,除向有管辖权的机关移送外,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还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

有关机关接到线索后,对已依照前款规定临时冻结的资金,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继续冻结。有关机关认为需要继续冻结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法》等的规定采取冻结措施;认为不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立即通知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通知金融机构解除冻结。

临时冻结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金融机构在按照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四十八小时内,未接到有关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第五章  反洗钱国际合作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组织、协调反洗钱国际合作,代表中国政府参与有关国际组织活动,依法与境外相关机构开展反洗钱合作,交换反洗钱信息。

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

第四十七条 涉及追究洗钱犯罪的司法协助,由有关主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按照对等原则或者经与有关国家协商一致后,有关机关、部门在依法调查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活动过程中,可以要求在中国境内开立代理行账户或者与中国存在其他密切金融联系的境外金融机构予以配合。   

第四十九条 外国当局未按照对等原则,也未与中国协商一致,直接要求中国境内金融机构提交中国境内信息或者扣押、冻结、划转中国境内财产的,或者基于不当域外适用法律要求中国境内金融机构作出其他行动的,金融机构不得服从。如果金融机构认为有必要服从的,应当及时提请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告知外国当局与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协商。

外国当局基于合理监管的需要,要求中国境内金融机构提交概要性合规信息、经营信息或者提出其他合理要求的,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可以按照要求采取适当行动,但应当事先向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对于可能影响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或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益的,应当事先获得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家对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进行检查、调查或者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

(二)泄露因反洗钱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   私的;

(三)违反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根据经营规模、潜在危害等情况,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根据情形在职责范围内或者通报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限制或禁止其开展相关业务:

(一)未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

(二)未有效实施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

(三)未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的;

(四)未根据经营规模和洗钱风险状况配备相应人力资源的;

(五)未评估风险状况并制定相适应的风险管理措施的;

(六)反洗钱相关系统存在机制性缺陷的;

(七)未有效开展内部审计或者独立审计,监督检查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的;

(八)未有效开展反洗钱培训的;

(九)其他反洗钱内部控制机制不健全的情形。

第五十二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未按照规定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的;

(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告大额交易的;

(四)未按照规定报告可疑交易的。

第五十三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按次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按次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高风险情形采取相应风险管理措施的;

(三)未按照规定执行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的;

(四)违反保密规定,查询、泄露有关信息的;

(五)拒绝、阻碍反洗钱监管、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第五十四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法规定,致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过本机构得以掩饰、隐瞒的,或者致使恐怖主义融资后果发生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按照孰高原则,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或者掩饰、隐瞒金额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或者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五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根据情形对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负有直接责任的其他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视情况采取或者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对有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金融机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负有直接责任的其他人员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视情况采取或者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第五十六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未经报告或者报批擅自采取行动的,由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另处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负有直接责任的其他人员,可以由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单处或并处警告、二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境外金融机构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有关机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的,有关机关、部门可以请求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五项、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追究责任,或者根据情形将其列入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名单。

第五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要求金融机构在一定时期内限制向其提供的金融业务种类、交易方式及交易金额;情节严重的,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义务的;

(二)对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的反洗钱调查不予配合的;

(三)未按照规定履行巨额现金收付申报义务的;

(四)出租、出借、买卖金融账户和其他具有价值收付功能的金融工具或者其他为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的。

第五十八条 特定非金融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按照本法对金融机构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罚,其中,罚款幅度按照规定金额的百分之二十执行。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从事金融业务的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以及非银行支付机构、从事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和其他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第六十一条 本法所称特定非金融机构,是指:

(一)提供房屋销售、经纪服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房地产中介机构;

(二)接受委托为客户代管资产或者账户、为企业筹措资金以及代理买卖经营性实体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从事贵金属现货交易的贵金属交易场所、贵金属交易商;

(四)其他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洗钱风险状况确定的需要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

上述特定非金融机构仅在从事法律明确规定的特定业务时应当参照金融机构相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根据风险状况采取相应的反洗钱措施。

针对不同特定非金融机构的监管分工,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特定非金融机构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第六十二条 本法所称受益所有人,是指最终拥有或实际控制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或者享有市场主体最终收益的自然人。

第六十三条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修改工作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金融工作部署,人民银行组织起草了《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一、《反洗钱法》修订的必要性

(一)修订《反洗钱法》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随着反洗钱工作形势不断变化,反洗钱监管从规则为本过渡到风险为本,反洗钱的义务内容已经由反洗钱扩展到反恐怖主义融资、防扩散融资。而现行《反洗钱法》相关规定存在的空白和不足,包括洗钱上游犯罪类型范围狭窄、监管处罚规定粗略、缺乏对单位和个人的反洗钱要求、受益所有人制度空白、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制度不完善等,制约了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修订《反洗钱法》是防控金融风险的必然要求。各种金融乱象是金融风险发生的重要诱因,只有抓住资金流向才能抓住金融乱象的根本,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新时代的反洗钱工作需要围绕追踪资金向纵深发展,通过构建金融系统预防体系、完善洗钱风险管控制度等,有效追踪资金,防控金融风险。《反洗钱法》是我国反洗钱工作的基础性法律,要在反洗钱领域深入构建金融风险防控体系,需要修订《反洗钱法》。

(三)修订《反洗钱法》是扩大金融业双向开放、深度参与全球治理的必然要求。目前,国际社会已经建立一套完整的反洗钱标准,涉及领域不断扩展,涉及内容更加复杂,反洗钱标准也成为经济金融领域的重要国际规则。完善我国反洗钱工作制度,有助于推进我国金融业双向开放、深度参与全球治理。


二、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明确反洗钱的概念和任务。明确反洗钱不仅包括预防洗钱犯罪,还包括遏制洗钱相关违法活动。

(二)强调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监管。明确洗钱风险评估职责;强调须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据行业洗钱风险状况采取相应的反洗钱措施;强调义务机构风险为本反洗钱要求;要求金融机构基于洗钱风险状况建立风险管理措施,基于风险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

(三)完善反洗钱义务主体范围和配合反洗钱工作的要求。明确特定非金融机构在从事特定业务时,应当参照金融机构的相关要求履行反洗钱义务;明确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客户尽职调查和反洗钱调查、依法履行巨额现金收付申报等反洗钱要求;增加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要求。

(四)完善反洗钱调查相关规定。扩大调查主体和范围,将反洗钱调查主体扩展至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一级派出机构,将特定非金融机构等纳入调查范围。

(五)增强反洗钱行政处罚惩戒性。调整法律责任中关于违法行为的罚款幅度,提高违法责任与处罚的匹配程度;将“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和“未按照规定执行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等违法行为纳入处罚范围;完善反洗钱处罚类型,增加警告处罚;增加对其他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六)其他修改内容。给出“受益所有人”定义,提出受益所有人身份信息识别要求;明确“预防和遏制恐怖主义融资活动适用本法”;完善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客户尽职调查等义务要求;根据当前机构类型完善金融机构定义;进一步完善部门间信息共享相关规定。

附件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的说明.doc

14.5 KB, 下载次数: 41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doc

48.5 KB, 下载次数: 31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042

主题

2196

帖子

5249

积分

专家团队

Rank: 10Rank: 10Rank: 10

积分
5249

Tax100人物

 楼主| 2022-2-9 15:46: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存取现金5万元以上需要登记,什么信号?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布时间:2022年2月9日

原文链接:http://www.news.cn/fortune/2022-02/09/c_1128345290.htm


3月起,现金存取将迎来新规。


  自2022年3月1日起,央行等三部门发布的《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识别并核实客户身份,了解并登记资金的来源或者用途。

  随后,“个人存取现金超5万元需登记资金来源”登上微博热搜,引发关注。

1.jpg
人民币资料图。张云 摄

  为什么要出台这样的办法?

  一言以蔽之,是为了反洗钱。

  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提问时指出,近年来,随着金融产品和业务模式发生变化,金融行业反洗钱工作出现一些新挑战,为提升我国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防范能力,需要通过制定《办法》进一步完善反洗钱监管制度,加强反洗钱监管。

  中新财经记者注意到,在《办法》出台的同一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等11部门宣布,于2022年1月至2024年12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坚决遏制洗钱及相关犯罪的蔓延势头。

  此前,央行自2020年7月1日起在河北省、10月1日起在浙江省和深圳市试点开展大额现金管理工作。河北个人存取款10万元以上,深圳个人存取款20万元以上,浙江个人存取款30万元以上要登记。试点期限为2年。

  毫无疑问,反洗钱力度在升级。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向中新财经表示,现金具有匿名、不可追踪等特点,大额现金往往被利用来进行洗钱、逃漏税等不法行为,危害国家经济金融秩序。尤其是在如今非现金支付方式十分便捷的环境下,现金使用占比不断下降,普通储户大额现金使用已经比较少见。

  董希淼称,所以,三部门出台新规,参照国际通行标准进一步补充完善客户尽职调查的相关要求,有助于完善反洗钱监管制度,打击非法的现金使用需求,提高反洗钱工作水平,减少洗钱等犯罪行为,维护金融安全。

2.jpg
资料图:银行点钞员在工作。艾庆龙 摄

  这样一来,是否会给普通储户存取款带来不便?

  董希淼认为,新办法对于普通客户来说影响不大,首先,个人存取5万元现金的情况真的不多了,移动支付及试点中的数字人民币等多元化的非现金支付方式,已经可以满足人们日常的生活所需,不必非要使用现金。其次,就算是需要存取5万元以上现金,目前只是要多填写一份大额现金业务表,取款要勾选用途,存款要勾选来源,未要求出具证明材料,对存取款便利程度影响很小。

  “光明正大,行得正、走得直就不怕规定,只要填写清楚就行。”“不做亏心事又有什么好担心的,理解银行的良苦用心。”“防止不法分子洗钱,支持这个决定。”很多网友对于新规也表示了支持。

  另外,还有一则有关现金存取的消息引发关注,有两家民营银行宣布将停办现金业务。

3.jpg

  其中,辽宁振兴银行发布停办柜面和ATM现金业务的公告,经主管人民银行批复,从2022年3月1日起,停办柜面现金存取款、零钱兑换、残损币兑换、ATM存取款等现金业务。北京中关村银行发布关于停办现金收付业务的公告,经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备,将于2022年4月1日起停办现金收付业务。

4.jpg

  记者注意到,北京中关村银行和辽宁振兴银行均为民营银行,都是在2017年成立的。之所以停办现金业务,两家银行均提到了一个原因:不断加大线上业务发展力度,集中资源提升电子银行的服务能力。

  在董希淼看来,目前我国有19家民营银行,民营银行“一行一点”,线下网点较少,现金业务占比本来就很少,但是现金业务投入成本比较高,这些银行停止现金业务,基本不影响对客户的服务,更重要的是能降低经营成本。

  “对整个银行业来说,是不会大规模地停止现金使用的,因此,大家也不必过度解读。”董希淼称。(记者 李金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