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计税相关知识
1.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流通转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纳税环节确定在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环节上,从商品生产到消费流转过程中只要发生增值税、消费税的当中一种税的纳税行为,就要以这种税为依据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公式:应纳税额=(增值税+消费税)*适用税率
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分别规定为:市区7%,县城和镇5%,乡村1%。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1%。
2.税率: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3.税额的计算:
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比较简单,计税方法基本上与“二税”一致,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适用税率 根据财税〔2005〕25号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就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005年1月1日前,已按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再退还,未征的不再补征。 所以公式中的增值税部分还应加上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产生的免抵税额;如果当期有免抵税额,一般在生产企业免抵退汇总表中会有体现。 实行免抵退的生产企业的城建税计算公式应为: 应纳税额=(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免抵税额+消费税)*适用税率
例子:
例题1:位于市区的某企业2015年3月份共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562万元,其中关税102万元,进口环节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260万元,那么该企业3月份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为多少
答:(562-102-260)×7%=14万元
例题2:某县城一家服装缝纫部经营范围为服装制作(小规模纳税人)兼营个人形象设计咨询,1月缝纫业务共收取现金25750元、咨询收入4000元,那么该缝纫部1月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为多少?
答: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为3%;小规模纳税人的营业收入是含税的,需要换算为不含税的收入再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所以城建税为5%,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5750÷(1+3%)×3%+4000×5%×5%=46.5元
例题3:某企业地处市区,2012年5月被税务机关查补增值税45000元、消费税25000元、所得税30000元;还被加收滞纳金2000元、被处罚款50000元。该企业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多少?
答:(45000+25000)×(7%+3%)=7000元
例题4:某市区的商贸企业进口一批A应税消费品,成交价格10万美元,汇率8元,假定关税税率20%,消费税税率20%,增值税税率17%(已取得完税凭证)。该批消费品当期全部售出,售价1500万元;另外出口商品一批,出口销售额1000万元(该批商品为本月购进,买价900万元),则该项业务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上价格均不含增值税)多少?
答:[1500×17%-50万美元×8×(1+20%)/(1-20%)×17%+(1000-900)×17%]×7%=(255-102+17)×7%=170×7%=11.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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