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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税法专题】 地方税收规模较大的税种——城市维护建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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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8 11:53: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  含义、特征和特点:

1.含义:

      城市维护建设税,又称城建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依法计征的一种税。

2.特点:

(1)税款专款专用,具有受益税性质

      按照财政的一般性要求,税收及其他政府收入应当纳入国家预算,根据需要统一安排其用途,并不规定各个税种收入的具体使用范围和方向,否则也就无所谓国家预算。但是作为例外,也有个别税种事先明确规定使用范围与方向,税款的缴纳与受益更直接地联系起来,我们通常称其为受益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专款专用,用来保证城市的公共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就是一种具有受益税性质的税种。

(2)属于一种附加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其他税种不同,没有独立的征税对象或税基,而是以增值税、消费税“二税”实际缴纳的税额之和为计税依据,随“二税”同时附征,本质上属于一种附加税。

(3)根据城建规模设计税率

       一般来说,城镇规模越大,所需要的建设与维护资金越多。与此相适应,城市维护建设税规定,纳税人所在地为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或建制镇的,税率为1%。这种根据城镇规模不同。差别设置税率的办法,较好地照顾了城市建设的不同需要。

(4)征收范围较广

      鉴于增值税、消费税在我国现行税制中属于主体税种,而城市维护建设税又是其附加税,原则上讲,只要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中任一税种的纳税人都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这也就等于说,除了减免税等特殊情况以外,任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单位和个人都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这个征税范围当然是比较广的。

3.特征:

(1)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同时缴纳。

(2)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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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12-28 13:51:25 | 显示全部楼层
二、  纳税需要注意的重点

1.义务人:

       承担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原规定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1994年税制改革后,改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进口货物者)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2.征税范围: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及税法规定征税的其他地区。城市、县城、建制镇的范围应根据行政区划作为划分标准,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各行政区域的管辖范围。

3.征收方式:

(1)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按照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与“二税”同时缴纳,自然其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也与“二税”相同。比如,某施工企业所在地在A市,而本期它在B市承包工程,按规定应当就其工程结算收入在B市缴纳增值税,相应地,也应当在B市缴纳与增值税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2)预缴税款

对于按规定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一期缴纳“二税”的纳税人,应在按规定预缴“二税”的同时,预缴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3)纳税申报

企业应当于月度终了后在进行“二税”申报的同时,进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申报。

(4)税款缴纳

对于以一个月为一期缴纳“二税”的施工企业,应当在缴纳当月全部“二税”税额时,同时按照纳税申报表确定的应纳税额全额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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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12-28 14:01:54 | 显示全部楼层
Cassie7 发表于 2020-12-28 13:51
二、  纳税需要注意的重点1.义务人:承担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原规定缴纳产品税、增值税、 ...

三、  计税相关知识

1.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流通转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纳税环节确定在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环节上,从商品生产到消费流转过程中只要发生增值税、消费税的当中一种税的纳税行为,就要以这种税为依据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公式:应纳税额=(增值税+消费税)*适用税率

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分别规定为:市区7%,县城和镇5%,乡村1%。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1%。

2.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3.税额的计算:

       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比较简单,计税方法基本上与“二税”一致,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适用税率
       根据财税〔2005〕25号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就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005年1月1日前,已按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再退还,未征的不再补征。
       所以公式中的增值税部分还应加上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产生的免抵税额;如果当期有免抵税额,一般在生产企业免抵退汇总表中会有体现。
       实行免抵退的生产企业的城建税计算公式应为:
应纳税额=(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免抵税额+消费税)*适用税率


例子:

例题1:位于市区的某企业2015年3月份共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562万元,其中关税102万元,进口环节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260万元,那么该企业3月份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为多少

答:(562-102-260)×7%=14万元

例题2:某县城一家服装缝纫部经营范围为服装制作(小规模纳税人)兼营个人形象设计咨询,1月缝纫业务共收取现金25750元、咨询收入4000元,那么该缝纫部1月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为多少?

答: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为3%;小规模纳税人的营业收入是含税的,需要换算为不含税的收入再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所以城建税为5%,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5750÷(1+3%)×3%+4000×5%×5%=46.5元

例题3:某企业地处市区,2012年5月被税务机关查补增值税45000元、消费税25000元、所得税30000元;还被加收滞纳金2000元、被处罚款50000元。该企业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多少?

答:(45000+25000)×(7%+3%)=7000元

例题4:某市区的商贸企业进口一批A应税消费品,成交价格10万美元,汇率8元,假定关税税率20%,消费税税率20%,增值税税率17%(已取得完税凭证)。该批消费品当期全部售出,售价1500万元;另外出口商品一批,出口销售额1000万元(该批商品为本月购进,买价900万元),则该项业务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上价格均不含增值税)多少?

答:[1500×17%-50万美元×8×(1+20%)/(1-20%)×17%+(1000-900)×17%]×7%=(255-102+17)×7%=170×7%=11.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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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12-28 14:14:22 | 显示全部楼层
Cassie7 发表于 2020-12-28 14:01
三、  计税相关知识1.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流通转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 ...

四、  一些特殊规定

1.征免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免规定:
1、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2、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3、对“二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二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律不予退(返)还。

2.税额减免:

       城市维护建设税由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并随同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购,因此减免增值税、消费税也就意味着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所以城市维护建设税一般不能单独减免。但是如果纳税人确有困难需要单独减免的,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酌情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照顾。

       减少或免除城市维护建设税税负的优待规定。城建税以“二税”的实缴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一般不规定减免税,但对下列情况可免征城建税:
(1)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流转税,免征城建税;
(2)从1994年起,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建税;
(3)2010年12月1日前,对中外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暂不征收城建税。2010年12月1日以后,根据2010年10月18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需特别注意:

①  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纳的城建税;
②  “二税”先征后、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不退还城建税。

3.违章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广东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纳税人必须在税务机关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期限内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如果纳税人违反了增值税、消费税、二税条例的有关规定,税务部门对其追收应纳税款,加收滞纳金、罚款时,亦应追征其应纳的城建税,并相应加收滞纳金或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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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12-28 14:18:20 | 显示全部楼层
Cassie7 发表于 2020-12-28 14:14
四、  一些特殊规定1.征免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免规定:1、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 ...

五、  相关法律支持

1.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国发〔1985〕19号》文件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2.2019年1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草案)》通过。

3.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对于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历年法规条例的汇总,可以点击→(跳转)←查询到城市维护建设税相关的政策汇总
P.S.点击“跳转”即可进行页面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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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12-28 14:20:43 | 显示全部楼层
Cassie7 发表于 2020-12-28 14:18
五、  相关法律支持1.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国发〔1985〕19号》文件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 ...

六、相关问题

1. 增值税免税下,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会计如何处理?
答:分两类情形,第一类,企业未超过小微企业增值税免税额(月3万),由于增值税此时免税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所以免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同样计入营业外收入。
第二类,企业免增值税(如合作社销售农产品),此时因增值税不需要会计处理,所以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同样不需要会计处理。

2. 出口退税企业怎样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费?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第一条规定,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 对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预缴增值税是否预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及《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规定,由于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所以对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预缴增值税不需要预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4.凡由中央主管部门集中缴纳产品税、增值税的单位,如铁路运输、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等五个银行总行和保险总公司等单位,在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作为中央预算收入。

5.石油部、电力部、石化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直属企业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按财政部财预字第197号文件规定,70%作为中央预算收入入库,30%作为地方预算收入入库。这些单位按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不按比例上缴中央,一律留给地方,作为地方预算固定收入。

6.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7.国营和集体批发企业以及其他批发单位,在批发环节代扣代缴零售环节或临时经营的增值税时,不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而由纳税单位或个人回到其所在地申报纳税。

8.根据中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国务院发布试行的税收条例草案,不适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因此,对中外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9.纳税单位或个人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一律按其纳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县政府设在城市市区,其在市区办的企业,按市区的规定税率计算纳税。

10.纳税人在被查补增值税、消费税和被处以罚款时,依照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应同时对其偷漏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进行补税和罚款。

11.个体商贩及个人在集市上出售商品,对其征收临时经营营业税或产品税,是否同时按其实缴税额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2.纳税人所在地为工矿区的,依照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应根据行政区划分别按照7%、5%、1%的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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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详细  发表于 2020-12-29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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