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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红星] 【2019年08月07日】“走出去”企业如何应对东道国的税收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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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税海之星
标题: “走出去”企业如何应对东道国的税收争议?
作者:
发布时间: 2019-08-07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g2MjEwNDM4OA==&mid=2247483892&idx=1&sn=e1bb33d98d2ca5ea4c958909ad79baa8&chksm=ce0dbfdff97a36c9b4ec77da3cf66de4826d11437fb895e28937acd40dc277b852da2d34263b#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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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走出去”企业与东道国当地税务征管部门不可避免的会产生种种争议。一如,对地税务机关有明显不公的稽查或检查结果不认可。再如,对原有税收优惠规定或免税批复,基层税务征管部门不予认可和落实,业主又不予补偿,不知从哪头开始抗辩?三如,当地税局对常设机构认定及其利润归属判断,对转让定价纳税调整,如何从协定角度维权?针对上述种种税收争议,如何有效的解决?

在以往的境外实践中,有的中资企业有畏难情绪,不愿意与业主把关系搞僵,怕影响后期的合作,更怕直接与税局对抗,会招致随后的税务检查和报复,中资企业往往息事宁人,自认损失。在一些税制不完善,执法存在寻租腐败的国家,很多的中资企业是希望通过外部公关解决,即通过当地代理,政府部门高层的亲属和中间人来疏通和解。但是用这种公关方式来解决,往往不能根本上解决税收纠纷或争议,中资企业不仅最终要承担部分税款,更重要的是,这种人为关系的税收豁免,往往没有法律形式上的保障,更有甚者,会产生与当地政府官员行贿受贿的法律责任及社会舆论的风险。若是涉及的税收金额巨大,还会直接影响中资项目的盈亏和在东道国后续的正常经营。

笔者在此建议:中资企业应该更多的采用正规和合法解决的途径来解决,即采用诉讼(复议)和外交途径。

采用诉讼途径,就是企业直接到当地法院告税务机关,去打官司。当然也有一部分国家有税收行政复议选择,但是大部分“走出去”的国家,其执法和司法部分是相对分离和独立的,也就是说,企业有税务争议,需要直接去法院诉讼,当地税局是不能直接受理和裁决税务争议案件的,而且东道国财政部(税务局)以及业主,对当地法院有影响,但是比较有限。虽然在当地打官司,费时耗力,花费很大,但是中资企业也要克服畏难情结,从长计议,采用诉讼途径;即考虑聘请当地最好的律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要请最好的专业人员代表中资企业到法庭来进行抗辩和申诉。一般来说,这种诉讼不会很快结案,但是对当地财税部门仍然有一定的压力和影响。客观上会逼迫当地相关财税部门(及业主)之间尽快协调,解决争议,促使结案。在多数情况下,只有在诉讼的高压下,才有利于促成的庭外尽快和解,而且随后的补充协议或解决方案往往对中资企业的今后税收遵从更有法律保障。在此,笔者要提示的是,在境外向税务机关提起诉讼,一般是委托当地有名的律师实务所具体来办理,律师他们对法院要求的诉讼程序和提交的关键证据形式非常专业和有经验,但是他们往往对具体案件的商务运作,财税数据不懂行,不专长。因此,企业的财税人员,商务人员要积极,主动的与委托律师配合,给他们讲解相关案情背景,提供相关关键的财税数据和资料。有的复杂案件,还需要同时聘请当地的四大或专业比较强的当地会计事务所的协助,由他们来提供相应的税法法规的分析和解释,由他们将相关的财税数据,报表,报告进行整理和做专业的分析。只有这样的配合和组合才能节省时间和费用,提高效率,才能更好的应对税收争议案件。
  
中资企业还可同时采用外交途径:一是求助东道国当地中国的大使馆和经商处。中国大使和商务参赞他们对东道国的政治经济情况都非常的了解,特别是他们会从东道国财税改革的大势,会从中国与东道国的两国关系及周边地缘关系的高度,准确把握和判断解决税务纠纷的大方向和进展趋势。他们都会积极维护中国企业在东道国的正当税收权益。另外,大使馆,经商处有对等的官方渠道与东道国的财政部(包括税务局)沟通。由他们的出面对相关政府部门还是有一定的影响力的。值得特别提示的是:自2016年国家税务总局就开始在国外派驻税务官员,特别是对“走出去”重点国家和国际组织派驻税务官员。外派税务官专门承担开展国际税收协作、涉税争端解决、涉税信息收集等任务。中国国家税总已经向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德国、俄罗斯、印度、南非、埃塞俄比亚等国派驻了税务官员,这些外派税务官对东道国税制和实操会有更加专业的判断和把握,而且他们直接对口的东道国官方机构就是当地财务部和税务局。笔者建议;“走出去”企业遇到税务争议,要主动拜访和求助中国外派税务官,向他们求助相关解决税收争议的税理和依据。二是求助我国税务总局,我国已经与100多个国家签有双边税协定,依照双边税收协定的约定,“走出去”中资企业面临东道国相关税收争议时,可以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向中国所辖的省级税局提起申请,求助解决。同时,按照税收协定,中国税务主管当局也有义务开展相互协商,我国也规定了对外开展相互协商的具体程序《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在该实施办法中规定中国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一)对居民身份的认定存有异议,特别是相关税收协定规定双重居民身份情况下需要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进行最终确认的;
(二)对常设机构的判定,或者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和费用扣除存有异议的;
(三)对各项所得或财产的征免税或适用税率存有异议的;
(四)违反税收协定非歧视待遇(无差别待遇)条款的规定,可能或已经形成税收歧视的;
(五)对税收协定其他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出现争议而不能自行解决的;
(六)其他可能或已经形成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重复征税的。

另外,国家税总公告2017年第6号《特别纳税调整及相关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可为企业避免或者消除由特别纳税调整事项引起的国际重复征税。国家税总也可以依照协定与东道国税务主管就转让定价纳税调整事项开展协商谈判。

总之,只要中资“走出去”企业有合理的需求,国家税务总局愿意积极帮助中资企业解决在东道国相关税务争议问题。国家税总可以代表中资企业与东道国的财政部(及税务局)通过谈判协商,帮助解决税收争议,维护中资企业的合法税收权益。如中国税总与巴基斯坦财税部门还专门约定了定期会晤,磋商解决中资企业税务问题的联系沟通机制。这些年来,国家税总也已经有了几十例双边磋商解决的成功案例,特别是在转让定价案件中,成功的比例很高。

作者梁红星系“一带一路”资深国际税收实务专家,曾先后在新疆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税务局涉外分局、财政部税政司国际处、德勤、惠普、卡夫,华为和葛洲坝国际从事涉外税务工作,具有10多年在海外实践工作和全球税务管理的经验。现任中国国际商会“一带一路”工作组副组长,《中国税务报》大企业&国际版特聘撰稿人。北京税海之星税务咨询有限公司创始人,越南胡志明市财税咨询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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