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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和调整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相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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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
文件编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文件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和调整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相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修订)
发文日期: 2017-04-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和调整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相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修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和调整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相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修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全文有效
  2017.4.18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扩大和调整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扩大核定扣除试点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年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年糕,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通知》)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四条中“投入产出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应税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二、调整核定扣除方法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除《通知》已确定扣除标准的杀菌乳、灭菌乳以外的其他乳制品,均按照“投入产出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使用“成本法”。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上述产品,按照主产品当期销售情况,计算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相关扣除标准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及测算结果,确定试点纳税人生产销售年糕的扣除标准,并对已纳入试点的纳税人生产销售乳制品、大米的扣除标准进行调整。经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现公布《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农产品单耗数量)》(附件1)。
   四、关于期初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问题
   试点纳税人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试点执行后6个月内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需填写《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进项税额转出备案表》(附件2),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当期应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7栏“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的“税额”栏。
   上述试点纳税人若在分期转出期间申请注销,须在注销前将期初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形成的应纳税款全额缴纳入库。
   五、其他事项
   试点纳税人如因生产经营方式变化等情况,不再适用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应于变化当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清算调整。
   本公告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皖国税发〔2012〕116号)第一条“上述产品以外的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和植物油,暂采用成本法”同时废止。
   本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
   1.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农产品单耗数量)
   2.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进项税额转出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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