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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社会的发展对于生产要素的构成有了全新的诠释,在经济数字化及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数据成为重要生产要素,为市场主体带来了新的盈利空间及价值源泉。经济数字化对于促进商业模式的改变、技术的创新、管理效率的提高以及服务便利性的改善均发挥积极的作用,也为世界经济的可持续性增长及人民福祉的增进提供了保障。同时,经济数字化的深刻影响及快速变革对包括税收管理在内的许多政府治理领域带来全新的挑战。
国际领域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规则的发展
从国际领域去看,自2015年经济合作组织(OECD)颁布《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计划(BEPS)》以来,便开启了应对数字经济挑战的相关国际税收规则的研究,以增强国际税收规则的确定性及防止产生不协调的单边税收措施。2018年,包容性增长框架所发布的中期计划进一步明确了全球需要达成共识以应对数字经济的挑战。在此基础上,近年来,多国政府及国际组织致力于在2020年前提出基于共识的应对数字经济的国际税收解决方案。
2020 年,世界经济的不确定性增强。一方面由于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世界经济受到了较大的冲击,经济衰退的迹象显现;另一方面,由于各国政府增加了医疗保险支出,并为企业和劳动者提供了大量的财政支持,以缓解此次危机带来的经济冲击,许多国家财政的可持续性问题更趋突出。为了解决当前的经济困难及走出低谷,世界各国均在数字经济上需求突破及谋求新的增长空间。
同时,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跨国企业显示出多元化经营及跨区域经营的特点,更多的数字经济类型的大企业展现出更为强劲的经济增长实力,而这些企业的利润构成中超额利润的回报主要来源于无形资产的价值创造以及经济数字化业务带来的机遇。社会要求政府确保大型、国际化经营、盈利的企业按照新的国际税收规则在恰当的地方支付其应纳的税额,同时,企业也亟待增强税收的确定性,以帮助经济复苏。
为了保障这些数字类型的企业为全球经济增长带来持续贡献,同时又解决世界各国在征税权的公平问题,在此背景下,经合组织/二十国集团BEPS包容性框架成员国在达成共识方面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近日,OECD在前期的研究成果基础上发布了最新的双支柱蓝本,旨在解决应对经济数字化的国际税收分配与协调问题,该报告反映了对双支柱的若干关键政策特点、原则和参数的一致意见,并确定了仍有待弥合意见分歧的其余政治和技术问题以及下一步措施。
双支柱蓝本适用的经济数字化企业范围很广,包括在线广告服务、用户数据的销售、在线搜索引擎、社交媒体平台、在线中介平台、数字内容服务、在线游戏、标准化的在线教学服务以及云计算服务等。而对于经济数字征税的国际税收规则,蓝本分为两部分,支柱一旨在通过改变利润分配规则和联结度规则,使所得税制度适应新的商业模式。在此背景下,它扩大了市场管辖区的征税权利,对一些商业模式而言,市场管辖区即用户所在辖区,其中企业通过在该辖区内或远程针对该辖区的活动,显著和持续地参与该辖区的经济活动。它还旨在通过引入创新的争议预防和解决机制以大幅提高税收确定性。支柱一寻求平衡包容性框架成员的不同目标,并最终取消相关的单边措施。
支柱一的关键要素可分为三个部分:市场管辖区对以跨国企业集团计算的一部分剩余利润(金额A)的新征税权利;根据独立交易原则(金额B)实际在市场管辖区进行的基线营销和分销活动的固定回报;通过有效的争议预防和纠纷解决机制提高税收确定性的程序。
支柱二通过最低税的设置,对于解决剩余BEPS的系统性解决方案提供了坚实基础,制定规则使没有行使其主要征税权或者有效税款处于较低水平的税收管辖区拥有“税款返回” 的权利。这些规则将确保所有大型国际运营企业至少缴纳最低水平的税款,虽然税收管辖区可以自由决定自己的税收制度,但也要考虑其他税收管辖区是否有权适用支柱二,即以低于核定的最低税率对收入课税。双支柱的蓝本为今后达成协议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我国应对经济数字化的税收管理创新
经济数字化的发展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同样产生深远的影响。由于我国具有庞大的消费市场,电子商务蓬勃发展,消费者越来越趋向于接受在线消费这种便利性的消费形式。尤其受2020年的疫情影响,基于安全性及便利性的考虑,在线交易已然成为消费者所选择的主流消费模式,覆盖到生活服务中的各个方面。同时,新兴行业中各种在线服务类的商业模式在创新的发展过程中受到更多消费者的青睐,我国既是数字经济的消费大国,也具有数字经济生产大国的潜力。
基于这一背景,我国的税收管理不断创新,通过建设现代化的征管系统去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的范围,以实现用便利化的纳税服务去适应纳税人在线服务的行为习惯。未来,假设消费数字化的产品,用数字货币进行支付,那么征税自然也需要通过便利性的在线缴纳才能适应经济数字化的发展。根据国税总局的改革部署,“十三五” 时期,金税三期工程实现了在全国上线、平稳运行,随后大力推进信息系统整合优化和升级,建设全国规范统一的电子税务局,做到线上线下融合、前台后台贯通,使办税缴费更方便快捷。同时,发票电子化改革稳妥推进,2019年实现增值税普通发票电子化,2020年年底前将基本实现全国所有新办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经过近年来的改革,我国的税收管理基本上实现了企业及个人交易事项纳税及申报的在线便利性。
然而,数字经济的巨大增长潜力来源于大型的数字服务类型的企业,对于他们的税源管理将成为未来关注的重点。一方面,需要考虑到数字类型的新兴行业对于我国的科技创新、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高质量发展的潜在贡献,应该予以合理的税负空间,避免产生抑制效应,更多地激发他们的创新潜力及增长潜力,以带动经济的增长,同时数字类型的企业也是我国解决年轻人就业以及畅通供应链,为中小企业提供市场机会的重要平台。
另一方面,应该关注到国际利润分配征税规则变化将会影响到我国的所得税改革以及与国际协调的问题。长期以来,传统所得税制度主要基于属人及属地原则进行征税,如果合并全球利润并进行以市场管辖权为基础通过既定的公式法进行超额利润的分配,从而重新分配税基及其在各国的税收收入归属,则必然会影响到这些大型的数字服务类型的企业的战略选择、全球税收负担以及税收归属。因此,需要基于保障我国的税收权益、维护我国企业利益,并协调国际税收规则的角度去跟进我国数字类型企业的税收管理。
需要考虑到数字类型的新兴行业对于我国的科技创新、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高质量发展的潜在贡献,应该予以合理的税负空间,避免产生抑制效应,更多地激发他们的创新潜力及增长潜力, 以带动经济的增长。
总而言之,经济的发展至当前时点已无法回避数字经济时代的来临,因此,税收管理无论从国际领域还是国内范围均应该适应这种变化并寻求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最优税制及国际规则。
原载于《第一财经日报》2020年10月29日A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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