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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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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文件名: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4-05-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公告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公告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全文有效
  2014年5月14日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6月1日起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电信业应税服务范围及税率
  电信业,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
  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电信服务,税率为3%。
  二、试点时间
  自2014年6月1日起。
  三、关于税务登记
  2014年6月1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电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原在地税机关缴纳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近期主管国税机关将为其办理税务登记、发票票种核定、一般纳税人认定等手续,请试点纳税人予以配合。
  四、关于发票管理
  自2014年6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应开具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发票。2014年5月31日前试点纳税人已领用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可在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共同确定的过渡期内继续使用,具体事项另行公告。
  五、关于申报缴税
  试点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的,应自试点之日起,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六、关于咨询渠道
  需要了解营改增政策规定和涉税事项的试点纳税人,可直接向主管国税机关咨询,也可拨打山西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或登录山西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sx-n-tax.gov.cn)“营改增”专题查询。
  欢迎广大纳税人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建议,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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