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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7〕7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溪洛渡大坝工程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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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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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unan.chinatax.gov.cn/hn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02722781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7〕770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7〕7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溪洛渡大坝工程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7-07-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溪洛渡大坝工程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770号

失效时间:2009年01月01日
失效原因: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请求明确溪洛渡大坝工程营业税纳税地点的请示》(湘地税发〔2007〕5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承建的溪洛渡大坝工程位于四川省凉山州和云南省昭通市境内,属于跨省工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规定,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承建该工程应纳的营业税应向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地方税务局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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