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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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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5-23 19:07:58 | 显示全部楼层
专访朱青教授:以规范精准的税收优惠政策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

来源:中国税务杂志社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JrPRh9WoMOknMUdC9jDR3g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支持机制。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在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推动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出积极作用。对税收优惠政策予以规范,既是保障税收收入职能的客观需要,也是确保税制统一、税负公平的内在要求。

怎样理解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意义?应重点从哪些方面发力进一步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如何让税收优惠政策更加精准发挥作用?围绕这些问题,《中国税务》专访了中国人民大学财税研究所首席教授朱青。


1、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中国税务》: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均对规范税收优惠政策提出要求,这是基于怎样的现实背景?
朱青:党中央作出“规范税收优惠政策”这一重要战略部署主要目的是叫停和禁止各地利用违法或违规的税收优惠来招商引资。这点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决定》中有明确表述,即“规范地方招商引资法规制度,严禁违法违规给予政策优惠行为”。税收优惠是政府手中重要的政策工具,但政府出台税收优惠措施必须符合法律程序。我国立法法第十一条规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第八十二条也规定,地方不能对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目前一些地方利用所谓“税收返还”招商引资,降低了纳税人的实际税率,影响了“税率的确定”,实际上是违反立法法的行为,必须予以纠正和制止。


《中国税务》: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怎样的意义?
朱青:规范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两大意义。
一是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需要。我国国土辽阔人口众多,具有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客观基础,但如果各地“画地为牢”“以邻为壑”,搞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全国统一大市场就难以建成。所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明确提出了“推动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规范地方招商引资法规制度,严禁违法违规给予政策优惠行为”等要求。规范税收优惠政策正是要在税收层面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形成的因素,对于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二是提高地方财政能力的需要。根据财政部数据,2024年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中,地方财政支出占比约85.7%。因此,地方财力是否充裕,对于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至关重要。近些年,由于我国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基础还不够稳固,加之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我国的宏观税负从2012年的18.7%逐步降至2024年的约13%。一些地区为了招商引资违规出台“税收返还”政策,从而使政府真正能够动用的财力更为有限。这些都直接影响到政府履行职责的能力和对民生的支出。例如,2016至2023年我国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社会保障与就业支出年均增长分别为5.7%、9.2%,而2024年这两项支出仅分别增长2%、5.6%。可见,违法违规的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对各地的财政支出能力造成了明显影响。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增加地方自主财力”,如果不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好不容易征收上来的税款又通过一些不合规的方式“返还”回去,这样地方的税收收入得而复失,无法形成真正的自主财力。

《中国税务》: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应重点从哪些方面发力?
朱青:“规范”就是依法办事,就是要落实税收法定,不能“政出多门”、自作主张。对此,首要的是各级地方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和深刻理解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从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高度对待这一问题。其次,充分发挥审计部门的督促作用也十分重要。2024年1月的全国审计工作会议首次要求“深入揭示一些地方招商引资中违规出台‘小政策’、形成‘税收洼地’等问题,严肃查处违规返税乱象”,这种审计的高压势态应当持续下去。此外,一些地方已不允许向有关部门提供企业具体的纳税数据,在技术上和管理上堵住有关部门将各种补贴与实际纳税额挂钩的通道,这种做法也值得推广。


2、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促进税收优惠政策精准发挥作用
《中国税务》: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完善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支持机制”。在您看来,“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包括哪些方面?又应如何促进税收优惠政策精准发挥作用?
朱青: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所要杜绝的是不规范的税收优惠,说白了就是那些地方自己搞的减免税“土政策”。而国家法律法规给予的税收优惠必须继续让纳税人享受到位。目前我国税收优惠政策数量众多、十分繁杂,应当认真进行清理,有些过时的或者容易造成政策漏洞的要及时废止。
税收优惠政策必须结合国家的大政方针,顺应国家发展的大方向,聚焦解决国家的燃眉之急。例如,国家提出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税收优惠就应当多向技术研发和技术创新领域倾斜,在这方面我国已经出台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税收优惠等政策,这些政策还应不断完善,更好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再如,目前我国就业压力较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25年第一季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平均值为5.3%,随着高校应届毕业生人数的持续增加以及人工智能逐步取代一些工作岗位,国家亟须研究出台一些鼓励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还有就是鼓励生育,目前我国人口出生率不断下降,人口老龄化进一步加深,虽然个人所得税已经设立了子女教育、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专项附加扣除,但相关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还有优化空间。
总之,世界各国税法中都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税收优惠毕竟会减少税收收入,所以应当把它视作一种稀缺资源,切不可过多过滥。特别是税收优惠与税收漏洞很多时候往往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有些税收漏洞就是由税收优惠政策造成的,所以国家在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时必须慎之又慎。


《中国税务》:如何通盘合理把握增税减税,统筹好“增”与“减”的关系?
朱青:2012年以来我国的宏观税负一直呈下降趋势,当前宏观税负已处于较低水平。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而税收又是财政的主要收入来源。随着宏观税负的下降,我国税收收入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比重也在下降,2012年高达79.8%,2024年已降至61.5%。所以,当前已不再具备大规模减税的条件,反而是需要把宏观税负稳定住,个别税种甚至还应当适当增税。同时,对于国家鼓励发展和扶持的行业,例如制造业,仍需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当前,外部冲击对我国经济平稳运行造成一定压力,要根据形势需要及时推出新的增量政策,做大做强国内大循环,充分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以有力有效的政策应对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在这方面,税收政策也应有所作为。一句话,要正确处理好增税和减税的关系,不能绝对地增税,也不能绝对地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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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7-10 14:51:56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要规范地方招商引资法规制度,严禁违法违规给予政策优惠行为

时间:2024-08-09 14:12
来源: 新华社
原文链接:https://www.gov.cn/zhengce/202408/content_6967372.htm

新华社北京8月9日电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规范地方招商引资法规制度,严禁违法违规给予政策优惠行为。”这是党中央对推进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作出的重大部署,是在准确认识我国经济发展阶段性特征、深刻把握市场规律基础上,从全局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
招商引资是地方发展经济的重要手段,在提升营商环境、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发展、培育经营主体、带动居民增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各地通过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吸引大量外部资金,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推动了地方经济发展、财政收入增加、居民生活水平提升。但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地方片面追求本地局部利益,为争夺投资、项目,违规实施税费、用地等各类优惠,人为制造政策洼地,使招商引资陷入盲目无序竞争,干扰了要素合理流动,降低了资源要素整体配置效率,阻碍了经济循环畅通,一定程度上导致产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制约了全国统一大市场优势的有效发挥。规范地方招商引资法规制度,严禁违法违规给予政策优惠行为,有利于进一步理清政府与市场关系,从根本上铲除地方招商引资乱象生存土壤,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推动要素资源在全国范围内的高效配置,提高各地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自觉性;有利于引导各地将招商引资工作重点从拼财税、土地等政策优惠,转移到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服务水平上来,促进形成规范招商、良性招商新模式,实现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有利于有效防止重复建设,防范产能过剩,营造良好的产业竞争秩序,促进产业健康发展;有利于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地方财政支出,防止财政资源过度消耗,提升地方财政可持续性。
规范地方招商引资法规制度,严禁违法违规给予政策优惠行为,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按照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要求,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建立健全高水平良性招商引资新机制,强化对招商引资宏观统筹引导。一是建立规范地方招商引资法规制度,开展全国统一大市场立法研究,将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纳入法治轨道,有效保障执行统一的市场基础制度规则、防范不当行政干预。二是强化全国统一大市场政策落实,制定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标准指引,明确标准规则统一、规划监管统一、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等阶段性目标并动态调整,对地方及行业推进统一市场建设提供指引,切实引导各地树立算大账、全国一盘棋理念,为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三是明确严格禁止招商引资不当行为,不折不扣落实财经纪律,严格禁止各地在招商引资中违规实施财政、税费和用地优惠,惩处突破环境资源制度和政策规定、违规举债招商引资等各类不当招商引资行为。四是构建高水平招商引资新模式,从正面引导出发倡导规范招商、良性招商的工作方向,推动各地以优化营商环境为重点提升招商引资水平,健全地方招商引资决策和评价机制,完善招商引资考核机制,大力推进科学、精准、透明、合规招商引资。五是加强招商引资统筹协调和政策指导,强化国家层面对重点产业布局规划引导,引导各地按照区域主体功能定位,科学分析当地资源禀赋条件,因地制宜发挥比较优势招商引资,切实促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六是强化招商引资违法违规和恶性竞争行为监督问责,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重点领域环节开展专项治理,对违反招商引资政策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依规依纪严肃问责,加大负面案例通报力度,发挥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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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7-10 15:13:31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国清: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

时间:2024-07-29 07:04
来源: 人民日报
作者:张国清 国务院副总理

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部署了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大改革举措。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有力支撑。

一、深刻认识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大意义
市场是全球最稀缺的资源。拥有超大规模且极具增长潜力的市场,是我国发展的巨大优势和应对变局的坚实依托。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作出重要指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十九大和十九届五中全会均作出相应部署。2022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明确了总体要求、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党的二十大进一步强调要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加快健全,市场设施互联互通不断加强,要素资源流动更加顺畅,商品服务市场统一迈向更高水平,一批妨碍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的突出问题得到纠治,市场监管效能持续提升,市场规模效应日益显现。同时,仍面临一些领域制度规则不完善、要素市场发育相对滞后、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屡禁不止等问题,亟待通过深化改革,全面推动我国市场由大到强转变。
(一)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是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是我们党的一个伟大创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坚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而市场机制的有效性与市场的规模和统一性密切相关。只有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实现准入畅通、规则一致、设施联通和监管协同,才能扩大市场规模容量,在更大范围内深化分工协作、促进充分竞争、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为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夯实基础。
(二)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基础支撑。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是立足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统筹发展和安全作出的战略决策,是把握未来发展主动权的战略部署。构建新发展格局关键在于经济循环的畅通无阻,要求各种生产要素的组合在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环节有机衔接、循环流转。畅通国内大循环,必须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打通制约经济循环的关键堵点,促进商品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顺畅流动。强大国内市场的形成与发展,能保持和增强对全球要素资源的吸引力,更好联通国内国际市场,实现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
(三)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推动高质量发展,需要健全与之相适应的市场体系和制度环境。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优胜劣汰功能,让更高质量的商品和服务脱颖而出;有利于发挥市场规模效应和集聚效应,提升经济运行整体效率;有利于发挥超大规模市场具有丰富应用场景和放大创新收益的优势,服务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发展新质生产力。当前我国经济面临有效需求不足等突出矛盾,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有利于拓展内需空间,激发市场活力,巩固和增强经济向好态势。

二、准确把握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基本要求
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运用好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特别是要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是改革取得成功的根本保证。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既需要在完善制度规则、健全市场体系、创新监管治理等方面攻坚克难,也涉及央地之间、地方之间、政企之间关系的深刻调整,同时还面临区域差异、城乡差异、行业差异等客观实际。必须把党的全面领导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贯穿到统一大市场建设各方面全过程,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不断提高政策统一性、规则一致性、执行协同性,确保统一大市场建设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实现党中央战略意图。
(二)必须发挥好政府和市场“两只手”作用。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是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需要市场和政府协同发力。要科学界定政府和市场的边界,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既“放得活”又“管得住”。要持续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防止不当行政干预,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要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着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充分激发经营主体活力。
(三)必须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要坚持全国一盘棋,处理好整体和局部的关系。中央层面要不断完善全国统一大市场基础制度,规范无序竞争,同时推动解决财税体制、统计核算、政绩考核等深层次矛盾,健全适应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长效体制机制。各地区要找准在全国统一大市场中的定位作用和比较优势,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防止各自为政、画地为牢,避免搞封闭小市场、自我小循环。
(四)必须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我国经济已经深度融入世界经济。全国统一大市场绝不是关起门来封闭运行的大市场,而是面向全球、充分开放的大市场。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既要着力打通阻碍国内大循环畅通的梗阻、加快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也要积极推动制度型开放,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深化相关领域改革,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扩大统一大市场的影响力和辐射力,更好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

三、扎实落实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点任务
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涉及方方面面,要突出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坚持标本兼治、长短结合、系统推进、重点突破,把有利于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各种制度规则“立起来”,把不利于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各种障碍掣肘“破除掉”,在推动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市场监管公平统一、市场设施高标准联通等方面不断取得新进展新成效。要按照《决定》部署,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规范不当市场竞争和市场干预行为。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和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客观要求,《决定》强调要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要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落实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细化审查规则,统一审查标准,统筹开展“增量”新政策和“存量”政策审查,着力纠治限制企业迁移等突出问题,全面清理资质认定等各种显性隐性进入壁垒。要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在完善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法律规则的同时,健全预防和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制度,稳步推进自然垄断行业改革,全面加强竞争执法司法。要规范地方招商引资法规制度,明确并严格执行财政奖补、税收返还、出让土地等方面优惠政策实施界限,严禁违法违规给予政策优惠行为,推动各地招商引资从比拼优惠政策搞“政策洼地”向比拼营商环境创“改革高地”转变,防止内卷式恶性竞争。要规范招投标市场,完善招投标制度规则,及时废止所有制歧视、行业壁垒、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建立健全统一规范、信息共享的招投标和政府、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实施项目全流程公开管理,对各类经营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二)强化统一的市场监管。针对监管规则不完善、执法尺度不一致、监管能力不匹配等问题,《决定》强调要提升市场综合监管能力和水平。要加强市场监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明确市场监管领域基础性、通用性监管规则,强化新经济、新业态监管制度供给;完善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统一执法标准和程序,减少自由裁量权,促进公平公正执法;统筹监管力量和执法资源,夯实基层基础,创新监管方式,推进跨部门跨区域协同联动执法,一体推进法治监管、信用监管和智慧监管,增强监管穿透力。标准是经济活动的技术支撑,《决定》强调要健全国家标准体系。要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推动标准提档升级,优化标准供给结构,提升标准质量水平,提高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的一致性程度,增强我国标准的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更好发挥标准引领作用。对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重点产品,要加快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强化标准实施应用。要深化地方标准管理制度改革,规范地方标准制定管理,防止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和要素资源自由流通的行为。
(三)完善要素市场制度和规则。要素市场是整个市场体系的基础,《决定》强调要推动生产要素畅通流动、各类资源高效配置、市场潜力充分释放。重点是要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破除阻碍要素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引导资源要素向先进生产力集聚。要健全统一高效的要素市场体系,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前提下,稳妥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完善促进资本市场规范发展的基础制度,促进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培育全国一体化技术和数据市场,推动区域或行业技术交易机构互联互通,健全数据资源产权、交易流通、跨境传输和安全等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要完善主要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要素价格机制,把政府定价严格限定在自然垄断经营、重要公用事业等必要范围内,防止政府对价格形成不当干预。健全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推进水、能源、交通等领域价格改革,综合考虑生产成本、社会可承受能力等因素,优化居民阶梯水价、电价、气价制度,完善成品油定价机制,理顺价格关系,增强价格弹性,促进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
(四)完善流通体制。流通是经济循环的“血脉”,《决定》对此从技术支撑、规则标准、物流成本和能源管理等方面作出部署。要加快发展物联网,顺应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促进万物互联趋势,推动流通基础设施数字化改造升级,大力发展流通新业态新模式,提升货物仓储、周转、配载效率,提升流通体系敏捷化、智能化水平。要健全一体衔接的流通规则和标准,强化商贸物流、电子商务、农产品流通等重点领域标准制定和修订,推进“一单制”等适应多式联运一体化运作的规则协调和互认机制,解决物流数据不互通、单证不统一等跨区域流通障碍。要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深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改革,优化运输结构,打通“公转铁”、内河航运、多式联运、国际物流等堵点卡点,推动社会物流总费用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持续下降。要深化能源管理体制改革,加快能源市场体系建设,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门槛,根据不同行业特点逐步实行网运分开;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推动跨省跨区电力市场化交易,完善电力中长期、现货、辅助服务交易有机衔接机制;优化油气管网运行调度机制,促进油气高效灵活调运。
(五)加快培育完整内需体系。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必须把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和巨大内需潜力充分激发出来。《决定》从投资和消费两个方面提出了改革举措,有利于扩大有效益的投资、激发有潜能的消费。要完善促进投资体制机制,统筹用好各类政府性资金,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建立政府投资支持基础性、公益性、长远性重大项目建设长效机制,健全政府投资有效带动社会投资体制机制,充分释放放大效应;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持续破除民间投资各类准入壁垒,围绕“高效办成一件事”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重大项目协调服务和用地、用海等要素保障,完善激发社会资本投资活力和促进投资落地机制,形成市场主导的有效投资内生增长机制。要完善扩大消费长效机制,从增加收入、促进就业、扩大优质供给和改善消费环境等方面综合施策,促进消费持续稳定增长;对住房、汽车等部分领域存在的限制性措施,要因地制宜优化调整,缺乏合理性的及时清理取消;围绕教育、医疗、养老、育幼等供需矛盾突出的领域,推动扩大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合理增加公共消费。当前以发布新品、开设首店等为代表的首发经济成为激活消费新动能的重要形态,要因地制宜积极推进,培育壮大新型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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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税制改革,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詹新宇 靳取
  作者詹新宇系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执行院长,特聘教授、博导;靳取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博士研究生
  时间:2025-07-13

  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指出,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基本要求是“五统一、一开放”,其中一大举措是“持续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健全有利于市场统一的财税体制、统计核算制度和信用体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围绕深化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作出了重要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决定》的说明中强调:“统筹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增加地方自主财力,拓展地方税源,合理扩大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适当加强中央事权、提高中央财政支出比例。”在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过程中,还存在不少税收因素带来的阻碍,有待进一步改革和突破。

  破除生产地纳税原则的弊端
  《决定》提出“健全直接税体系,完善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等。在税收的生产地原则(属地原则)下,地方政府会更加关注本地企业的生产行为,常常采取行政手段与经济手段限制本地企业对外投资、企业总部搬离辖区等,竞相通过税收优惠等税收竞争手段吸引外地企业入驻本辖区,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构建。特别是在数字经济高速发展的背景下,商品与服务的生产地和消费地分离程度加大。
  加强消费统计与监测,实现“征管可控”。提高消费统计的准确性和实效性,为消费地纳税原则下的“征管可控”打好数据基础。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税务部门数字化水平,以解决实行消费地纳税原则面临的税收征管成本较高、征管难度较大等问题。
  改革税收分配机制,促进税收公平。一是将人口、消费等因素纳入增值税横向收入分配指标体系构建中,逐步推动分配方式从生产地原则转向消费地原则。二是关注留抵退税央地财政分担机制,明晰各区域创造的价值,精准实现税收科学分配。
  推动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优化税制结构。按照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新要求,进一步修改与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实现“依法征税”。同时注重消费税与增值税、车辆购置税、关税、资源税等相关税种的协同性,避免重复征税。

  规范税收优惠行为
  当前,我国存在不少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而且地方政府拥有较大的税收征管自由裁量权,容易产生“税收洼地”。在分税制下,地方政府为了促进GDP增长而采取核定征收、灵活税收监管等“放水养鱼”举措,一些地方企业竞争环境的不公平因素有所增加。因此,需要进一步规范税收优惠行为,建立更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完善税收公平竞争审查机制,清理欠规范的地方性政策。首先,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要求,及时清理与规范地方性税收政策,打破地区保护与区域壁垒。其次,新制定的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应由同级或上级人大决定,报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加大日常、专项与综合审计的力度,以“有效市场、有为政府”推动统一大市场建设。
  统一税务执法标准,推动税收监管公平统一。一是逐步形成全国统一的税收征管操作标准与统一的税务机关基本服务事项处理方式。二是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减少随意性执法与选择性执法。三是将企业基本信息、欠税信息、重大违法信息等集合发布在全国统一的税务信息网站中,便于公众查询与社会监督。
  打造服务型政府,创造良好税收营商环境。一是打破唯GDP论,将环境保护、民生改善、营商环境优化等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中,减少地方政府单纯利用税收优惠吸引投资的情形,降低恶性税收竞争。二是引导地方政府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以优质的税收服务和征管水平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构建与完善地方税体系
  完善央地财政关系是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重点和难点,《决定》提出“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我们目前的地方税体系缺乏主体税种,2016年全面实行“营改增”后,营业税作为地方税体系中的第一大主体税种退出历史舞台,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主要来源于共享税,税收规模大幅下降。应进一步构建与完善地方税体系:
  改革税收制度,科学确立地方税主体税种。地方税体系的构建应实现从以“物”为主体到以“人”为主体的转变,从流转环节征税向保有环节征税转变,逐步培育零售税、遗产税等地方税主体税种。还应坚持与完善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改革,逐步扩充地方政府税收收入
  优化地方税税制结构,丰富地方税收体系。一是取消财政收入占比较低的、经济调节功能较弱的税种,同时将现行房产税、契税、土地出让金等合并成房地产税并在全国范围内征收、拓宽个人所得税税目,增加上述税种在地方税体系中的重要性。二是与时俱进推进遗产税、赠与税、数字税等新税种,逐步提高直接税的比重,更好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作用。
  加快“清费立税”,建立辅助税种。“以税代费”规范地方政府收入行为,减少非税收入征管混乱等问题。并将森林、草场、滩涂等自然资源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对新能源企业开征风光资源税等,作为辅助税种扩充地方税体系。

  促进区域税收协同与征管合作
  随着跨区域贸易占比越来越高,税源流动性越来越强,需要进一步促进区域税收协同与征管合作:
  促进横向税收协调,提高跨区税费事项办理效率。首先,成立中央政府直管的区域税收协调部门,提升司法部门、仲裁机关、协调组织与财税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程度,针对性解决跨区贸易产生的税收收入分配问题。其次,以城市群、都市圈为试点,鼓励地区自发签订区域税收协调合作协议,稳步推动区域经济有序发展。
  提高税务部门信息互通水平,实现跨区域联合监管。利用最新技术推广数电发票使用,加强区域间涉税信息的互通与共享,打造跨省办税无差别体验。借鉴“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建立国内跨区域贸易税收案例库,推出区域投资税收指南、纳税人缴费人常见问题解答等服务,逐步实现各区域之间稽查案件“同案同罚”,形成跨区域税费服务协同共治的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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