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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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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冀地税函[1995]185号 |
文件名: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冀地税函[1995]185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道路、桥涵修建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
发文日期: |
1995-11-06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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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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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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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局关于道路、桥涵修建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冀地税函[1995]185号
全文有效
1995-11-06
邯郸市地方税务局 :
你局《关于道路、桥涵修建收入应征营业税问题的请示》 (即邯地税涵[1995]60号文)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施工单位承建的道路、桥涵工程收入,不论单位性质如何,其工程预算内是否含税 ,均应按 “建筑业”税目的“其他工程作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抄送: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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