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冀财税[2000]第25号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冀财税[2000]第25号
全文有效
2000年9月28日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万税务局、省地税直属征收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市要按照通知要求,严格政策,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延长执行时间。执行中有关营业税免税事宜,要按《河北省营业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各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后,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二、对通知第一条(二)款、第三条(一)款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做如下补充:
凡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以及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取得的其他经营收入,直接用于改善本卫生机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主管税务征收机关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征收机关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非医疗服务收入或其他经营收入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审批工作。未经批准擅自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就其全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