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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非正常户管理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0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非正常户管理,加强税源监控,防止税款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章 非正常户的认定
第二条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核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应认定为非正常户。
第三条 每期征期结束后,主管税务局申报征收岗应通过系统检索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名单,生成《逾期未申报纳税人清册》,并通过12366语音或短信及电话进行催报。对催报无效的,按规定程序由日常税源管理岗制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送达纳税人。在纳税人改正之前暂停发售发票,并派员实地核查。查出纳税人下落的,根据纳税人的具体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逾期未改正且拒不履行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局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作为日常检查选案案源移送选户办。
第四条 对无法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局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管户管理工作规范》的要求,由实施检查人员按户制作实地核查记录,并填写《非正常户认定书》;同时发票管理岗和申报征收岗应分别将非正常户的发票流失情况和欠税情况,填登在《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上,经主管税务局领导签字确认后按规定权限上报审批,并在《总局综合征管软件(地税)》中转入“非正常户”管理。
第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对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应停止供应发票,同时对持有发票的纳税人在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填开的发票宣布无效。并在办税服务厅或者税务机关指定的场所发布公告,告知上述企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等有关手续。
第六条 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由日常税源管理岗于期满后制作《非正常户税务登记证件失效汇总审批表》(见附件),经主管税务局领导审批后,作非正常户税务登记证件“失效”标识,并通过办税服务厅、地税网站等途径对外进行公告,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同时根据《欠税公告办法》规定,对非正常户的欠税应及时按规定进行公告。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非正常户认定的解除
第七条 对已被认定为非正常户,若日后又前来履行纳税义务或被税务机关追查到案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税务行政处罚,在纳税人履行了纳税义务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罚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其解除非正常户管理,并督促纳税人办理以下涉税事宜:
(一)到申报征收岗清缴欠税、滞纳金、罚款。
(二)到发票管理岗办理已领购发票的查验或缴销。
完成以上事项,非正常户认定将被解除。
第四章 非正常户的稽核、处理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多种方式,积极查找非正常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和合伙人,依法督促其改正,以避免税款的流失,尽量减少非正常户。
(一)登记管理岗在办理新办税务登记时,应与全区非正常户数据库进行比对,如发现系统提示该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或合伙人存在非正常信息时,应告知其回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或办理注销登记,同时将相关信息(地址、联系电话)及时传递给原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办理税务登记条件的,可以照常办理税务登记,但对该纳税户申请领购的发票实行代管监开,信用等级一般不得评为A级。
(二)定期比对工商、国税、地税的非正常户信息,根据比对结果,由日常税源岗对地税已认定为非正常户、而工商或国税为正常户的纳税人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管户管理工作规范》的要求实施实地调查,追缴所欠税款及滞纳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规范由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第十条本规范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非正常户税务登记证件失效汇总审批表式样(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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