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211
  • Tax100会员 33177
查看: 585|回复: 0

财政部 财税〔2004〕20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3197
2020-6-19 10:54: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ainan.chinatax.gov.cn/lawlibrary/yys/22493.jhtml
发文单位: 财政部
文件编号: 财税〔2004〕204号
文件名: 财政部 财税〔2004〕20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12-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204号

北京、上海、深圳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准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代收的以下资金项目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具体包括:
  一、按规定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二、代收代付的证券公司资金交收违约垫付资金利息。
  三、结算过程中代收代付的资金交收违约罚息。
  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