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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粤财法〔2009〕51号 关于核定清远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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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ssfggds/2009-03/16/content_2ad6c9d6a2324ac4b007c31723e4141d.shtml
发文单位: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文件编号: 粤财法〔2009〕51号
文件名: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粤财法〔2009〕51号 关于核定清远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9-03-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核定清远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批复
粤财法〔2009〕51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核定你市所属各县、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如下:
市区(清城区):25元/平方米,英德市:15元/平方米,连州市:15元/平方米,佛冈县:25元/平方米,清新县:15元/平方米,连山县:15元/平方米,连南县:25元/平方米,阳山县:15元/平方米。
上述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我省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管理,完善制度,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二OO九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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