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申报表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应当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填报本表,向耕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 占地方式:必选。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经批准按批次转用”“经批准单独选址转用”“经批准临时占用”“未批先占”四项之一,限选一项。当选择“经批准 按批次转用”“经批准单独选址转用”“经批准临时占用”三项时,项目(批次)名称、批准占地文号、批准占地部门、经批准占地面积、收到书面通知日期(或 收到经批准改变原占地用途日期)、批准时间为必填项;选择“未批先占”时,认定的实际占地日期(或认定的未经批准改变原占地用途日期)、认定的实际占 地面积为必填项。
3. 项目(批次)名称:经批准按批次转用、经批准单独选址转用、经批准临时占用等占地方式,必填。按照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项目或批次名称填写。
4. 批准占地文号:经批准按批次转用、经批准单独选址转用、经批准临时占用等占地方式,必填。填写批准占地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的文号。
5. 批准占地部门:经批准按批次转用、经批准单独选址转用、经批准临时占用等占地方式,必填。填写批准占地的审批农用地转用的政府部门名称。
6. 经批准占地面积:经批准按批次转用、经批准单独选址转用、经批准临时占用等占地方式,必填。填写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批准的农用地转用面积。
7. 收到书面通知日期(或收到经批准改变原占地用途日期):经批准按批次转用、经批准单独选址转用、经批准临时占用等占地方式,必填。收到书面通知日期 是指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收到经批准改变原占地用途日期是指纳税人收到经批准改变原占地用途的批准文件的当 日。
8. 批准时间:经批准按批次转用、经批准单独选址转用、经批准临时占用等占地方式,必填。填写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的批准日期。
9. 认定的实际占地日期(或认定的未经批准改变原占地用途日期): 未批先占的,必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日填写;认定的未经批准改变原占地用途日期是指未经批准改变原占地用途的,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的当日。 10. 认定的实际占地面积:未批先占的,必填。按照《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占用的面积填写。
11. 损毁耕地: 选填。按照《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确定的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四项损毁耕地行为进行选择,可多选。
12. 认定的损毁耕地日期:损毁耕地的,必填。按照《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的日期填写。
13. 认定的损毁耕地面积:损毁耕地的,必填。按照《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认定的纳税人损毁耕地的面积填写。
14. 税源编号:系统自动生成,纳税人无需填写。
15. 占地位置:必填。占用应税土地所在的市、县、乡(镇)、村、组、路详细地址位置。
16. 占地用途:必填。(1)经批准占用:土地储备、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工程、工业建设、商业建设、住宅建设、农村居民建房、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 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其他;(2)未经批准占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建设、商业建设、住宅建设、农村居民建房、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其他。
17. 征收品目:必填。按被占用土地的占地类型选择:耕地_基本农田、耕地_非基本农田、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苇田、 其他。
18. 适用税额:指该地类在当地适用的单位税额,按征收品目和征收子目对应的单位适用税额填写,由各省税务机关自行配置。
19. 计税面积:必填。按被占用土地的占地位置、占地用途、征收品目划分,填写本条税源对应的应税土地面积,单位为平方米。
20. 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有减免税情况的,必填。按照税务机关最新制发的减免税政策代码表中最细项减免性质代码填写。
21.减免税面积:有减免税情况的,必填。填写本条税源对应的符合减免税政策的占地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