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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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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2 10:00: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文件编号: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
文件名: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22-04-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22.4.1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其他未尽事宜严格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2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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