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工附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黑地税发[1995]173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或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5年第3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工附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补充如下,并贯彻执行。
一、对各铁路分局及所属单位提供的应税劳务,凡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047号《关于铁路系统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纳入国家税务总局汇缴营业税以外的收入,一律就地征收营业税。
二、对铁路的餐车经营收入征收营业税时,列车乘务人员按规定标准的乘务餐收入单独记账的,在计税时可予扣除。
三、铁路装卸作业中的路用作业收入(铁路内部清算收入),在计税时应予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