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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地税发[1997]243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邮电部门信息查询使用费计税依据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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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ilongjiang.chinatax.gov.cn/ldms/front/lawArticleInfo/infoShow.do?lawArticleId=10151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黑地税发[1997]243号
文件名: 黑地税发[1997]243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邮电部门信息查询使用费计税依据问题的复函
发文日期: 1997-10-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邮电部门信息查询使用费计税依据问题的复函
黑地税发[1997]243号

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年第1号。
省邮电管理局:
你局黑邮财字[1997]469号《关于信息查询使用费纳税意见的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公众信息服务是由信源单位提供信息,电信部门提供网络和信息平台的联合服务项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685号)精神,对邮电部门提供的公众信息服务可按实际取得的收入计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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