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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地税发[1998]243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牡丹江市信用社“以物抵息”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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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ilongjiang.chinatax.gov.cn/ldms/front/lawArticleInfo/infoShow.do?lawArticleId=10150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黑地税发[1998]243号
文件名: 黑地税发[1998]243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牡丹江市信用社“以物抵息”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8-09-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牡丹江市信用社“以物抵息”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
黑地税发[1998]243号

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黑地税发〔2007〕106号
牡丹江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牡地税政一字(1998)第10(号《关于信用社“以物抵息”如何征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

一、纳税义务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应缴纳营业税。有偿包括取得货币、货物或其它经济利益。

二、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根据以上规定,你市信用社北安分社根据借贷双方签订的合同收回房屋等实物抵项应收利息即发生纳税义务,应按抵顶利息数额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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