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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地税发[2000]222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热力增容费、水增容费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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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ilongjiang.chinatax.gov.cn/ldms/front/lawArticleInfo/infoShow.do?lawArticleId=10437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黑地税发[2000]222号
文件名: 黑地税发[2000]222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热力增容费、水增容费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12-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热力增容费、水增容费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黑地税发[2000]222号

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年第1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工程贴费增容量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102号)明确规定,供电工程贴费(电增容费)不征收营业税后,有些地方询问热力增容费、水增容费是否继续征收营业税,经研究,《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黑地税发[1996]第248号)关于“电力增容、热力增容、水增容收入一律按其他服务业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停止执行,即热力增容费、水增容费不再征收营业税。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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