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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4〕19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大公报广告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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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ilongjiang.chinatax.gov.cn/ldms/front/lawArticleInfo/infoShow.do?lawArticleId=8960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财税〔2004〕193号
文件名: 财税〔2004〕19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大公报广告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12-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大公报广告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193号

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香港大公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的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鉴于香港大公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后,广告的设计、制作、印刷和发布均在香港完成,对香港大公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取得的广告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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