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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8〕2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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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7 10:34: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02725668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发〔1998〕217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8〕2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12-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217号

关于物业管理企业代收费用是否计征营业税的问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精神,现通知如下:
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因此,对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不计征营业税,对其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
维修基金,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财政部《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基字〔1998〕7号)的规定,接受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代管的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基金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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