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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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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税三〔1990〕16号 |
文件名: |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税三〔1990〕16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图书、报刊的付印通知单、制版单等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1990-05-05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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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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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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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图书、报刊的付印通知单、制版单等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税三〔1990〕16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图书、报刊的付印通知单、制版单等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税三〔1990〕16号
全文有效
1990-05-05
各区、县,开发区税务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现对图书、报刊、期刊的付印通知单、制版单等凭证征收印花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版单位与印刷单位、制版单位之间的付印通知单、制版单等凭证,应由持证双方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二、上述凭证,材料价款和加工费在一起的,应分别按“购销合同”税目,“加工承揽合同”税目计税贴花;如材料价款与加工费划分不开的,全额按“加工承揽合同”税目计税贴花。
以上通知请依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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