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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税三〔1990〕16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图书、报刊的付印通知单、制版单等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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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7 10:25: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税三〔1990〕16号
文件名: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税三〔1990〕16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图书、报刊的付印通知单、制版单等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0-05-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图书、报刊的付印通知单、制版单等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税三〔1990〕16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图书、报刊的付印通知单、制版单等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税三〔1990〕16号
  全文有效
  1990-05-05
  各区、县,开发区税务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现对图书、报刊、期刊的付印通知单、制版单等凭证征收印花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版单位与印刷单位、制版单位之间的付印通知单、制版单等凭证,应由持证双方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二、上述凭证,材料价款和加工费在一起的,应分别按“购销合同”税目,“加工承揽合同”税目计税贴花;如材料价款与加工费划分不开的,全额按“加工承揽合同”税目计税贴花。
  以上通知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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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通知单  发表于 2020-7-10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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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0 10:19:31 | 显示全部楼层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税三〔1990〕16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图书、报刊的付印通知单、制版单等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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