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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图书、报刊的付印通知单、制版单等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税三〔199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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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15 14:41: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tianjin.chinatax.gov.cn/11200000000/0300/030004/03000407/20180612172000778.shtml
发文单位: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税三〔1990〕16号
文件名: 关于对图书、报刊的付印通知单、制版单等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0-05-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对图书、报刊的付印通知单、制版单等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税三〔1990〕16号

各区、县,开发区税务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现对图书、报刊、期刊的付印通知单、制版单等凭证征收印花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版单位与印刷单位、制版单位之间的付印通知单、制版单等凭证,应由持证双方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二、上述凭证,材料价款和加工费在一起的,应分别按“购销合同”税目,“加工承揽合同”税目计税贴花;如材料价款与加工费划分不开的,全额按“加工承揽合同”税目计税贴花。
       以上通知请依照执行。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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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ianjin.chinatax.gov.cn/11200000000/0300/030004/03000407/20180612172000778.shtml  发表于 2020-4-15 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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