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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津国税一[1994]15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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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6 11:12: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津国税一[1994]15号
文件名: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津国税一[1994]15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11-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的通知
津国税一[1994]15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的通知
  津国税一[1994]15号
  全文有效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市国税局直属分局:
  为贯彻全国流转税工作会议精神,严格依法治税,根据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规定,现对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重申如下:
  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4]23号文(国税明电[1994]23号)件规定(原市局税征[1994]12号转发),按不含税销售额依6%征收率由税务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不含税销售额依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凡擅自超越权限,自行变通的,应一律予以纠正。
  二、除由税务所按规定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各单位要加强对税务所(包括外省市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检查,凡一般纳税人收到的不按上述规定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按废票处理,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计入进项税额抵扣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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