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所〔2007〕22号)
【注: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津地税所〔2008〕17号),本文第三条自2008年4月17日起失效。】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市地方税务局第一、二稽查局: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统一同行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税负,现将我市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 ,我市实行应税所得率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按照《天津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见附件)规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执行。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仍按照市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地税所〔2006〕8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和《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规定的范围,掌握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的标准。 【此条款失效】 四、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所〔2007〕16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发〔2002〕2号)第四条同时废止。 附件:天津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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