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564
  • Tax100会员 33662
查看: 742|回复: 0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03〕256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呼和浩特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支付给农民和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补偿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8489
2020-6-16 11: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Bll9F8ici+UBzGHEBAcFig==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地税字〔2003〕256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03〕256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呼和浩特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支付给农民和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补偿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3-11-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呼和浩特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支付给农民和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补偿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内地税字〔2003〕256号

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取得土地补偿费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呼地税发[2003]238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呼和浩特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受市政府委托,代表政府对市辖区内的新增建设用地衽统一规划和统一征用。在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和收购划拨的国有土地时,对农民和原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相应的征地和收购补偿费。呼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支付的征地和收购补偿费主要由政府财政部门拨付,并列入土地收购成本。储备中心储备的土地出让后,按照规定扣除土地收购成本及相关费用后,净收益全部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对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向农民和原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支付的收购土地补偿费,暂不征收营业税。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