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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的通知》(国税函[2000]536号)转发给你们,并请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鉴于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宣传发动和业务培训工作已经结束,对普查时间重新安排如下:8月1日至9月15日为税源普查登记阶段;9月16日至10月15日县级基础数据填报阶段;10月16日至11月10日为盟市数据汇总填报阶段;11月11日至12月10日为自治区数据汇总填报阶段;12月11日至12月31日为全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总结阶段。外商、港澳台投资业的税源登记、汇总、上报时间与其它企业同步进行。
二、为了使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圆满成功,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落实总局税源普查的具体要求,区局将这次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列入地方“十税一费”规范化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普查结束后要进行验收评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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