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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内财税字〔1995〕623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林省遭受自然灾害企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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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ApK/rY7YW1iKdcivD4QQCw==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财税字〔1995〕623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内财税字〔1995〕623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林省遭受自然灾害企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07-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林省遭受自然灾害企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内财税字〔1995〕623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处(局)、地方税务局、自治区直属征收管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林省遭受自然灾害企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5]54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在办理遭受自然灾害业申请减免土地使用税时,必须认真审核,从严掌握。对企业提出的减免申请,当地财政局和地方税务局要逐户严格审核,对受灾情况严重,确实无力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应据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汇总上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各地在报送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时,应认真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要求,附受灾企业、单位的受灾情况和生产经营情况的详细说明材料。同时填写《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表》和《土地使用税减税报批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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