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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06〕400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电力企业厂区外引水厂房设备等占地征收土地使用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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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kzwnin3X8/YmKTIzVqfuoA==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地税字〔2006〕400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06〕400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电力企业厂区外引水厂房设备等占地征收土地使用税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6-12-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电力企业厂区外引水厂房设备等占地征收土地使用税的批复
内地税字〔2006〕400号

通辽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通辽发电总厂输水管道是否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请示》(通地税发[2005]216号)收悉。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关于请求再次明确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问题的函的复函》([89]国税地字第044号)“厂区外的水源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其“水源用地”仅指水的发源地,而非指引水用的所有占地。
  因此,对电力企业引水建筑物、设备及输水管道等等占地,无论是厂区(围墙)内、外,除水的发源地外,一律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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