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649
  • Tax100会员 33486
查看: 620|回复: 0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津国税一〔1995〕49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的通知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0126
2020-6-16 11:07: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津国税一〔1995〕49号
文件名: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津国税一〔1995〕49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09-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一〔1995〕49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一〔1995〕49号

  全文有效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做如下补充规定,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执行日期的通知》(国税明电[1995]44号)规定,一并自1995年10月1日起执行。
  一、关于粮食复制品范围问题粮食复制品,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中规定的范围执行。市局津国税一[1994]8号文件中规定的大饼、馒头、花卷、过桥米线,暂按粮食复制品征收的规定,停止执行。
  二、关于蔬菜范围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规定,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均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市局津国税一[1994]8号文件:“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的酱菜(也称咸菜),凡属散装的,可暂按农业产品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但对各种袋装酱菜仍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规定停止执行。
  三、草、柳、苇编制品可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结合我市具体情况,以农林初级产品的茎、杆、条 、叶等为原料经手工或简单加工生产的筐、篓、扫帚、簸箕、草袋子、草绳、草帘、草帽辫、苇席、苇箔等等,可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
  但对用上述原料生产的工艺品、家具及竹藤夏凉制品等均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