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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07〕95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资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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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MUeac2VgRyvTSNNgUvgZHg==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地税字〔2007〕95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07〕95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资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4-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资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内地税字〔2007〕95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资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7]321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将外资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符合国家“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的要求,也是国家从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出发,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宏观调控能力,解决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公平问题。各地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
  二、摸清税源底数、做好征收准备
  鉴于新的《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未颁布,税额标准尚未确定的实际情况,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宣布纳税义务、辅导申报纳税、摸清管护分布、测算税源底数,为下一步征管工作做好准备。待新《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颁布后,要严格执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对征管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及时反馈区局。
  三、建立汇总制度
  为了摸清全区外资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建立我区税源汇总制度,各盟市级地税局要在每年1月20月前将上半年外资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汇总表(同总局汇总表样式),用Excel软件镇报区局税政二处(试用三年).
  
二OO七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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