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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10〕2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包头市重新划分城镇土地等级范围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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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6 11:06: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lrsVOhgOx19hZpHjKX5bBQ==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地税字〔2010〕2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10〕2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包头市重新划分城镇土地等级范围批复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01-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包头市重新划分城镇土地等级范围批复的通知
内地税字〔2010〕2号

包头市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包头市重新划分城镇土地等级范围的批复》(内政字〔2009〕272号)转发给你局,请遵照执行。
  你局要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既定的税额标准征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对征缴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区局。
  
二○一○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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