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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字〔20l0〕27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乌海市城镇土地等级和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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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6 11:06: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6yjzkRy1GJE2Ya3m2FYDzQ==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件编号: 内政字〔20l0〕27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字〔20l0〕27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乌海市城镇土地等级和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10-02-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乌海市城镇土地等级和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
内政字〔20l0〕27号

乌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级别的请示》(乌海政发[2009]8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调整城镇土地等级和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一等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为每平方米15元,二等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为每平方米12元,三等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为每平方米9元,四等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为每平方米6元,五等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为每平方米3元。
  二、调整后的标准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专此批复。

二O一O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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