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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字〔2011〕172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巴彦淖尔市调整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土地等级范围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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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UFTqN7Zff2GIi/wP6OM9Dw==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件编号: 内政字〔2011〕172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字〔2011〕172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巴彦淖尔市调整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土地等级范围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11-06-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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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巴彦淖尔市调整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土地等级范围的批复
内政字〔2011〕172号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手调整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土地等级范围的请示》(巴政发[2011]27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市调整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土地等级范围。现批复如下:
  一、临河区一等土地税额调整为每平方米15元,二等土地税额调整为每平方米10元,三等土地税额调整为每平方米6元,四等土地税额调整为每平方米3元。
  二、乌拉特前旗、杭锦后旗、五原县、磴口县的一等土地税额调整为每平方米12元,二等土地税额调整为每平方米9元,三等土地税额调整为每平方米6元,四等土地税额调整为每平方米3元。工矿区及自治区、市、旗政府确定的工业园区税额标准按照三等土地每平方米6元执行。
  三、乌拉特后旗一等土地税额调整为每平方米12元,二等土地税额调整为每平方米8元,三等土地税额调整为每平方米3元。
  四、乌拉特中旗一等土地税额调整为每平方米6元,二等土地税额调整为每平方米4元,三等土地税额调整为每平方米2 元。工矿区及自治区、市、旗政府确定的工业园区税额标准按照二等土地每平方米4元执行。
  五、调整后的标准从2011年8月1日起执行。
  专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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