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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9〕22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债转贷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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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02725382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税字〔1999〕220号
文件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9〕22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债转贷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7-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债转贷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9〕220号

为扩大有效内需,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国务院决定1998年增发1000亿元的国债,并将其中的一部分国债资金转贷给省级人民政府,用于地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鉴于发行专项国债是国家运用积极财政政策刺激有效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一项重大宏观调控措施,用于转贷的专项国债属于财政资金,不同于银行信贷资金,经国务院批准,对1998年及以后年度专项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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