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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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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津国税流〔1998〕12号 |
文件名: |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津国税流〔1998〕12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对查补税款不得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批复》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1998-06-23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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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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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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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对查补税款不得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批复》的通知
津国税流〔1998〕12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对查补税款不得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批复》的通知
津国税流〔1998〕12号
全文有效
1998-06-23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对查补税款不得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批复》(财税字[1998]8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享受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凡由税务机关、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计机关等执法机关根据税法有关规定查补的增值税等各项税款,也必须全部收缴入库,不得享受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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