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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 津财农[1998]133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确定契税代征手续费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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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确定契税代征手续费的函
津财农[1998]133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确定契税代征手续费的函
  津财农[1998]133号
  全文有效
  1998年10月3日
  市土地管理局:
  为了加强契税征收工作的管理,保证契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的有关精神,现确定契税代征手续费为契税收入的2%,通过预算支出进行核算,用于契税征收工作的业务支出。
  特此函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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