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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社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天津市财政局 津人社局发〔2022〕6号 天津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委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本市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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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2-20 10:00: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天津市人社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天津市财政局
文件编号: 津人社局发〔2022〕6号
文件名: 天津市人社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天津市财政局 津人社局发〔2022〕6号 天津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委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本市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2-02-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市人社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委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本市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22〕6号


  天津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委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本市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22〕6号
  全文有效
  2022.2.18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部署要求,对本市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作为用人单位,应参加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6%,雇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参加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个体工商户参保人员情况,做好养老保险费率核定工作。对于只有经营者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照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核定养老保险费率;对于经营者以外另有人员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照有雇工个体工商户核定养老保险费率。
  四、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照相关规定为经营者及其雇工补缴历年养老保险费的,应按本市用人单位历年养老保险费率补缴。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不得补缴历年养老保险费。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与市场监管等部门数据共享,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捷参保缴费服务。
  本通知自2022年1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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