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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10〕30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电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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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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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6 10:54: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11200355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10〕300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10〕30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电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06-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电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区、市)国家税务局:
经研究,现将国际电信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单位或个人出租境外的属于不动产的电信网络资源(包括境外电路、海缆、卫星转发器等)取得的收入,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11号)的有关规定,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国际通信服务(包括国际间通话服务、移动电话国际漫游服务、移动电话国际互联网服务、国际间短信互通服务、国际间彩信互通服务),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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