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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地税办[1999]27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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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6 10:49: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地税办[1999]27号
文件名: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地税办[1999]27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12-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地税办[1999]27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地税办[1999]27号
  全文有效
  各地税分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和市委七届四次全体会议精神,促进搞活国有企业,加快吸引外资,平衡税负,规范征管,经报请市政府批准同意,我局将部分税收政策调整如下,请认真落实,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一、对国有企业出租房产的租金收入给予税收优惠为了进一步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对我市国有企业将本企业厂房、仓库、空置场地对外出租,举办各类摊群市场、集贸市场(不含各类专业市场)取得的租金收入,报经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后,自出租之日起三年内减半征收营业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二、扩大吸引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为扩大吸引外资,平衡内、外企业的税负,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出租的房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应缴纳的城市房地产税,由18%减按12%的税率征收。
三、取消对部分区、县、镇的纳税人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规定,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
改革开放初期,我市对部分地区的城建税给予了减征照顾。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这些地区的经济状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为平衡税负,规范征管,从2000年1月份起,取消对部分区、县、镇的纳税人减征城建税的规定,全市各区、县城建税的纳税人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 例》及《天津市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规定的税率征收城建税。
1、座落在开发区、保税区城建税的纳税人,现按5%税率征收的,恢复按7%的税率征收。
2、座落在塘沽、汉沽、大港、新四区城建税的纳税人,现按1%税率征收的,恢复按7%的税率征收。
3、座落在五个县县城及县属镇的城建税纳税人,现按1%税率征收的,恢复按5%税率征收。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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