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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自2011年10月25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好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传发[1998]4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字[1998]109号)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就我区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所涉及地方税的征免事项通知如下:
一、营业税。对承包我区国家储备粮库项目建设的施工单位,依法征收营业税。
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对我区国家储备粮库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要逐项审批,按现行政策适用零税率。
三、耕地占用税。对建设国家直属储备粮库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请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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