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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一字 [1999 ]10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育林基金不应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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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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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6 10:41: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2110100001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一字 [1999 ]10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一字 [1999 ]10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育林基金不应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的》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2-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育林基金不应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的》的通知
新地税一字 [1999 ]1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育林基金不应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的》(财税字[1998 ]179号)转发给你们,请知顾。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 ]179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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